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文大全
  • 公文写作
  • 工作总结
  • 工作报告
  • 医院总结
  • 合同范文
  • 党团范文
  • 心得体会
  • 讲话稿
  • 安全管理
  • 广播稿
  • 条据书信
  • 优秀作文
  • 口号大全
  • 简历范文
  • 应急预案
  • 经典范文
  • 入党志愿书
  • 感恩演讲
  • 发言稿
  • 工作计划
  • 党建材料
  • 脱贫攻坚
  • 党课下载
  • 民主生活会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对照材料
  • 您现在的位置:雨月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正文

    销售折让会计分录 销售折扣会计分录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09-26 点击:
    打折销售教学设计

    5.5《打折销售》教学设计 西安交大附中 董旭红

    ●教学背景:

    上周三,学校举行了“红领巾书市”市活动,学生在本次书市中第一次亲身参与买卖活动,结合这一活动,引入本节课学习。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使学生深刻感受到数学在生活中的作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目标:

    (1)学生通过问题情境,了解经济类问题——打折销售。

    (2)通过市场调查、交流、讨论,探索利润、利润率、成本、售价之间的数量关系

    (3)进一步经历运用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总结运用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一般过程。 过程与方法目标 :

    (1) 通过“红领巾书市”的情景引入,学生充分感受身边的数学。 (2)会从问题情境中探索等量关系 情感与态度目标:

    (1)体验生活中的数学的应用与价值,感受数学来源于生活,感受数学与人类生活的密切联系,激发学生学数学,用数学的兴趣。 (2)学生通过市场调查、交流、讨论,探索,实现合作学习。 ●教学重点:学生能根据打折销售这一问题情境中的数量关系列出一元一次方程,能运用方程解决实际问题。

    ●教学难点:打折销售中,利润、成本、售价之间的数量关系,找出等量关系,建立方程并正确求解。

    ●教学过程:

    打折销售教学设计

    打折销售教学设计

    1.知识与技能

    (1)了解并掌握打折销售问题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公式。

    (2)探索打折销售中的等量关系,进一步经历运用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提高学生找等量关系列方程的能力。

    2.数学思考

    (1)让学生亲身经历和体验运用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培养学生用数学的眼光去看待、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情境;并能做出相应的选择。

    (2)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解决问题

    (1)拉近数学与现实生活的距离。通过社会调查,让学生了解打折销售中的成本价、卖价和利润等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2)解决销售中的有关利润、成本价、卖价之间的相关现实问题。

    4.情感与态度

    (1)通过调查访问各种价格数据,分析数据资料,理清数据之间的关系,找出掩埋在数据表面下的价格规律,激发学生排除干扰、克服困难、积极追求成功的学习欲望。

    (2)鼓励学生大胆猜测,提出猜想,并用数学知识来验证,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严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

    (1)理解销售问题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公式。

    (2)正确应用基本公式,找到相等关系列方程。

    教学难点:通过学生自主探讨,学会建立问题情境中的等量关系,能列方程解决销售中的问题。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师:同学们十一期间都做了些什么/

    生1:我一直都在学习。

    生2:我先去了一趟奶奶家,回来后就在家学习。

    生3:我和妈妈一起逛了逛商场,发现商场里人特别多,有很多东西都在打折。

    师:(多媒体演示相关的画面)是的,打折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当我们走在街上,经常看到或听到“大放血”“清仓处理”“5折酬宾”“大亏本”等标识或叫卖声;当我们打开网络想放松一下时,扑面而来的还是各种各样的销售信息。正因为这样,打折销售问题也成为近几年中考的热点。今天我们一起走进销售的现实世界,用数学的知识来研究销售的问题。(板书课题)

    (二)实际调查,总结基本概念和基本公式

    2.议一议:

    商店降价出售商品叫做折扣销售,通称“打折”。几折就表示十分之几,也就是百分之几十。

    问: 七五折表示什么?五折表示什么?

    (1)、把下面的“折扣数”化成百分数“六折” “七五折” “八八折”

    (2)、你是怎样理解某种商品打“六折”出售的?

    想一想:假如你是商店老板你追求的是什么?

    公 式:

    利润=卖出价-成本价

    (或者:利润=销售价-成本价)

    利润率 = ×100%

    (三) 算一算:

    (1)、原价100元的商品打8折后价格为 元;

    (2)、原价100元的商品提价40%后的价格为 元;

    (3)、进价100元的商品以150元卖出,利润是 元,利润率是 ;

    (4)、原价X元的商品打8折后价格为 元;

    (5)、原价X元的商品提价40%后的价格为 元;

    (6)、原价100元的商品提价P %后的价格为 元;

    (7)、进价A元的商品以B元卖出,利润是 元,利润率是 。

    (四) 例题讲解

    例.一家商店将服装按成本价提高40%后标价,又以8折(即按标价的80%)优惠卖出,结果每件仍获利15元,这种服装每件的成本是多少元?

