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探视、陪伴 患者 制度
(一)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序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
(二)陪伴适用原则 1.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者。2.病情有可能突然发生严重并发症者。
3.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况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4.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意识障碍者。
5.各种介入治疗、手术后者。
6.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
7.有自杀倾向者。
8.年龄过大(超过 75 岁),年龄过小(10 岁以下)者。
9.医师认为诊疗需要陪伴的其他患者。
(三)凡是患者病情需陪伴者,需经主管医生及护士长同意,发给陪伴证(盖章有效),方可陪伴。病情稳定后,停止陪伴同时收回陪伴证,并随需要增发或收回 (四)陪伴者需遵守下列规定 1.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
2.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地吐痰,不在院内吸烟和饮酒,不串病房,不在病房里洗澡、洗头、洗衣服和蒸煮自带的食物,不得自带行军床、躺椅等。不吃患者饮食,保持病房的安静和清洁卫
生。
3.节约水电,爱护国家财产,损害公物须照价赔偿。
4.陪伴只限一人,设定换班时间,出入院出示“陪伴证”,携带物品出院需经病房值班护士开具证明。
5.有事离开患者,必须通知医护人员。
6.不得私自将患者带离至院外。
(五)陪伴人员如违反院规或影响医院治安,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停止其陪伴,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六)对危重抢救患者,须经医师同意后方可给予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