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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程序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3-02 点击:

    群体性事件,是指众多的人为满足某种需求或由于某种原因,在特定的环境,非法聚集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愿,导致事态扩大,扰乱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就是它的社会性,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是一定的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如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保证社会稳定和发展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绕不过、躲不开的一道难题。对此,我们必须重视并加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特点  

    利益性。一些群众由于受经济思潮和不良习气的影响,或个人利益,或小集体(团)利益受到损害,动辄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城市改造撤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资源争夺等问题,直接牵涉到个人利益和小集体利益,个人、小集体成员不可避免地会借助各种因素为各自的利益采取非正常手段的行为,甚至邀约、召集亲友为争取个人利益而采取过激行为,造成群众性事件的发生。  

    盲目性。有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一般的矛盾纠纷,如在处理某一纠纷时话语稍有闪失,或因某一意外都有可能成为闹事的触发点。有的群众因为涉及个人亲友关系、涉及个人“鸡毛蒜皮”的利益,不顾国家法律法规,认不清形势,盲目跟从,成为个别别有用心者的工具;
    有的不明真相的群众,没有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在极少数人的煽动下,跟着凑热闹,帮忙起哄,使事件升级;
    有少数心怀不满别有用心的人,从中兴风作浪,设法把水搅浑,以此发泄自己心中对某一件事的不满。  

    对抗性。群体性事件不比个人之间的对抗,双方在僵持中,都有想压制对方、战胜对方的心理,都有在大庭广众之下怕丢脸的想法。因此,造成事态愈演愈烈,即使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出面也难以平息其“面子”心态,甚至造成同政府部门和政法部门之间的强烈对抗。  

    要挟性。闹事群众普遍认为:事情闹得越大越好,越容易引起领导、上级机关及新闻媒体的重视,问题更容易解决。因此,闹事群众在个别人的怂恿下,以扩大事态来要挟职能部门、要挟政府机关,以达到个人及小集体的目的。  

    过激性。有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有时是单方面的,在单方面拥有一定的理由时,即邀约亲友群众采取非正常手段闹事,动辄就以打、砸、抢等过激方式威胁对方,实现自己目的。特别是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参与协调劝阻时,更是“得理不饶人”,甚至将矛盾转嫁到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公然围攻殴打处理事件的干部和政法干警,围攻政府和职能部门。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认识不到位,大局意识差。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趋表面化,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日趋多元化,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个人与集体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来,且日趋激烈。受利益驱动,一些人动辄采取闹事上访的方式,企图达到自己的目的。一些单位部门在处理与群众的利害关系问题时,不以大局稳定为重,不以寻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而是从本位主义出发,甚至不惜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矛盾扩大,冲突加剧。  

    责任未落实,措施不得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整体联动防范工程流于形式、纸上谈兵。有的单位和基层组织相对软弱,认为治安防范工作只是公安机关或者政法机关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可能导致闹事的苗头不能及时调解疏导,久拖不决,一些本可以在基层就能解决的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结果导致闹事的发生。少数基层干部参与或带头闹事,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个别干部出于局部或个人私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暗中作梗,甚至组织、策划或带头闹事,使事态扩大。  

    意识观念差,法制教育弱。在法制建设日新月异的当今,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但在“是与不是、似懂非懂”之间,与法制建设的脚步存在较大差异,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思想在群众中普遍存在。一旦认为自身利益遭到侵犯时,不是依靠政府、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闹事的方法求得解决。同时,多数群众仍然保持“法不治众”的心理,认为只要闹的人多,法律及执法机关就无法处理。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在依法办事的过程中有时难免与群众发生分歧,也是导致群体性闹事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调处难度大,打击力度小。闹事者一般对立情绪很重,错误地认为自己有理,明知有错,也拒不承认。有的基层干部出于今后工作的群众基础而协助配合不力,参与起哄闹事、围观者众多,过后取证难。取证时出现互相袒护、集体撒谎的现象,有的阻挠查处人员的工作。闹事事件往往突发性强,人员混杂,一般过激言行与违法行为、正当要求与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给确定责任人和案件定性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对策建议  

    妥善处置群众性事件,要将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坚持原则,灵活运用,使群体性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置。  

    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整合优势、形成合力的原则。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仅仅靠一两个部门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靠公安机关维持现场秩序和进行劝阻工作,更要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还要靠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明确各自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处置策略,齐心合力,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特别要相信依靠基层干部做工作。  

    坚持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各级干部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见微知著,发现苗头,立刻靠上去做工作,化解矛盾,不使其蔓延,切不能听之任之。要用心研究矛盾发生、发展规律,掌握矛盾的发展趋势,对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出现什么样的矛盾,容易发生矛盾的激化或性质的转化,做到心中有数,积极应对。要建立健全社会动态分析预警机制,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对易发生事端的敏感部位、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防患于未然。  

    坚持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要求、善待群众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敢于面对群众,善待群众,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能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
    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楚,争取群众的理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要防止“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倾向,把教育疏导贯穿于事态处置的始终。  

    坚持严格掌握政策处理的原则。一些群体性事件,要以防止矛盾激化为前提,立足于说服教育,切忌方法简单。一定要以说服教育为主,注意工作方法,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警惕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机挑起事端。团结大多数,分化孤立极少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有的是因自身利益,有的是不明真相,受人利用。对绝大多数群众,要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示之以法,使其真正分清是非。  

    坚持依法办事、果断处置的原则。对不听教育劝阻,制造冲击要害部门、堵塞交通要道、聚众械斗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果断处置。虽然群体性闹事事件是由许多因素引起的,但往往与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少数对政府心怀不满人员)煽动和组织有密切的关系。根据以往情况,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混杂着“两劳”释放人员,或以前受过政府管制对象的子女,或社会上滋事生非的流氓地痞,或因城市拆迁改造、计划生育或其他原因受到处理而对政府有成见的群众,或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较深的人,或年轻气盛,争胜好强又不懂法律的盲从者。他们心理不平衡,便借群体性事件引发事端,带头煽动,或幕后组织、策划,或盲从闹事,乘机哄闹、打砸抢,以渲泄心中种种复杂的情绪。因此,在群体性事件中,少数违法分子胡作非为,目无法纪,公开煽动群众闹事,搞打砸抢活动,若不区别对待,严厉打击闹事事件的首要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就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反而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助长一些人的闹事心理,使其他人纷纷效尤,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处置群体性闹事事件中,一方面,要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对参与群众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和劝阻工作,缓解稳定群众情绪。另一方面,要对带头闹事首要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除万不得已在现场抓捕人员外,及时调查取证,摸清情况,一旦事件平息后,由公安机关对闹事事件中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予以严惩,并视情公开处理结果,教育、震慑和争取群众,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事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和矛盾,防止事态反复。  

    坚持把准关键、不留后遗症的原则。群体事件涉及人多,出事地点往往又是在特殊重要部位,事件的发展瞬息万变,并且伴随着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在处置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情况,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各方因素,把握好关键环节,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周密细致,抓住有利时机,切忌盲目决策,避免顾此失彼。  

    总之,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需要各级各部门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式方法,精诚团结,通力合作,正确对待群众,大力为民办实事,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扎实推进平安工程建设进程,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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