    想一想:15元利润是怎样产生的?

    解:设每件服装的成本价为X元,那么

    每件服装的标价为: ;

    每件服装的实际售价为: ;

    每件服装的利润为: ; 由此,列出方程: ; 解方程,得:X= 。

    因此,每件服装的成本价是 元。

    (五) 随堂练习:练一练

    一件夹克按成本价提高50%后标价,后因季节关系按标价的8折出售,每件以60元卖出,这种夹克每件的成本价是多少元? 解:设这件夹克的成本价为X元,那么:

    这件夹克的标价为 元;

    这件夹克的实际售价用X表示为 元;

    由此,列出方程得: 。 解方程,得X= 。

    答:这件夹克的成本价是 元。

    (六) 议一议

    某服装商店以135元的价格售出两件衣服,按成本计算,第一件盈利25 %,第二件亏损25 %,则该商店卖这两件衣服总体上是赚了,还是亏了?这二件衣服的成本价会一样吗?算一算?

    解:设第一件衣服的成本价是X元,

    则由题意得:X ·(1+25%)=135

    解这个方程,得:X=108。

    则第一件衣服赢利:135-108=27。

    设第二件衣服的成本价是y元,

    由题意得:y ·(1-25%)=135

    解这个方程,得:y=180。

    则第二件衣服亏损:180-135=45

    总体上约亏损了:45-27=18(元)

    因此,总体上约亏损了:18元。

    (七) 课堂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哪些内容?

    1.用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

    (1)仔细审题。

    (2)找等量关系。

    (3)解方程并验证结果。

    2、理解打折、利润、利润率,提价、降价等概念的含义。 教学反思:本节教学设计,首先对各种商业广告的真伪辨别别激发起学生探究的浓厚兴趣,再从商业活动的实例中让学生真正理解各

    种商业活动的名词和术语,通过几个小问题的设计深化学生对它们的理解,同时突出强调利润和利润率在解决打折销售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之后,在教师引导下以学生为主很好地解决了两个例题.让学生熟知并能很好地操作.然后设置两个分别求折数和进价的应用题,对所学知识进行了强化,

    销售折扣与折让

    销售折让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帐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

    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

    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

    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帐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各种形式的销售回扣、销售佣金、销售返利等情况的处理尽管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概念相近,现实情况复杂,采用的会计处理不同以及税法与会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区别对待。

    一、销售折扣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三、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销售退回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1. 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例 甲公司2005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20,n/30。买方于当年12月5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2月25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 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2.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

    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 甲公司2005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成本150万元,货款未受到。甲按5%比例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06年1月10日该批产品及增值税发票被退回。甲企业于2006年2月20日完成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附加费为4%。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6年4月10日。

    甲公司在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0

    (2)借:坏账准备 1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7000

    (3)借: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500000

    (4)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23800

    其他应交款 13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7400

    (5)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3.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帐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 在上例中,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2006年3月10日

    会计处理的(1)——(4)同上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直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345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5600

    企业采用纳税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为:

    (5)借:递延税款 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四、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

    会计处理,但实务中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或者是暗箱操作而不能案规定在账面上反映。所以税法规定销售回扣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也不得少缴流转税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的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制度对其暂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返利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且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的,销售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当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一、政策规章规定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方法

    销售退回,意味着对销售行为的否定,因此不管退货出于何种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此笔销售应予以红字冲回。会计上应于退货时红冲原分录,销货方红冲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金、现金(或往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销售折让,意味着销售总价的减少,因此不管折让的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折让部分应予红字冲减销售。折让的发生,分销售前和销售后两种情形。会计处理时,在销售前发生的,处理同现金折扣,以折后金额为入账依据;在确认销售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税务处理上,已入账的销售退回时或确认销售后发生折让的,销货方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销售和销项税额,购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进项税额。申请办理《通知单》的情形,具体包括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

    二、现实中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存在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部分企业因相关业务较多,或认为办理《通知单》手续繁琐而不按规定办法处理,转而选择其他途径。

    1、倒开发票处理:即直接由购货方(退货方)开具正数发票作销售处理,由销售方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与后期销售合并处理:销售方在同一客户后续销售时,在发票中增加一笔负数,冲减上期退货或折让。

    此两种操作方式,在确认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收入、成本时存在方向、金额上的不准确,不利于划分经济业务的正确期间,但总体上对增值税、所得税应纳税额无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发票的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若对该定义进行较为宽松的理解,同时基于上述操作对实际申报纳税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认为虽然在核算和处理规范性上存在瑕疵,但税务行政处理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为宜。

