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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筑协会官网 湖北省建筑业协会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11-12 点击:
    2015湖北省建筑企业最新名单

    2015湖北省建筑企业最新名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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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湖北辅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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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江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湖北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楚鹏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青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湖北金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科诚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泰森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谦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盘龙明达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市群宇建筑有限公司 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紫菘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常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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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武汉华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新建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冶市铜绿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石市扬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冶市景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冶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黄石市住宅建筑公司 大冶市大箕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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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十堰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竹山县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荆州市九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伟业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益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广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坤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信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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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 宜昌国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保康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路神市政工程处 中天路桥有限公司 湖北王胖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百盛建筑有限公司 荆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湖北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莫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赤东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玉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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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森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凌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中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兴达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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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湖北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随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 随州市兴一建筑有限公司 随州市建筑安装公司 仙桃市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桃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晟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华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门市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大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76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建筑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湖北省建筑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点击次数:8 发表时间:[2011-8-9]

    序言

    “十二五”时期,是发挥我省优势、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做大做强湖北建筑业,奋力实现新跨越,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我省各项建设任务,特制定《湖北省建筑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本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制定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家和湖北省建筑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本规划是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地制定建筑业各项规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

    “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发展回顾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建筑业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奋斗,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一、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社会贡献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我省建筑业产业规模大步迈上新台阶。2010年,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加值分别突破4200亿元、950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3倍和2.5倍,总产值和增加值年均增幅分别达到26%、19%,均超过全国平均增速,在中部地区名列前茅,对全省GDP的贡献份额始终保持在6%以上,成为我省名副其实的支柱产业。建筑业成为接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劳务输出的重要行业,全省建筑业固定从业人员从2005年114.33万人,发展到2010年的230万人。2010年,全省新出省施工人数达20万人次,全省建筑业完成省外产值1462亿元,均是2005年的3倍。圆满完成对四川省汉源县援建任务,重建项目116个,其中14个项目获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奖,4个项目获四川省优质工程“天府杯”奖,3个项目获“天府杯”金奖,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我省企业高质量完成了长江第一隧道、琴台大剧院、武汉火车站、天兴洲大桥、武汉城市轻轨等一大批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大型建设工程,展示了湖北建筑业的综合实力。

    二、行业素质明显提升,优势企业快速成长。“十一五”期间,各级建管部门积极开展多层次职业教育培训,累计培训企业经济技术骨干人员11万余人次。大力推动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普及工作,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共建农民工业余学校2200余所,培训农民工80万余人次。我省建筑业企业数量从2005年的4337家发展到目前的7575家,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占施工企业总数的27.28%、53.25%、19.47%,产业组织结构渐趋合理。积极培育龙头重点企业,推介优势企业拓展市场,积极支持企业改革改制、做强做大,省政府每

    年表彰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建筑装修装饰企业10强,扩大了行业的社会影响。至2010年底,全省一级以上施工企业351家,是2005年的2.3倍,年完成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50余家,产业集中度逐步提高。18家建筑业企业入选湖北省百强企业,入选企业数量紧随制造业、服务业,居各行业第三位。

    三、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安全生产保持平稳。“十一五”期间,全行业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督覆盖率99.9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率达到93%以上。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创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5项、国家优质工程奖12项、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36项。持续开展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楚天杯”的评选活动,全省共评选出建筑工程“楚天杯”奖725项、装饰工程“楚天杯”奖344项。建筑工程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蓬勃发展,共发布省级QC成果249项,其中国家级QC成果42项。不断健全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先后制定出台了《湖北省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修订了《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评审办法》,规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持平稳态势,共有834个施工现场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40个施工现场被评为全国“AAA”级安全标准化现场。

    四、先进技术广泛应用,节能减排逐步推进。“十一五”期间,建立了涵盖建筑施工、节能技术、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检测标准等方面的地方标准体系。全省通过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项目59个。全省共评定出省级工法417项,其中15项被评定为国家级工法。地下工程与深基础施工技术、超高层钢结构、劲性钢筋混凝土结构等设计施工技术在我省工程上得到应用。建筑节能技术被广泛推广,全省各市州城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5%,全省投入墙改专项基金8000余万元,县级以上城市禁止使用粘土砖,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45%,建成节能房屋建筑3.45亿平方米,占5年竣工房屋建筑总量的75%。

