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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刑不诉什么意思 [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影响及对策]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2-24 点击:

    新刑诉法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影响及对策  

       

     2012年3月14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将从 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本次修改幅度较大,条文由修改前的225条增至290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任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扩大了律师的权利等等,这些变化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何适应这一变化,确保公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公诉部门必须认真研讨的重大课题。  

    一、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有利于实现法律监督  

    1、对侦查部门的监督权得以强化。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为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指明了具体内容。而审查证据是公诉部门的核心工作,该法条明确了对证据的调查核实权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行使。这样既能够充分确保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同时又可以充分发挥公诉部门在证据审查方面的优势,确保侦查监督的实效。  

    2、审判监督权得以完善。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即所有公诉案件,不论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要求公诉部门出庭支持公诉,在客观上解决了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的现状。另外,新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增加了量刑辩论的内容,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审判机关完善刑罚裁量的标准和尺度,提高刑罚的透明度和合理性,为刑事审判监督拓展空间,而且还能够通过辩论让犯罪分子真正认罪伏法。  

    (二)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1、非法证据将予以排除。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对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了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调查核实后,确定侦查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明确了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后果,使侦查机关自觉规范其侦查活动。同时,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辩护人的提前介入并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能够进一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此外,公诉部门也可以通过行使证据的调查核实权直接对侦察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这就在源头上阻断了非法证据的产生,减少了错案、假案的出现,充分保证了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的质量,从而提高公诉工作的效率。  

    2、证据体系更加完善。一是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地位,新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公诉部门在办理一些高科技犯罪案件,特别是利用网络、通讯等手段进行的犯罪时,能够获取到更直接、更有说服力、更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二是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3、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在公诉人出庭时通过当面对证据进行质证,使证据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自由裁量权扩大  

    1、附条件不起诉。新刑诉法增加了第五编,即特别程序编,第一章就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刑事和解制度。特别程序编还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对于上述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新刑事诉讼法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  

    1、简易程序出庭增加工作量。新刑诉法要求简易程序案件,公诉机关也应当派员出庭,此规定有利于强化公诉部门对简易程序庭审的法律监督,但基层检察院普遍人少案多,所有公诉案件均出庭,对公诉部门如何分配人力、物力、案件,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提出新的考验,案多人少的现象将更加突出。  

    2、调查复核证据增加工作量。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一个全新的权利,就是证据的调查复核权。公诉部门既要对证据本身进行审查,又要对其来源和形式进行审查,在客观上增加公诉部门的工作量。  

    3、 庭审方式变革增加工作量。而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量刑辩论制度的引入,新刑诉法将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目的的质证将作为庭审的核心。同时,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有关的人民警察当庭提供的证据将成为法官据以定罪量刑的基础。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和辩护人的交叉询问将会大幅度上升,法庭调查将会取代法庭辩论成为庭审的重头戏。而不论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是法庭上的发问都需要公诉人在开庭之前做大量的实质性的准备,如联系确定证人、熟悉相关鉴定知识等,这无疑会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  

    4、“沉默权”被确立,证据标准更加严格。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以法律的名义给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此规定一方面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另一方面也会给公诉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今后会导致大量零口供案件的增加。对于缺乏直接言辞证据的零口供案件,这就需要公诉人透过现象去看本质,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  

    5.证人出庭作证增加了质证的难度。新刑诉法凸显了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以及履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当庭作证的地位。目前,在法庭质证中,指控犯罪的言词证据一般由公证人宣读,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质证过程相对简便易行,新刑诉法实施后,一旦证人出现在证人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证人与被告人当庭对质很难肯定证人会有当庭指认和证实犯罪的勇气,受中国传统儒家中庸思想影响,证人在庭上往往出于不得罪人的考虑而作出前后矛盾的不客观的证言,无法起到证实犯罪作用,有时还可能出现反证情况。这些给公诉部门通过证人证实犯罪增加了难度,对公诉人掌握庭审主动权提出了严峻挑战。  

    三、对策  

    1、转变执法理念,注重保障人权。新刑诉法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具体体现为律师权利的扩大、非法证据的排除、无罪推定、被告人“沉默权”等。针对此新要求,公诉部门应更新执法理念,主动适应。办案中,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要坚持诉讼结果公正与程序正义并重。审查证据时,既仔细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又重点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从而全面公正地评价案件的各类证据,准确评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律师,尽可能为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要更加注重与律师的沟通交流,准确掌握律师的观点和意见,为出庭指控犯罪扎实基础。  

    2、强化培训,提高素质。一要强化学习,夯实理论基础。新刑诉法实施前,公诉部门要集中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新刑诉法的要求,特别是对公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法条,要以专题学习的形式逐一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和意图,探讨应对举措。二要强化实战培训,夯实应对技能。针对新刑诉法的要求,通过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评比、诉讼监督文书评比、观摩模拟庭审、法庭辩论赛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公诉干警审查证据、庭审驾驭、诉讼监督等的实战培训,切实提升干警的实战技能。三是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劳动生产安全、票据税务等相关知识的普及,健全公诉人的知识结构,提高公诉人的综合素质,进而保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  

    3、做够庭前工作,沉着应战,提高出庭水平。一要审细证据,吃透案情,强化庭前预测。庭审前,公诉干警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详细审查。据以定罪的事实和证据要反复推敲,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事实真正清楚,证据真正确实、充分。要做细庭前预测工作,将庭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尽量想透、想细,同时细化意外情况出现的各类应对措施。二要强化讯问技能,突出要害。庭审前,要详细制作讯问提纲,庭审中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关键性问题开展讯问,力求一针见血,切中要害。庭审讯问时做到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并根据辩护人的不同辩护及时调整讯问策略,进行补充讯问,适时对辩护人的诱导性提问等提出异议,从而牢牢掌握庭审主动权。三要讲究庭辩策略。在法庭辩论阶段,要围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全面施展辩论技巧,切实做到敢辩、善辩、会辩。辩论中,既阐述被告人构罪的理由,又要注重尊重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权尊严,特别是被告人的悔罪、罪轻等情节,也要阐述到位,从而引起辩护人、被告人的认同。  

    4、强化侦诉协作,固定好证据。新刑诉法扩大了律师的权利,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这对公诉部门准确指控犯罪提出了严峻挑战,为适应新要求,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必须进一步全面协作配合,形式合力,共同承担起指控犯罪的职责,侦查部门要围绕公诉部门指控犯罪需要来收集证据。工作中,公诉部门要有意识地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指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公诉、侦查部门要自觉摒弃当前重言词证据的习惯,逐步降低言词证据的地们,切实提高实物证据的比重和地位。公诉部门要指导侦查部门尽量利用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庭审中,要充分利用同步录音录像固定的言词证据指控犯罪,从而把被告人翻供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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