    另外,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其它一些细节问题。首先,税务部门现用版本的增值税申报表不够完善,若企业当期退货折让金额大于当期销售额而致销售产生负数,则在申报时,此笔销项负数不能自动进入期末留抵,而办理退税尚无政策依据。反之若由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则避免了此类申报问题。其次,企业的退货,由于时间、责任方、协议等问题,未必能按原购进价格退货,导致企业、税务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存在疑问。再次,企业办理《通知单》的手续较为繁琐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业务交易频繁的企业,每月的退货发生量也相对较大,若每次退货均按规定办理,人力财力成本十分可观,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耗费的精力也会大大增加,而相对管理的成效则难以体现。

    三、销售退回和折让的税务处理建议

    退货与折让,属经济业务的正常范畴;开票有误,日常工作中在所难免。若每次遇到此类情形就必须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通知单》,无疑工作量巨大。目前,就无锡市区四分局2009年的情况,共受理493户企业申请办理《通知单》1600余份,其中开票有误1200余份,占比近四分之三,显然大量的工作花在了登记企业的人为错误上,管理成效甚微。而大量的退货折让业务,企业可能已通过其他手段变通处理,未进入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目前的《通知单》管理模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监控销货方随意红冲销售及购货方取得负数发票不及时冲减进项税额而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显然,严格的管理可以起到效果,但目前的方式效率偏低,征纳双方为此付出许多,企业甚至不惜违规操作。针对目前规定与实际存在的偏差,结合当前的征管现状、计算机系统控管能力,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改变目前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模式,取消《通知单》管理,通过加强防伪税控、CTAIS征管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对负数发票的自动监控。

    目前,防伪税控系统可以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的发售、开具、认证进行全方位监控,并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对专用发票的掌控已十分充分。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开发其对负数发票的监控,达到“《通知单》管理”的目的。

    1、改变现行认证抵扣的抵扣模式。目前,企业取得专用发票需在一定时日内到税务部门认证,认证通过方可申报抵扣。四分局2100户防伪税控企业2009年认证发票约55万份,设置3个认证窗口,占全部办税窗口的20%,高峰期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认证的工作量极大。而实际上,购货方认证的发票信息,在销货方抄报税时,已全部报送给税务部门,认证工作已属重复报送数据。因此,我们设想,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功能,并将防伪税控系统与CTAIS征管信息系统相结合来实现抵扣模式的改变,具体操作如下:销货方正常抄报税后,税务部门将采集的发票信息中需要抵扣的,发送到购货方CTAIS申报模块,由购货方在申报进项税额前确认抵扣信息或拒收(原则上要求取得纸质发票后),确认后将结果反馈销货方;对无法发送的,作为自动拒收,直接反馈销货方。

    2、对销货方是否缴纳税款进行监控。通过CTAIS系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控,并将数据与防伪税控系统共享。建议防伪税控系统仅发送无欠缴税款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以实现进项与销项的匹配性,防范虚开发票后走逃的风险。

    在以上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之后,负数发票的管理可以实现事前申请审批改为事中自动监控,过程简化为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购货方申报时确认该发票,税务部门只需对未予以确认的负数发票进行核查。工作量大幅减少的同时,针对性大幅增强,效率将明显提高。整个过程均为电子操作,网上进行,方便快捷,税务部门的服务效能在此过程中尽显无遗;企业方面减轻了纳税成本,遵从的意愿将明显提高,同时税务部门可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数据对企业进行相关监控,提高征管质量。

    销售折让与折扣

    【课题】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

    【指导思想】本次课的授课对象是二年级的学生,学生在一年级已经学习了基础会计的相关知识,对销售实现的账务处理基本掌握。但相当部分学生学习自主性差,缺乏学习动力,对基础会计的知识掌握不牢。但这年龄段的学生想象力丰富,喜欢变化,具有很大的学习潜力。本节课始终围绕一笔经济业务案例展开,力求以通俗易懂的例子分析讲解,便于启发引导学生观察比较,求同存异,从而进一步归纳整理出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的会计分录。 【教材分析】“销售退回”与上节课所讲的“销售实现”的道理刚好相反,但两者的账务处理联系又十分紧密,所以在新授课中结合销售实现来讲解,然后再进行销售折让内容的讲解,这样易被学生接受。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含义,掌握会计分录

    能力目标:掌握销售过程中的各种账务处理,提高学生账务处理应变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学习会计知识的兴趣,培养学生严谨务实的职业意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 教学难点: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的区别 【教学方法】

    问题驱动法、案例教学法 【课时安排】

    1课时 (45分钟) 【讲授新课】 [设疑导入]

    老师提问:销售实现的典型会计分录是什么? (2ˊ) 学生准确回答两个会计分录。

    复习提问,加强学生对此分录的理解,为下面的新授课打下铺垫。

    [创设情景] (7ˊ)

    老师提问:我们在购货后如果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规格与合同不符,会做出什么反应? 答一:我要退货!

