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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宪法与我国宪法比较 法学论文:美国宪法与中国宪法违宪之比较研究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2-11 点击: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合众国,是各独立的州为了统一的维护安全,抵抗侵略,反对殖民地而联合起来的国家。联邦政府是建立在各独立的州之上,联邦政府的成立和权威的树立是在各州共同承认的宪法确立起来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各州共同承认的合众国宪法,就没有联邦政府,就没有联邦的总统,就没有联邦的国会,就没有联邦的最高法院,就没有联邦的军队。州并不是联邦政府成立的基础,合众国宪法才是联邦政府存在的基础,因此在每一位总统即位演说中,在每一位总统管理管家中,都为合众国宪法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合众国的权利来自于宪法的授权。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的建立是在统一了各部分的反动势力后成立的国家,各省都是共和国的一部分。中国的统一前提,中国的存在是宪法存在的基础,生存的基础,没有中国的建立,就没有宪法的存在。宪法依存在中国之上,也可以说宪法的产生是在中央政府的成立之后生成的,没有中央政府就没有宪法。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中也是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地方的各个行政权力都来自于宪法的授权,各地的政府无疑要遵守宪法,不得违背于宪法。  

    一、中国宪法的现状  

    2011年6月中旬,《南方周末》发表一篇文章,说中国宪法不宜多修改,常改公民必不知如何遵行。这固然是个问题,但我觉得它未必是个要害问题。表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过几十年,宪法却一改再改,先后修改了四次。“国体未变,法统未变,而宪法的改订如此频繁,可以说是世界史上罕见的”。[1]我们的宪法为何要一改再改,却总是不到位,又如此不怕麻烦呢?那一定是因为里面有着十分明显的不合时宜的内容。或者说,这些内容本身只顾了眼前,缺乏一定的前瞻性。特定时期,我们能把林彪作为接班人写进党章,为什么不能把一些似是而非的、“与时俱进”的口号写进宪章?  

    “文革”时,我们所得的教训应该说最深也最多了,当时连国家主席刘少奇,在未罢免职务的情形下,都能被随意打倒,和许多公民一道被折磨致死,此前也有彭德怀案,此后又有林彪案、“四人帮”案,动乱不断,大人物、小人物的冤狱不断,追究原因,乃在于我们虽有宪法,却不易实施,没有建立起确保宪法得以落实的具体措施。且不论是代表大会大,还是各级的党委、政府管着法院、立法等部门,各无界定,也就没有了独立性。  

    中国宪法倒也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权,但它不过是一句十分笼统的话。具体怎么解?如何落实?不落实怎么办?通过什么途径来确保它真正被落实…… 这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有很具体的规定、限制,相应地建立了机构来保障。我们不仅文字内涵上没说清楚,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大,说你“反革命”就“反革命”,说你“颠覆”就“颠覆”,全看怎么需要怎么来。而且无处辩,也不许辩。这样看来,不可落实的宪法,再怎么制定也都是无所谓的。  

    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先来看看那些现代“宪政国家”,最初制订宪法时都有哪些人在参与,又是如何考虑和设计的。了解了这个,我们才知道自己缺失了什么,如何修补。  

    二、美国立宪史  

    以美国为例,制宪者们认为宪法是根本大法,涵盖面广,所以措辞宜简洁、精确而笼统,美国全文不足五千字,留有充分的解释和修正余地,使之能与时代一起进步。但宪法毕竟不宜经常变动,为此对宪法的修正,也设置了不少障碍。其修正权属于国会,总统对宪法修正案无权否决。它的基本框架,引领美国社会走过了两百多年。  

    两百多年来,新事物、新观念、新思想、新习俗、新问题层出不穷,任何人都不可预见,然而美国宪法却基本上没什么变动。“它所体现和保证的对于权力的控制监督、政府的稳定性连续性、政府行为的正当程式和妥善决策等等,使美国体制能不断适应变化,跟上时代;
    使美国的发展,尤其是权力的转移,能相对平稳而合法地进行”,
    [2]乃在于最初的立宪者都是些务实的人,既不是只会考虑自身利益的精英论者,也不是那种自我标榜毫不顾及自身利益的神,40名来自12个邦的代表,身份分别是种植园主、商人、银行家、律师、前任及现任州长和国会议员,“常识丰富,教养良好,家庭美满,精明能干”。“作为理论家,他们大多数人博览政治学经典著作。作为实践家,他们大多数人都热衷致力于创建全国政府的实际工作”。[3]  