    五、市场管理逐步规范,服务效能明显提升。“十一五”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行业制定市场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百件。各级建管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初步建立了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实施了不良行为公示制度。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类主体的市场行为。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实施资质资格动态管理, 500余家不合格企业被降级或撤回资质。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切实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积极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三年清欠”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极开展“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年”活动,建筑业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逐步建立了企业资质、

    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一站式的行政服务办事中心,提高了服务效率。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了较为畅通的信息互动渠道。

    “十二五”时期建筑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发展机遇

    1、湖北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十二五”时期,我省努力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加快“两圈一带”核心战略以及武汉市综合交通枢纽试点城市、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和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等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将实现从1万亿元到2万亿元规模的跨越,为我省建筑业发展提供重大契机。

    2、国内建筑需求持续增长。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产业投资进一步扩张,基本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出台的一批区域发展规划,提升了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增长动力;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对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建设等方面投入加大,居民住房需求扩大,民生工程大面积开工,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为我省建筑业企业立足湖北、走向全国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

    3、国际建筑市场前景广阔。“后金融危机”时期,国际“热钱”持续流入新兴国家和快速发展的不发达地区,我省传统建筑市场——亚非国家和地区的工业、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巨大,为我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承包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

    二、主要挑战

    一是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国际竞争更趋激烈,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将对我省建筑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二是沿海发达地区建筑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明显加快,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周边省市行业发展相互比拼、百舸争流,我省建筑业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三是我省建筑业和工程建设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我省企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科技创新力量比较薄弱,建设工程市场鱼龙混杂、恶性竞争仍未消除,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水平亟待进一步提升。

    “十二五”时期建筑业发展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我省建筑业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牢固树立发展优先、民生优先、服务优先、效率优先的理念,紧紧围绕“做大做强湖北建筑业、打造建筑强省”的目标,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为动力,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抓手,以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扶优壮强、增强产业竞争力为支撑,以提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为落脚点,奋力实现支柱产业发展的新跨越。

    二、发展目标

    1、主要经济指标。2015年末,建筑业总产值跨越7000亿元,年均增长15%;建筑业增加值突破1500亿元,年均增长11%,增加值占全省GDP的6%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超过38万元/人,年均增长8%;实现利税400亿元,年均总产值利润率保持在2%以上。

    2、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指标。省、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占当年竣工工程的13%以上,创国家优质工程15项;工程监督覆盖率100%,工程竣工备案率93%以上。控制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控制在1.5人以内。创省、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1500个。

    3、技术进步指标。到2015年,推广新技术20项,建立新技术示范工程80项,编制省级以上工法500项。

    4、节能减排指标。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50%的节能标准,武汉城市圈城区新建居住建筑推行65%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2500万平方米。新增建筑节能量达到520万吨标准煤。水泥散装率达到48%。市县城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达到80%。80%的县城供应商品砼,市(地)级以上城市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砼、砂浆。

    5、企业发展指标。打造湖北建筑业企业品牌,扶持一批具有湖北特色的“专、精、新、特”专业承包企业,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到2015年,全省培育3-5家年产值过200亿元、5-8家年产值过100亿元、8-10家年产值过50亿元的优势企业,扶持2-4家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上市。

    6、人才培育指标。到2015年末,各类执业注册人员达到10万人;累计完成200万人次的职工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的比重分别达到8%、20%、52%、20%,职工持证上岗率达到65%。