    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

    销售退回: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而发生退货。 销售折让: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不合格或规格与合同不符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减让。

    设置情境,引进案例, 引导学生联系实际,积极思考,从而引出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的概念。

    [设疑启发] (25ˊ)

    老师提问:销售退回与销售实现道理完全相反,那么这种相反如何通过会计分录反映出来? [观察对比,求同存异]

    销售退回与销售实现对比分析

    [巩固拓展] (6ˊ) 课堂练习:(判断销售类型,写出完整的会计分录)

    1、某企业销售乙商品1000件给A 企业,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销售单价50元,总计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经协商双方同意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

    2、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值20000元,增值税34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产品与合同不符,要求退货,收到退回产品。

    独立思考,完成课堂练习,个别辅导,适时鼓励。

    [归纳总结] (4ˊ)

    [布置作业] (1ˊ) ①书面作业,知识巩固:《习题集》 实训题

    销售折扣与折让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

    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

    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

    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帐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

    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

    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

    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

    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

    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

    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

    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1】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帐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95%×350) 6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帐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

    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笔者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

    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

    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各种形式的销售回扣、销售佣金、销售返利等情况的处理尽管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概念相近,现实情况复杂,采用的会计处理不同以及税法与会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区别对待。

    一、销售折扣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三、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销售退回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1. 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例 甲公司2005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20,n/30。买方于当年12月5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2月25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

    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2.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 甲公司2005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成本150万元,货款未受到。甲按5%比例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06年1月10日该批产品及增值税发票被退回。甲企业于2006年2月20日完成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附加费为4%。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6年4月10日。

    甲公司在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0

    (2)借:坏账准备 1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7000

    (3)借: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500000

    (4)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23800

    其他应交款 13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7400

    (5)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3.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帐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 在上例中,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2006年3月10日

    会计处理的(1)——(4)同上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直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345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5600

    企业采用纳税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为:

    (5)借:递延税款 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四、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会计处理,但实务中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或者是暗箱操作而不能案规定在账面上反映。所以税法规定销售回扣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也不得少缴流转税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的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制度对其暂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返利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且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的,销售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当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一、政策规章规定的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方法

    销售退回,意味着对销售行为的否定,因此不管退货出于何种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此笔销售应予以红字冲回。会计上应于退货时红冲原分录,销货方红冲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金、现金(或往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销售折让,意味着销售总价的减少,因此不管折让的原因,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折让部分应予红字冲减销售。折让的发生,分销售前和销售后两种情形。会计处理时,在销售前发生的,处理同现金折扣,以折后金额为入账依据;在确认销售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税务处理上,已入账的销售退回时或确认销售后发生折让的,销货方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销售和销项税额,购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进项税额。申请办理《通知单》的情形,具体包括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

    二、现实中销售退回和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存在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部分企业因相关业务较多,或认为办理《通知单》手续繁琐而不按规定办法处理,转而选择其他途径。

    1、倒开发票处理:即直接由购货方(退货方)开具正数发票作销售处理,由销售方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与后期销售合并处理:销售方在同一客户后续销售时,在发票中增加一笔负数,冲减上期退货或折让。

    此两种操作方式,在确认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收入、成本时存在方向、金额上的不准确,不利于划分经济业务的正确期间,但总体上对增值税、所得税应纳税额无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发票的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若对该定义进行较为宽松的理解,同时基于上述操作对实际申报纳税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认为虽然在核算和处理规范性上存在瑕疵,但税务行政处理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为宜。

    另外,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其它一些细节问题。首先,税务部门现用版本的增值税申报表不够完善,若企业当期退货折让金额大于当期销售额而致销售产生负数,

    则在申报时,此笔销项负数不能自动进入期末留抵,而办理退税尚无政策依据。反之若由购货方开具销售发票,则避免了此类申报问题。其次,企业的退货,由于时间、责任方、协议等问题,未必能按原购进价格退货,导致企业、税务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存在疑问。再次,企业办理《通知单》的手续较为繁琐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涉税成本。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业务交易频繁的企业,每月的退货发生量也相对较大,若每次退货均按规定办理,人力财力成本十分可观,税务部门管理的难度、耗费的精力也会大大增加,而相对管理的成效则难以体现。

    三、销售退回和折让的税务处理建议

    退货与折让,属经济业务的正常范畴;开票有误,日常工作中在所难免。若每次遇到此类情形就必须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通知单》,无疑工作量巨大。目前,就无锡市区四分局2009年的情况,共受理493户企业申请办理《通知单》1600余份,其中开票有误1200余份,占比近四分之三,显然大量的工作花在了登记企业的人为错误上,管理成效甚微。而大量的退货折让业务,企业可能已通过其他手段变通处理,未进入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目前的《通知单》管理模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监控销货方随意红冲销售及购货方取得负数发票不及时冲减进项税额而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显然,严格的管理可以起到效果,但目前的方式效率偏低,征纳双方为此付出许多,企业甚至不惜违规操作。针对目前规定与实际存在的偏差,结合当前的征管现状、计算机系统控管能力,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改变目前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模式,取消《通知单》管理,通过加强防伪税控、CTAIS征管信息系统功能,实现对负数发票的自动监控。

