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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供水消防安全制度,.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9-19 点击:

      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

     消 防 责 任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工作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消防工作进行管理; 9.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供应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应施工。

     第十四条

     结合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四章

     消 防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义务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消防战斗员的年龄一般以车间骨干力量为主。应建立保持消防队伍年轻化的用工机制。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监督消防装备、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负责健全企业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8.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

     9. 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10. 非常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单位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章

     宣传与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公司应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各生产单位、各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六条

     各生产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安全环

      保部和企管人事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6.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 7.公司每个年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8.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9.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 10.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公司的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公司建设规划的同时,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三十条

     公司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三十三条

     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四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应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三十七条

     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七章

     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

      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四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一条

     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四十三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八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第四十六条

     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第四十七条

     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第九章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

      查检查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安环部人员定期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五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二条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五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十六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五十七条 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五十九条 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安环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第六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

      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十四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用电安全管理:1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六十七条 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安环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

     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 4 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向安环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尊得失还应照价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

     3、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安环部亦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 2 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会签和核准,依第 4 条执行。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

      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

     6、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包施工则处以外包商 500 元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后再施工。

      第十三章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第七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第七十一条 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七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 第七十三条 随意入内。

     第七十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四章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六条 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第七十七条 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第七十八条 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

      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第七十九条 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第八十二条 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第八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六章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保全机修部门、环安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八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八十六条 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第八十七条 安环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八十八条 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十九条 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九十条 公司将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第九十一条 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十二条 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八章 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第九十四条 锅炉房重地闲人勿进,禁止吸烟,并没明显标志牌。

     第九十五条 锅炉房必须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逐项落实。

     第九十六条 锅炉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锅炉证的方可上岗,严禁非锅炉工操作。

     第九十七条 各种锅炉体安全阀、水位表、气压表必须灵敏有效,定期外送检定。锅炉房内不得设置和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十八条 锅炉的炉体、灯具、各种管道、阀门、安全阀、水水位表等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缝,空隙或隔热不良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检修。

      第十九章 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第九十九条 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

     第一百条 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第一百〇一条 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一百〇二条 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第一百〇三条 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第一百〇四条 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第二十章 仓库防火制度

     第一百〇五条 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第一百〇六条 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 60W 以下白炽灯或大于 60W 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第一百〇七条 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第一百〇八条 严禁使用电热器。

     第一百〇九条 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第一百一十条 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 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第二十一章 电、气焊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

      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第一百一十七条 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第一百二十条 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章 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不准在禁火区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二、各生产单位及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共场所系指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的招待所、职工食堂、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生产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辩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公共场所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和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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