     1787年9月15日 ,联邦宪法草成。它开宗明义地指出: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7日,代表们在宪法草案上签字作证,并约定只要有9个邦的制宪会议批准,该宪法即可在批准了宪法的那些州或邦生效。该宪法即是世界第一部成文的共和制宪法。自 1789年3月4日 生效后,200多年来没有修改过一个字。 1789年9月25日 ,美国国会通过十条法案,通称“权利法案”,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为补充,来限制政府与国会权力。 1791年12月15日 ,得到当时9个邦的批准,开始生效,重申了邦权和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
    和平集会的自由;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不经正当法律程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的权利;
    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犯法时有受陪审团公开审判的权利等。再一次确认了合众国的权力来自人民和各邦,人民和各邦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宪法这一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赋予合众国政府,仍然保留其他权力。此后,美国宪法不断以“修正案”的形式为补充,使之更具操作性、透明度和预期性。例如,规定任何人“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是在 1951年2月27日 批准生效的。规定“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是在 1967年2月10日 批准生效的。明眼人都会看出,这些补充越到后来,越是一些枝节性问题,总的趋势无疑在推动美国向着民主化的方向发展。代表美国制度核心精神的内容,因其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直未变,被严格遵行着。  

    三、宪政精神的灵魂人物  

    回头来看,体现美国宪政精神的灵魂人物是以下五位:战士、政治家华盛顿;
    联邦党思想领袖亚当斯;
    政治经济学家汉密尔顿;
    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杰弗逊;
    卓越的政治科学家麦迪森。其中没有一个是缺少实践经验的纯粹文人,更不要说是那种旧式的中国文人了。“也没有处于社会底层、时时刻刻考虑‘革命’的边缘人”。他们“深知政治的本质,也清楚政治与理想之间的差别:现实政治只是利益关系的平衡,而理想则超越政治生活的兴衰,指向比政治更为远大的前景。”
    [4]  

    因此,这些人“都不缺乏为信念献身的精神,对最高价值观——自由以及他们当时面临的问题都有坚定的看法。他们不是简单地对自由说教,而是对自由进行分析,如同剥笋一样,他们论辩了自由的性质,人应当怎样保卫自由,以及怎样扩大自由。除此之外,他们还努力思考包含在《独立宣言》中的其他价值观,例如平等的优越性与危险性,以及美国人应当追求的幸福等等。他们所设定的基本民主程序,如一切公民应有同等选举权;
    选举人有权了解事实、不同意见、批评、以及所有候选人的观点;
    公民必须自由组织起来,实现政治目标;
    选举根据多数票(至少超过票)决定等,既防止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又防止了将国家命运的控制权从选民及其所选的领袖那里转移到某些政策分析家组成的‘新僧侣阶级’手里”。这样的人制定出来的宪法,就能“具有刚柔相济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对基本和永恒的个人自由权的表达,这种宪法精神永存不变;
    另一方面,把宪法看作是政府工具和权力的积极授与,宪法必须随着它所服务的国家一起发展。所以正式成文的宪法只是美国的骨架,立宪者为后代子孙留有充分余地,以便他们根据经验充实细节,并组织政府结构。”
    [5]  

    由于美国宪法基本原则具有上述所说的很强的适应性,使得它“历经民主革命和工业革命、内战的动乱、大萧条的紧张以及两次世界大战,其生命力并未减退”。那些“经过独立战争洗礼的精英们深知,他们的任务只是建立一个平衡政府,而不是凭理想与热情往历史上纵意糊涂乱抹。”[6]用 何清涟 女士的说法就是,卓越的政治家必须立足脚下的土地,清楚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团需要什么,别的利益集团需要什么;
    但同时还得要有前瞻性,能够从长远着想牺牲本集团一些眼前利益,以求与社会各利益集团和谐共处。除此之外,还得要有相当的政治智慧与技巧,即精通政治博奕术,以说服对手接受自己的观点,为社会谋求对各方来说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均衡点。  

    四、中国人有没有做到这一点呢?  

    何清涟认为,在中国,“宪政”这个词是“随着被欺凌的痛苦与屈辱”一道进来的。起先,由康有为、梁启超为主进行的“戊戌变法”, 宣导 君主立宪失败后,中国又经历了惊心动魄的义和团运动。多少头颅滚滚落地,逼使清政府于1901年进行了军事和教育的改革,但制度变革却一拖再拖,直到1905年日俄战争后,才被迫考虑立宪政体的可行性,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清政府公布《逐步筹备事宜清单》,宣布逐年要办的立宪事项,预备到1916年进入宪政化的关键一年:制定宪法,建立国会,实行新官制。但当时的中国既缺乏自由主义积累和宪政基础,又面临深重的外患内忧,实行宪政,正如当时的人所形容的,有如在“骤雨狂风之下盖大楼,不足奠磐石之安”。[7]  