    目前,防伪税控系统可以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的发售、开具、认证进行全方位监控,并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对专用发票的掌控已十分充分。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开发其对负数发票的监控,达到“《通知单》管理”的目的。

    1、改变现行认证抵扣的抵扣模式。目前,企业取得专用发票需在一定时日内到税务部门认证,认证通过方可申报抵扣。四分局2100户防伪税控企业2009年认证发票约55万份,设置3个认证窗口,占全部办税窗口的20%,高峰期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认证的工作量极大。而实际上,购货方认证的发票信息,在销货方

    抄报税时,已全部报送给税务部门,认证工作已属重复报送数据。因此,我们设想,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功能,并将防伪税控系统与CTAIS征管信息系统相结合来实现抵扣模式的改变,具体操作如下:销货方正常抄报税后,税务部门将采集的发票信息中需要抵扣的,发送到购货方CTAIS申报模块,由购货方在申报进项税额前确认抵扣信息或拒收(原则上要求取得纸质发票后),确认后将结果反馈销货方;对无法发送的,作为自动拒收,直接反馈销货方。

    2、对销货方是否缴纳税款进行监控。通过CTAIS系统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控,并将数据与防伪税控系统共享。建议防伪税控系统仅发送无欠缴税款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以实现进项与销项的匹配性,防范虚开发票后走逃的风险。

    在以上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之后,负数发票的管理可以实现事前申请审批改为事中自动监控,过程简化为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购货方申报时确认该发票,税务部门只需对未予以确认的负数发票进行核查。工作量大幅减少的同时,针对性大幅增强,效率将明显提高。整个过程均为电子操作,网上进行,方便快捷,税务部门的服务效能在此过程中尽显无遗;企业方面减轻了纳税成本,遵从的意愿将明显提高,同时税务部门可以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数据对企业进行相关监控,提高征管质量。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是较为常见的两种促销方式。两者看似相似,但由于性质不同,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 

    折扣销售也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由于商业折扣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 

    资料1:某企业赊销商品一批,货款金额总计100000元(不含税),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5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银行存款5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300 

    贷:应收账款110300 

    销售折扣也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对此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 

    1.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实务中规定采用总价法。 

    资料2:某企业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0元,规定对货款部分的付款条件为2/10、n/30。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3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 

    会计分录为: 

    销售业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银行存款3000  

    若客户于10天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118000  

    财务费用2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若客户超过10天付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2.净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扣减现金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资料3:若将资料2中的资料用净价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销售业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1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银行存款3000 

    10天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8000 

    贷:应收账款118000 

    超过10天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应收账款118000 

    财务费用2000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销售折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所谓“销售折让”,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财政部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4条定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对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令[1992]5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质量问题销售折让”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3]38号《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精神。因此,纳税人应当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减报折让销项又规定了附加限制条件。在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销货方先要收回旧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在国税发[1993]15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

    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管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未取得官方《折让证明》的销货方,剥夺其《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赋予的扣减权利,加重纳税义务。本文不试图探讨税务执法机关以普通规范文件加重纳税人税收义务的法律程序合法性,仅从实践中纳税人遵从相关发票规范的可行性角度看,销货方从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折让证明》是可能的,只是增加了费用负担。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销售折让的规定考虑却不周密:在许多情形下,销货方无法从买方收回已开的发票来“作废”重开,从而被迫“违规”。

      对于违规的责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范文件规定,销货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未收回旧票或者未取得官方的《折让证明》而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项税,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如果销货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生销售折让后未收回旧票作废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可被处以罚款(最高不过一万元)。在普遍买方市场的市场环境下,面对这种不完善的发票管制规定,虽然纳税人有心提高税法遵从度,但最终却发现发票违规几乎不可避免。

      二、销售折扣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对于“销售折扣”,已有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务规范文件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销售折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目前并无统一的界定。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销售折扣”包括一切低于销售方价目表的价格让步,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类。我们称这种看法为“广义的销售折扣”。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折扣仅指商业折扣,不应包括现金折扣。我们称之为“狭义的销售折扣”。

      对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92年的《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但98年颁布的《收入具体准则》中未再提及销售折扣,只明确给出了“现金折扣”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也就是说,具体准则采纳了总价法,将现金折扣视为财务利息费用处理,而不是直接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折扣的规定与《收入具体准则》完全相同。

      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的会计规范下,现金折扣支出不能直接冲减会计收入;而除现金折扣外的“销售折扣”就只能依据具体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定义来判断了。具体准则第6条规定:“销