    “十二五”时期建筑业发展主要任务

    一、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有效调控建筑业企业数量规模,全省建筑业企业总数动态调控在8千家以内。优化企业资质等级结构,支持高等级资质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进入水利、轨道交通、公路、桥梁、机场、港口、铁路等政府重点投资领域,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以及钢结构、地基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等特色专业方向发展。引导企业深入研判市场形势,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明确主营方向,降低经营成本,规避经营风险。提高专业承包企业与总包企业之间的协作和配套能力,支持中央在鄂建筑企业发挥龙头作用,鼓励地方企业与中央在鄂建筑企业实施战略联盟,协同发展,在行业内形成大中小结构合理、总分包比例协调的产业结构。引导有条件的企业产业延伸,以新材料、新能源、工业化生产为重点,在现代建筑装备制造、新型建材产业、环保装饰半成品生产等领域取得突破。加大中央在鄂龙头企业、省内骨干企业、专业优势企业、劳务带头企业等各梯队企业的培育。政府

    投资工程项目向优势企业倾斜。扶持一批发展潜力较大、技术装备先进、市场急需的基础设施领域企业。发挥武汉、团风的钢结构、黄冈的窑炉、孝感的劳务的引领作用,扩大产业品牌。引导中小企业立足专业承包、做专做精,提升相关专业领域的施工能力。提高建筑劳务企业素质,促进劳务企业实体化经营。加强劳务企业管理者培训,提高劳务企业管理者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2、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代建制。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单位名录制度,综合实力获得省政府命名表彰的龙头骨干企业可直接列入名录。引导优势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资产重组,鼓励支持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相互联合,拓展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加速由垫资向投资转变,积极稳妥地采用BT 、BOT、EPC等建设方式,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商品的转变。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筑企业股份制改造,优化股权配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省内的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全部实现改制。

    3、实施“走出去”战略。制定区域开发方案,加强与省外行业主管部门的横向联系,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引导企业以规模、投资、品牌、信誉巩固北京、东北、西北地区等传统市场,拓展长三角、珠三角、黄三角、环渤海、海西经济区等发达地区市场,实现有组织、有重点的整体开发,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优势板块,提高我省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大对外投资总承包和投资开发的力度,拓展境外市场。引导企业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互利协作,多渠道开展国际建筑劳务合作。

    4、推动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发展。支持智力密集型的工程勘查、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优势企业拓宽服务领域。重点培育规划咨询、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代建与评估、造价服务等咨询企业。鼓励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完善项目管理体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全过程管理等咨询业务,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二、坚持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1、完善建筑市场法制建设。贯彻执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研究制定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单位名录制度、工程项目代建制、合同和造价管理等配套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建筑装修装饰市场管理办法,整顿规范装修装饰市场;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的监督管理,重点规范业主行为,研究制定对业主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违反市场行为规范的处理办法;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办法,进一步制定配套措施,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计算机辅助评标,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研究制定从源头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措施,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联动管理,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机制。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完善建筑市场

    动态监管办法,健全企业、从业人员市场清出机制。实施“两场”联动,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对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时启动资质动态检查,清出不合格企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规范合同签约各方主体行为,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加大对出具虚假资信报告、虚假评估、虚假鉴定、虚假公信证明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省外进省企业和人员的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备案管理,将进省企业和人员全部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联动管理,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实现项目报建、规划审批、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合同履行、竣工验收等环节环环紧扣、层层把关的全过程、全方位闭合管理。加快建立与交通、水利、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3、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研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健全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考核、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定和考核办法,开展对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稽查、评优评奖以及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失信行为采取舆论监督、教育诫勉、行业谴责、行政处罚等办法综合治理。

    4、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研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办法,明确担保活动的实施程序、责任界定、索赔程序、债务补偿、市场监管等内容,规范担保保证活动,逐步建立有效转移工程风险的长效机制。

    5、加强标准定额管理。修编补充新材料、新工艺、建筑节能技术等相关工程消耗量定额,拓宽计价依据;建立健全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标准体系,为全过程造价管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提供依据;制定工程计价软件、材料信息价格、工程造价指数分析与采集数据标准,制定相应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治理低价竞争办法、完善和调整新形势下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三、不断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保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持续提高

    1、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健全施工图审查、质量和安全监督、工程检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和安全保险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完善日常与重点相结合的检查机制,促进执法检查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优化监督检查指标体系,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持续开展各类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活动。强化执法力度,采取不良行为公示、行政处罚、降级、清出市场等手段,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 “企业自控、监理检验、

