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本建设资金审批支付规定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要求,加强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医院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大额资金财务报批程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大额资金支出申报制度。凡需支付基建维修项目资金,施工单位须向医院基建办或总务科提交付款申请,经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由财务科、审计科就付款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财务的副院长提交院办公会讨论。
二、实行集体会签制度。对于大额基建项目资金,由院领导、审计科、财务科、总务科、基建办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进行集体审议,实行集体会签。
三、实行预付款审核付款制度。未经审核的工程付款,最多可支付施工单位报价的50%;
一审审核后,最多可支付一审审定金额的60%;
经决算(三审)审计后,除质保金和分包配套费外,可按合同结算。
四、财务科对通过会签的项目,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及时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