    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因此,通常意义上为促销而给予买方的“商业折扣”应当直接冲减收入。由此推论,现行会计准则中的“销售折扣”是狭义的,与商业折扣的外延相同。

      因此,企业对折扣的会计处理应当是:现金折扣列为财务费用;其他销售折扣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对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在1993年发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此后又在答复湖北省国税局的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所得税处理做出补充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税务总局上述两个文件都明确了“销售折扣应当从增值税基和所得税基中扣减”的基本精神,但附加了发票规范限制条件。对违反该项发票规范的,则剥夺纳税人的扣减权利,加重征税。本文不试图探讨以普通规范文件规定“违反发票规范”即加重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仅从纳税人在实践中遵从上述规范的可能性角度看,该规定存在技术上的遗漏缺陷:采用列举法列举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则可以扣除”,同时又采用排除法规定“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扣除”。至于两种情况之外的情形如何处理,例如纳税人如果直接按折扣后的实际成交净价开具发票,则遗漏了。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就采用机械主义的做法:凡未在发票上同时将折前价、折扣同时分别注清明细项目的,一律不许扣除,加重征税。从而造成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都产生疑问。

      此外,在各种情形的赊销实践中,折扣金额多数不能事先确定,甚至只有在交易清算的最后环节才确定下来。这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规定无法遵守,频繁的违规不可避免。该项规范越来越失去合理性基础,而使纳税人处于“动辄获罪”的境地,进而损害了“法”的权威性。

      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销售折扣的外延给出定义,因此,如果采纳现行会计准则的狭义口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则对折扣的税务处理原则,应当是

    :被会计上列为费用的现金折扣,不应从增值税销项税基中扣减,但应准予所得税前扣除,没有其他的附加限制;狭义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则应从增值税销项税基中扣减,同时也从所得税应税收入中扣减,但有附加限制条件“折扣额应与销售额同张发票,不得另开发票。”

      违规责任:剥夺从税基中扣减的权利,加重纳税义务。

    三、返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返利”是返还利润的简称。在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规范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实践中探究其面貌,我们发现返利其实是由销售折扣演变而来,是销售折扣的一种深度表现形式:最初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是为鼓励批量采购而按批量大小给予的价格减让,折扣与销售同时产生(因此税务总局提出了“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但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赊销的普遍适用,大批量买家开始事后倒过来再向上游厂家索要折扣。这种卖方在销售交割完成之后,根据买方在年度内采购量的大小另外再给予的折扣返还,俗称“返利”。

      返利的实质还是销售折扣。按照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是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否则,如果卖方作为推销费用列支而买方作为收入核算,就会同时夸大买卖双方实现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但是,如后文将讲到的,中国的发票管制制度迫使企业走上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二条道路(国美公司的巨额“其他业务收入”即是例证)。

      在税收方面,由于中国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返利的税务处理变得复杂并产生了严重混乱。

      让我们花些时间来探根究源: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既然“返利”是销售折扣形式的一种,卖方支付返利本应当由卖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收入,买方同时冲减成本。但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制制度下,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在实践中手续繁琐、效率低下、费用高昂。买卖双方为了能尽快完成清算,只有不顾交易实质,而按收款形式直接由买方倒过来向卖方开发票收取返利款(以便卖方能够取得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避免没有“发票”违反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前扣除的规范性文件而被重复课征所得税)。但是,这种倒开发票由于没有相应的反向货物交易,又被税务机关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结果是,增值税源从买方所在地转移到了卖方所在地。

      然而由于中国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共享制度,税源的行政地区间转移引起了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严重不满,遂以“具有偷、避税因素”[注1]的莫须有罪名向税

    务总局告状,引致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该文件对买方因取得返利折扣而相应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要求全部补纳税款,同时对卖方多纳的税款则不予理睬、不准扣减。造成对买卖双方重复课征增值税而违反增值税“不重复课税”的基本原理,违反国务院134号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注2]。

      167号规范文件的出台引致了征纳双方的混乱和筹划反筹划博弈。纳税人在面临重复课税的局面时,退而求其次,选择税率较低的营业税。2000年国税函550号《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出台,对沃尔玛公司网开一面;2004年国税发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出台,试图再次修补矛盾、自圆其说,将买方所获“返利”划分为两类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这就是“是否与销售量挂钩”的形式标准和“买方向卖方单独提供劳务”的实质标准。

      由于中国并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制度的内在冲突,136号文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终止筹划与反筹划活动。在各地的税收征纳实践中,136号文演化成征纳双方各自理解的分歧:税务机关认为实质标准无法应用,只能看形式;纳税人认为以形式定税种违反《营业税条例》法规。甚至闹出“有小数点的收入征增值税,没有小数点的收入征营业税”之类的笑话(指税务机关判断“与销售挂钩”的方法是“是否按百分比计算”——按百分比计算会产生小数点)。

