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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
和征收率的通知
【标 签】预征定额税率,增值税征收率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2﹞253号
【发文日期】2002-10-09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北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函﹝1995﹞091号)的规定,结合对省电力公司2001年增值税清算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
在2002年度,对武汉供电局、黄石供电局、襄樊供电局、宜昌供电局、黄冈供电局、荆门供电局、孝感供电局、十堰供电局、鄂州电力局、荆州电力局、咸宁电力局及所属县(市)供电(电力)局的增值税征收率确定为3%;对武昌热电厂、青山热电厂、沙市热电厂、松木坪电厂、荆门热电厂、黄龙滩水力发电厂、白莲河水力发电厂的增值税定额税率确定为6元/千
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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