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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20-02-27 点击:

    刑事诉讼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全国人大于 2012年3月14日 公布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决定自 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司法机关各部门行使职权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无疑也将对侦查监督部门正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对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  

       (一) 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程序  

        新修改的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程序。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检察机关加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要求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而且要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  

    新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程序的完善,体现了逮捕居中裁判的司法审查属性,进一步转变了审查逮捕的方式。新刑诉法规定增加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可以询问证人和听取辨护律师的意见,对审查逮捕方式由类似行政审批式审查向司法式审查转变提出了新要求。  

       (二)关于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问题  

       新刑诉法并未明确侦查监督部门在排除非法证据中应当承担的职能与排除程序,但从审查批捕工作的司法审查性质和法律监督属性、从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审查逮捕时应当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确保逮捕质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具有接触侦查案件时间最早、审查期限最短、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等特点,因此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程序、方式都难以把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构建侦查监督部门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及范围,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关于建立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制度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给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增加了新的任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同时,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切实有效的运行还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首先,应当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规则,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审查方式、审查程序等问题;
    其次,应当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实体性标准,建议依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
    最后,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  

    (四)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但对这些措施该如何贯彻落实,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仍然需要相关的配套规定。新修改的刑诉法第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86条规定了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这些新制度的贯彻落实必须要有相关的配套规定,才能将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如:检察机关如何获取犯罪嫌疑人捕后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没有义务告知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捕后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新刑诉法的修改涉及侦查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对侦查监督的工作影响很大。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侦查监督工作既是发展机遇,又是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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