      这是一场没有止境的冲突。

      纳税人在现行局势下,对返利的税务处理只有两个出路:其一是尽可能提高办税工作效率,将返利安排为“折扣”或“折让”,以承担办理《折让证明》的费用为代价,回归“销售折扣”的本来面貌,虽然效率较低,但在税务上避免了重复课征流转税,在会计上避免了收入和成本信息失真。其二是,视自身对税法的运用能力强弱来选择被重复课征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但无论走哪一条出路,纳税人要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越来越需要熟练掌握税收规范文件和税收争端处理这个唯一“制止征税权过度扩张”的合法武器。

      四、对税务当局的建议

      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这里的“政治”含义是“公共权力的分配”),行政部门的立法权趋于过度膨胀。税务当局以普通规范性文件(通知、批复、规定等)来扩大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十分频繁,而缺乏司法和立法机关的审查制约[注3]。这种环境下,需要税务当局在行政立法时保持十分的谨慎和克制。

      从税收规范文件的立法技术角度来讲,首先,应当尊重增值税“税不重课”的基本原理。对卖方已经纳过税的专用发票,允许买方全额抵扣,而不宜以“有偷避税因素”的理由要求买方再次补税。其次,应当承认和归还“返利”以“折扣”的本来面目,明确允许卖方按折扣开具负数发票来冲减收入,同时买方凭负数发票扣减进项税。以此来结束关于返利的无休止分歧。

      当然,最根本的出路是遵循国际惯例,合并营业税制和增值税制,实行统一、全面的增值税制度。同时要制止发票政府管制制度的极端化倾向。

      离开税收规范本身的合理性,希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将无异于缘木求鱼。

      注1:167号文件原话是:“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

      注2: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3:国税总局一些普通规范性文件以剥夺“进项税抵扣权”和“所得税前扣除权”作为违反发票管制规定的惩罚措施,涉嫌违反主席令[2001]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补税”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处罚形式。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扣、折让、销售退回以及各种形式的销售回扣、销售佣金、销售返利等情况的处理尽管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概念相近,现实情况复杂,采用的会计处理不同以及税法与会计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等原因,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当区别对待。

    一、销售折扣

    税法上的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会计上的销售折扣仅指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对会计核算不产生任何,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但是,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实质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当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允许计入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但不得减少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三、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销售退回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

    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1. 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直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例 甲公司2005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成本600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20,n/30。买方于当年12月5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12月25日该批产品因质量严重不合格被退回。 甲公司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3)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6000

    财务费用 1000

    借:库存商品 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2.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处理,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 甲公司2005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成本150万元,货款未受到。甲按5%比例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06年1月10日该批产品及增值税发票被退回。甲企业于2006年2月20日完成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得税税率为33%,城建税税率为7%,附加费为4%。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6年4月10日。

    甲公司在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贷:应收账款 2340000

    (2)借:坏账准备 11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7000

    (3)借:库存商品 15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500000

    (4)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23800

    其他应交款(附加费) 13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7400

    (5)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3.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 在上例中,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2006年3月10日

    会计处理的(1)——(4)同上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

    应交所得税,直接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345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5600

    企业采用纳税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为:

    (5)借:递延税款 11404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14048

    (6)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为分配利润23155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552

    四、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和会计处理,但实务中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或者是暗箱操作而不能按规定在账面上反映。所以税法规定销售回扣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也不得少缴流转税和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

    业的职工。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的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制度对其暂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销售费用。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返利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且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的,销售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当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中国经济迅速市场化的过程中,商业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销售折让、销售折扣、返还利润,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作为指导各交易主体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于复杂的原因,财政部做出的规定前后不相吻合,导致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混乱的局面。与此同时,作为指导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规范文件,税务总局的规定也过于含糊笼统、缺乏严密性和合理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执法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纳税人不仅无所适从、动辄获罪,而且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已经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产生了不当影响后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本文试图厘清这一现状,为纳税人提出适当的当前对策,并就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提出建议。

    一、销售折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所谓“销售折让”,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财政部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4条定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对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令[1992]5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质量问题销售折让”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3]38号《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精神。因此,纳税人应当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减报折让销项又规定了附加限制条件。在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销货方先要收回旧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在国税发[1993]15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管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未取得官方《折让证明》的销货方,剥夺其《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赋予的扣减权利,加重纳税义务。本文不试图探讨税务执法机关以普通规范文件加重纳税人税收义务的法律程序合法性,仅从实践中纳税人遵从相关发票规范的可行性角度看,销货方从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折让证明》是可能的,只是增加了费用负担。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销售折让的规定考虑却不周密:在许多情形下,销货方无法从买方收回已开的发票来“作废”重开,从而被迫“违规”。