    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社会评价”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人才技术保障机制,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准确执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规范及标准和应急救援能力。完善技术创新机制,推进建设工程新技术研发应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2、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三项新制度,落实各方安全职责,强化监理旁站管理责任。全面推行质量安全巡查机制,建立以质量巡查为主要手段、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加大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力度,提高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推进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加强对重点工程、民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较薄弱项目、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将质量安全现场监管与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竣工备案管理相结合。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库,加强工程项目、参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必须创建优质工程;政府投资工程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设置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实行优质优价;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项的企业优先列入政府投资工程投标单位名录。

    3、突出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执行《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加大对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确保主体结构安全;持续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全面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完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加大对初步设计文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的专项审查,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论证制度。强化薄弱环节的监督,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地铁工程、超高层和大空间结构等技术难度较大、危险源较多工程的监管,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和脚手架为重点的安全巡查,开展预防高坠、坍塌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教育活动,加大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和擅自压缩合理工期的机制,保证工程合理造价和工期。

    4、强化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健全预警制度,指导各方责任主体做好质量、安全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和应急救援资源报备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配备训练有素的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有关制度,健全事故处理机制,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

    1、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政策研究,制定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技术进步的激励政策措施。加大 “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

    业进行二次开发和自主创新。推进企业建立技术标准工作,促进企业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鼓励企业总结推广“四新”技术应用,争创省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

    2、全面提高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加快建筑业信息化基础建设, 提高信息技术应用的标准化水平。开展网上信息服务与工程招投标业务,推广远程网络评标,提高建筑材料与设备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施工工法信息、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信息应用水平。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行业管理信息化。鼓励建筑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引导企业加快网络平台、工程设计集成系统、综合项目管理系统和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

    3、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大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保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阶段节能执行率达100%。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规模,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项目、光电及地源热泵技术建筑一体化应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制定建筑节能新型材料推广应用政策,扶植新型墙材及其它节能材料、产品的产业化发展。

    4、积极推动建筑工业化。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发展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的生产,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工业化水平。研究制定《湖北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现场监管,提高建设工程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文明施工水平,推进绿色施工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施工现场能源、资源利用率,降低施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五、加快各类人才培养,促进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1、强化管理人才培养。建立企业家培育机制,提升经理人职业化素养,提高企业家的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壮大卓越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队伍。坚持执业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鼓励中青年优秀人才承担重点工程项目和大型项目,造就一批中青年专家。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

    2、加强劳务人员培训。大力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阳光工程”、“温暖工程”,不断拓宽农民工培训渠道,强化技能、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一体化教育,逐步实现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的转化。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六、着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促进行业监管水平全面提高

    1、完善行政审批,提高服务监管效能。不断完善建筑业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工作流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建立并完善日常办公、网上审批、市场监管、社会服务、网络安全等系统,推动政务公开。探究监管内容的常规性、突发性及地域性,制定不同的监管服务方式。整合监管资源,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发展环境。

    2、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监管能力。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有计划定期培训各级、各类建管干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业务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廉政准则》,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质量、安全、标准定额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严格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及其资格认定,切实解决机构参公管理、适当增加监督人员编制、运转经费财政全额保障问题。

    3、发挥协会、学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和桥梁作用,鼓励广泛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提高行业创新能力,加强行业自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0八号)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等与建筑市场有关的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原则。

    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精品战略,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支持研究开发、采用建筑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进步。

    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推行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扶持激励政策,支持诚信守法企业加快发展,并发挥在建筑市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对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机制,并向社会推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建设许可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三)工程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用人单位应当与建设工程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其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及开展岗前技术、安全生产等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九条 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证书、个人执业证书及相关的信用状况进行核验。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包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已经依法办理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四)已经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六)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禁止发包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低于工程成本发包工程;

    (三)低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收费标准发包工程;

    (四)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

    (五)压缩合理建设工期;

    (六)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承揽业务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三)采用贿赂、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专业工程分包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的,应当向分包工程项目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就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工程,资质类别不同的,按照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资质类别相同的,按照较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明确主承包单位,由其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总体协调。 第十六条 禁止承包单位从事下列转包行为:

    (一)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将全部勘察、设计、施工交由其他人完成;

    (二)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人;

    (三)施工承包单位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不属于承包单位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承包单位从事下列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发包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三)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同一项目中的中介服务委托。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转让工程业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以及施工环境的综合治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禁止实施下列围标、串标行为:

    (一)借用他人名义编制投标文件,谋取工程中标;

    (二)伙同他人,串通投标谋取工程中标;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为他人谋取中标提供条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与造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实行合同制。推荐使用国家和省制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建立和推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激励机制。实行质量创优的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中有关质量创优奖励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适时制定、发布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者定额计价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和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审查。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发包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作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建立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等额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发包承包双方委托,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中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的责任制,严格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保证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地震、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按质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者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现场管理规定,足额投入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文明施工,保护周边环境,保障交通顺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规定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独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题技术论证,依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四十五条 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造、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改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施工。

    第四十六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材料、构配件,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见证按照国家规定由工程监理人员或者发包单位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实施,所取样品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禁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第四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已竣工验收工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并提供工程保修书以及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建筑市场信用建设

    第四十八条 建立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建设工程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信誉评价、项目考评、合同履约、不良行为等信用记录,整合共享信息资源,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建筑业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等活动,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及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建筑市场参与各方诚信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发布,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建设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税务、金融、监察、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涉及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应当实行资源共享。

    第五十条 发挥行业组织在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建筑市场相关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应当讲诚信、守合同、重信誉,在建设工程的市场准入、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合同造价、质量安全、中介服务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公布制度,对建筑业企业的良好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发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其违法行为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建筑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筑活动,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低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收费标准发包工程的,或者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转让工程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围标、串标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或者移交档案不完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对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水利、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的市场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涉及保密、军事等国家规定工程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聘用项目经理备案审查表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备案

    申 报 表

    姓名 申报 级

    单位

    湖北省建筑业协会 制

    湖北省建筑装饰协会

    填 表 须 知

    一、此表一式三份,一律用钢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二、所从事工程受到何种奖励是指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受到上级部门、建设单位给予的荣誉奖励及工程项目管理的成果。

    三、主妻业绩栏填写所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代表工程,取得的主要效果和突出成绩,要求言简意明。

    四、代表工程(一)、(二)中安全事故栏填写该工程有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及重大违章行为。经济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栏要加盖企业各管理部门印章。 五、要真实填报有关情况,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六、代表工程申报时间以近二年的竣工项目为依据。不允许项目重复填报。

    七、竣工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应以质量监督站评定为准。 八、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经理,并且是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人。

    九、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一律交原件,复印件装订在附件资料中。

    代 表 工 程 (一)

    代 表 工 程 (二)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聘用项目经理备案审查表

    湖北武汉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流程个人总结

    湖北武汉市外省企业备案流程

    准备资料: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企业针对备案条件的承诺书;

    (2)拟投标建设工程项目在有效期内的招标公告,或者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的投标邀请函;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银行存款不少于100万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6)企业拟进鄂人员计划生育承诺书原件;

    (7)拟任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及职称证(级别不低于招标资格条件要求)、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复印件上加盖本人的执业印章);拟任工程项目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2名二级或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复印件上加盖本人的执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9)《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投标备案表》一式4份。

    流程详细步骤:

    第一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入省备案。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咨询电话:027-68873076

    第二步:武汉市市民之家。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省备案审核通过去市民之家,进行网上企业备案信息录入,注册账号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及密码1234,不知道可以去市城建委2F-21号窗口询问,市城建委2F-21号窗口武汉市备案和审核,审核通过后去4F网员窗口办理网上信息登记及网员费用,费用去2F商务中心处的武汉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缴费,然后用银行缴费凭据去4F-1号窗口换取发票,到4F-5号窗口填写服务协议,再到4F网员窗口领取网员证,然后到4F-4号窗口领取CA钥匙(加密锁)。电脑插入加密锁,进入武汉建设信息网网员投标区找到对应的招标文件进行网员认证登陆和报名(注意选择项目经理)