    而今天被我们视之为“保守”的立宪派,实际上当时并不保守,他们在1910-1911年之间,发动了三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尝试要在中国迅速建立英 国式的 君主立宪政体,结果不仅未能加速中国的宪政化历程,反而走到事情的反面,形成了一个双输之局,不仅使立宪派自己,而且使当时宪政运动的中坚力量——清政府,都成为运动的失败者。其后的局势发展,无论是孙中山,还是后来的共产党,都只是将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途径,放在重新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上,使体制内外结合进行宪政改革的运动,从中国历史上消失,中国社会完全没有了改良的任何余地,只有“激进革命者”成功地踢进了一球,以消灭有产阶级的方法来解决社会矛盾了。所以说,我们“从来没有实行过宪政,因为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不具有权威性与神圣性”。相应地,20世纪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精英们,虽然不需遵守祖宗之制,但一些“从未到过中国的革命导师们的语录、思想”,却取代了往昔的祖宗之法,成了“政治斗争的筹码”。[8]  

    从纸面看,今天的一切政府都有宪法,但只有“立宪政府”才能对统治者的权力,实施明确而长期适用的限制。“有宪法但对统治者权力没有限制的政府,例如苏联,就不是立宪政府。”美国开国元勋们的务实,使他们知道,政治导航的工具是“自由、民主”。“现实政治既不是纯经济的,也不是纯道德、纯精神的,制宪者既对掌握权力的人深怀戒心,也不相信‘人民’,深知将权力完全交给一个机构或一群人,只会导向暴政。宪政历史说明,宪政与民主并不是不可分离的伙伴。雅典民主之灭亡,最主要原因是因为它宣布人民高于法律”。[9]因而,美国制宪者们需要精心地把国家权力加以分配与分立,“从而防止了暴政的出现”。杰弗逊就认为,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听“要相信人”之类的话,而要使人、每一个人,受法的约束,并不致为害。相应地,实施宪政的目的则是保护公民个人“自由”与“平等”。政府之能存在,归根结底也仅在此。  

    “民治政府的基础是,人人有权利自由讲话、组成团体、对政府的决策提出疑问”[10],并且,惟有通过无拘无束地、不受检查地发表意见,才能使政府经常关心选民,使政府权力得以和平地交接。如果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坦率陈词、听取他人言论和自己判断他人言论的价值的权利,那么,各种选举、三权分立、宪法保障,便是没有意义的了。所以,自由、民主社会的根本支柱是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美国宪法中最为核心的一条条文就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他们坚信,没有哪一群人有权垄断真理。“在政治领域内,任何一群人都无权制定绝对的标准,人为地指定某某叫真理、某某叫谬误”。霍姆斯法官则写道:对真理最好的检验乃是在市场竞争中令人信服地自然产生的思想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言论自由是对触及现存制度核心的问题持不同意见的自由”。至于“平等”,起初它仅指机会均等,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后来胡佛声称,“平等”是指经过普及与免费教育,给参与竞争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训练,给他们相同的起点,在管理上给他们提供竞赛所需的公正裁判。  

    五、中国立宪路漫漫  

    学者何清涟曾说,她的一位朋友研究各种文本以后发现,中国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是一个制度化国家了。事实上它们都是纸面上的,“中国历来就存在一个纸面历史与真实历史完全相悖的问题,近代以来尤其如此。”所以,自官方文本“阅读历史从来只是历史的一半,不是全部,更重要的历史还可能不在官方文本里面”。为使我国宪法能得到真正的实施,曹思源认为需要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前者监督宪法的执行情况,审查现行法律中的违宪法规,受理有关修宪建议。后者则受理违宪案件,对其作出审判,并对其他法规是否违宪作出裁决。案件既包括机关、团体、党派,也包括公民个人等。例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和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是比较接近的,既如此,同样也应该规定,一切人民代表大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有违背这一条的,都是违宪。   

    为确保其能够实施,就应该开放媒体,公民个人有选择新闻媒体的权利——让新闻产业像其他产业那样自由地参与竞争,宪法禁止国家用财政经费对其进行补贴,每位公民都能够自办报纸、杂志、出版社、广播、电视台、网站等。做到了上述这些,我们也只是向“宪政国家”跨出了一个大步,并不说明我们就已是宪政国家,那需要几代人自觉而不间断地争取和努力。  



    [1] 转引自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改革》1999年第3期。  

    [2] 转引自何清涟:《漫游二百一十年前的美国费城》,《书屋》一九九九年第五期。

    [3] 转引自何清涟:《漫游二百一十年前的美国费城》,《书屋》一九九九年第五期。

    [4] 转引自何清涟:《漫游二百一十年前的美国费城》,《书屋》一九九九年第五期。

    [5] 转引自何清涟:《漫游二百一十年前的美国费城》,《书屋》一九九九年第五期。

    [6] 转引自何清涟:《漫游二百一十年前的美国费城》,《书屋》一九九九年第五期。

    [7] 转引自何清涟:《漫游二百一十年前的美国费城》,《书屋》一九九九年第五期。

    [8] 转引自何清涟:《宪政中国与“老权贵带入新社会”》。  

    [9] 转引自何清涟:《漫游二百一十年前的美国费城》,《书屋》一九九九年第五期。

    [10] 转引自搜狐“国学精华”:《立宪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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