    PS.如果本次备案与以前注册的项目经理有变更,则需要网上信息录入变更,然后市城建委2F-21号窗口审核,最后4F网员窗口刷新数据,完成最新数据的更新及相关信息变更。

    2014年湖北省技能操作考试大纲(建筑技术类专业)

    2014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统一技能操作考试

    建筑技术类专业考试大纲

    一、考试性质

    2014年湖北省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建筑类专业统一技能操作考试是由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建筑类相关专业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

    二、考试要求

    建筑类专业统一技能操作考试,选择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开设的建筑材料与检测、建筑制图、建筑CAD、建筑构造、建筑施工测量等技能训练内容,考查考生是否达到国家初级技术等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考试方法与考试时间

    考试方法分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和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总分为200分,总时间为120分钟。

    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分值为100分,考试时间为60分钟;

    操作考试分值为100分,考试时间为60分钟。其中建筑施工图抄绘上机进行,软件环境最低要求为WindowsXP、AutoCAD2004、TArchV6.0,考核时间为40分钟;建筑测量仪器操作在空旷场地进行,考核水准测量或角度测量,水准测量采用DS3自动安平水准仪,角度测量采用J6光学经纬仪(测微尺读数系统或单平板玻璃读数系统),考核时间为20分钟。

    四、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由建筑材料与检测、建筑制图、建筑CAD、建筑构造、建筑施工

    测量五个技能模块构成。

    (一)专业基础知识(笔试)内容的主要知识技能点 模块1:建筑材料与检测 知识技能点:

    (1)建筑材料的基本性质: 理解材料与质量、与水有关的性能指标;掌握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了解材料的热工性能。

    (2)气硬性胶凝材料:了解石灰与石膏的生产与分类,理解石灰的熟化及硬化、建筑石膏的凝结硬化过程,掌握石灰与石膏的技术要求、特性与应用。

    (3)水泥: 了解硅酸盐系列水泥分类、水泥熟料的矿物成分组成及特性,理解水泥的凝结与硬化过程及影响水泥强度发展的因素,掌握普通水泥的定义、技术要求、主要特性及应用。

    (4)混凝土:了解普通混凝土的原材料组成和混凝土的技术性质,熟悉和易性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掌握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步骤与方法。

    (5)建筑砂浆:了解砂浆的组成材料、砂浆拌合物的和易性、砂浆的强度、砌筑砂浆配合比的选择。

    (6)建筑钢材:了解钢材的分类,理解化学成分对钢材性能的影响、钢筋冷加工和时效的作用,熟悉建筑钢材的力学性能,掌握常用建筑钢材的技术标准与适用情况。

    (7)墙体材料:了解砌墙砖、砌块的类型和应用。 模块2:建筑制图 知识技能点:

    (1)点的投影:熟悉点的投影规律,能确定两点的相对位置关系,并判别重影点的可见性。

    (2)直线的投影:熟悉各种位置直线的投影特点、直线上点的投影特性,能判别两直线的相对位置关系。

    (3)平面的投影:熟悉平面的表示法及各种位置平面的投影特点,理解平面上直线和点的投影规律。

    (4)组合形体的投影:掌握组合体的形体分析法和线、面分析法,能识读组合体投影图。

    (5)轴测投影:掌握组合体的“正等测”和“正二等测”作图方法。

    (6)建筑施工图识读:掌握建筑制图标准,能识读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

    (7)结构施工图识读:了解结构施工图的内容,梁、板、柱钢筋平法制图规则,能识读简单的结构配筋图。

    模块3:建筑构造 知识技能点:

    (1)基础:掌握基础埋深的概念,熟悉基础的类型与构造。

    (2)墙体:熟悉墙体的类型和结构布置方案,了解砖墙的砌筑方法,掌握砖墙的尺度、细部构造措施及装饰构造要求。

    (3)楼地面:掌握楼板、地坪的类型及其构造措施,熟悉楼板与地坪装修构造要求。

    (4)楼梯:了解楼梯的组成、类型和尺度;掌握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式楼梯细部构造措施。

    (5)屋顶:掌握屋顶的组成、类型和排水措施。

    (6)门窗:了解门窗的种类和尺度、各种常见门窗的构造。 模块4:建筑施工测量 知识技能点:

    (1)基本概念:了解测量学的基本内容,熟悉测量工作的组织原则,理解地面点在测量学上的表达方式、测量的基本工作。

    (2)水准测量:理解水准测量原理,掌握水准仪的使用方法,熟悉水准路线的测量。

    (3)角度测量:理解水平角和竖直角的测量原理,掌握经纬仪的使用方法,熟悉测回法。

    (4)距离测量与直线定向:了解钢尺量距的一般方法,理解直线定向方式,熟悉坐标方位角和象限角的计算。

    (5)施工测设的基本方法:了解坡度线的测设方法,熟悉测设的三项基本工作,掌握点平面位置的测设方法,能进行已知高程的测设。

    (二)操作考试的主要内容 1、建筑施工图抄绘

    在熟悉模块1(建筑材料与检测)、模块2(建筑制图)、模块3(建筑构造)的基础上,掌握建筑CAD的绘图环境设置、数据输入方法、基本绘图命令、基本编辑命令、尺寸与文字标注的相关知识,利用建筑CAD抄绘建筑施工图,主要为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和建筑剖面图的抄绘。

    2、建筑测量仪器操作

    在掌握模块4(建筑施工测量)内容的基础上,利用水准仪或经纬仪完成相关测量工作。

    水准仪操作考试主要内容:测定未知点的高程、测设已知高程的点。 经纬仪操作考试主要内容:测定未知角、测设地面点位。

    水准仪操作考试和经纬仪操作考试,只考其中一项,以考试现场宣布为准。

    五、试卷结构与分值比例

    专业基础知识(笔试)考核知识点为考试内容中述及的四个模块,题型及对应的分值是:单选题60分、填空题10分、绘图题10分、计算题20分。

    操作考试考核内容及对应分值为:建筑施工图抄绘50分、建筑测量仪器操作50分。

    考试总成绩以等次形式呈现,共分为五个等次,A为180分-200分、B为160-179分、C为140-159分、D为120-139分、E为119分以下(含),其中E为不合格。

    专业基础知识(笔试)考试和操作考试中各模块对应小题数及相应分值如下表所示。

    注:带“*”者为可选内容

    附件:题型示例及评分细则

    专业基础知识(笔试)题型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3分,共60分) 1、物体在水平投影面上反映的方向是( )

    A.上下、左右 B.前后、左右 C.上下、前后 D.上下、里外 参考答案: B

    2、建筑石膏与水拌和后,浆体逐渐变稠失去流动性,这一过程称为( ) A.析出 B.硬化 C.初凝 D.终凝 参考答案: C

    评分标准:每题选对给3分,选错不得分。 二、填空题(共4题, 共10分)

    1、水准测量中转点的作用是。(本题2分) 参考答案:传递高程

    三、绘图题(共1题,10分)

    试补绘下面所示形体的W面投影。

    答案如下:

    评分标准:实线每根1分,虚线每根2分

    四、计算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答案及评分标准:

    操作考试题型示例

    一、建筑平面图绘制(50分)

    要求考生在40分钟时间内,用AUTOCAD或天正建筑软件绘制所给工程的平面图,并将文件保存。

    考生所绘图形的出图比例为1:100。图形的保存位置应在考试现场向监考教师咨询。文件应命名为:“中职考试”+“座位号”,如:中职考试18。另请注意,还应在所绘图形中标明你的座位号。座位号见现场考试安排。

    考生应先开机熟悉计算机的软件环境,了解本机安装的输入法,软件快捷图

    标所在位置。考试记时以监考教师宣布开考命令时刻为准。

    考核内容及考核评分说明: (1)建筑构件绘制,30分;

    按现行建筑工程制图规范和所给办公楼一层平面图绘制墙体、柱、门、窗、楼梯、台阶、散水等构件。

    (2)尺寸标注,10分;

    按现行建筑工程制图规范和所给办公楼一层平面图标注尺寸。 (3)文字说明标注,10分。

    按现行建筑工程制图规范和所给办公楼一层平面图标注相关文字、符号和说明。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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