    对于违规的责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范文件规定,销货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未收回旧票或者未取得官方的《折让证明》而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项税,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如果销货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生销售折让后未收回旧票作废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可被处以罚款(最高不过一万元)。在普遍买方市场的市场环境下,面对这种不完善的发票管制规定,虽然纳税人有心提高税法遵从度,但最终却发现发票违规几乎不可避免。

    二、销售折扣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对于“销售折扣”,已有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务规范文件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销售折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目前并无统一的界定。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销售折扣”包括一切低于销售方价目表的价格让步,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类。我们称这种看法为“广义的销售折扣”。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折扣仅指商业折扣,不应包括现金折扣。我们称之为“狭义的销售折扣”。

    对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92年的《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但98年颁布的《收入具体准则》中未再提及销售折扣,只明确给出了“现金折扣”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也就是说,具体准则采纳了总价法,将现金折扣视为财务利息费用处理,而不是直接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折扣的规定与《收入具体准则》完全相同。

    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的会计规范下,现金折扣支出不能直接冲减会计收入;而除现金折扣外的“销售折扣”就只能依据具体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定义来判断了。具体准则第6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因此,通常意义上为促销而给予买方的“商业折扣”应当直接冲减收入。由此推论,现行会计准则中的“销售折扣”是狭义的,与商业折扣的外延相同。

    因此,企业对折扣的会计处理应当是:现金折扣列为财务费用;其他销售折扣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对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在1993年发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此后又在答复湖北省国税局的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所得税处理做出补充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税务总局上述两个文件都明确了“销售折扣应当从增值税基和所得税基中扣减”的基本精神,但附加了发票规范限制条件。对违反该项发票规范的,则剥夺纳税人的扣减权利,加重征税。本文不试图探讨以普通规范文件规定“违反发票规范”即加重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仅从纳税人在实践中遵从上述规范的可能性角度看,该规定存在技术上的遗漏缺陷:采用列举法列举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则可以扣除”,同时又采用排除法规定“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扣除”。至于两种情况之外的情形如何处理,例如纳税人如果直接按折扣后的实际成交净价开具发票,则遗漏了。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就采用机械主义的做法:凡未在发票上同时将折前价、折扣同时分别注清明细项目的,一律不许扣除,加重征税。从而造成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都产生疑问。

    此外,在各种情形的赊销实践中,折扣金额多数不能事先确定,甚至只有在交易清算的最后环节才确定下来。这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规定无法遵守,频繁的违规不可避免。该项规范越来越失去合理性基础,而使纳税人处于“动辄获罪”的境地,进而损害了“法”的权威性。

    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销售折扣的外延给出定义,因此,如果采纳现行会计准则的狭义口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则对折扣的税务处理原则,应当是:被会计上列为费用的现金折扣,不应从增值税销项税基中扣减,但应准予所得税前扣除,没有其他的附加限制;狭义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则应从增值税销项税基中扣减,同时也从所得税应税收入中扣减,但有附加限制条件“折扣额应与销售额同张发票,不得另开发票。”

    违规责任:剥夺从税基中扣减的权利,加重纳税义务。

    三、返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返利”是返还利润的简称。在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规范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实践中探究其面貌,我们发现返利其实是由销售折扣演变而来,是销售折扣的一种深度表现形式:最初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是为鼓励批量采购而按批量大小给予的价格减让,折扣与销售同时产生(因此税务总局提出了“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但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赊销的普遍适用,大批量买家开始事后倒过来再向上游厂家索要折扣。这种卖方在销售交割完成之后,根据买方在年度内采购量的大小另外再给予的折扣返还,俗称“返利”。

    返利的实质还是销售折扣。按照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是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否则,如果卖方作为推销费用列支而买方作为收入核算,就会同时夸大买卖双方实现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但是,如后文将讲到的,中国的发票管制制度迫使企业走上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二条道路(国美公司的巨额“其他业务收入”即是例证)。

    在税收方面,由于中国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返利的税务处理变得复杂并产生了严重混乱。

    让我们花些时间来探根究源: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既然“返利”是销售折扣形式的一种,卖方支付返利本应当由卖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收入,买方同时冲减成本。但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制制度下,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在实践中手续繁琐、效率低下、费用高昂。买卖双方为了能尽快完成清算,只有不顾交易实质,而按收款形式直接由买方倒过来向卖方开发票收取返利款(以便卖方能够取得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避免没有“发票”违反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前扣除的规范性文件而被重复课征所得税)。但是,这种倒开发票由于没有相应的反向货物交易,又被税务机关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结果是,增值税源从买方所在地转移到了卖方所在地。

    然而由于中国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共享制度,税源的行政地区间转移引起了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严重不满,遂以“具有偷、避税因素”[注1]的莫须有罪名向税务总局告状,引

    致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该文件对买方因取得返利折扣而相应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要求全部补纳税款,同时对卖方多纳的税款则不予理睬、不准扣减。造成对买卖双方重复课征增值税而违反增值税“不重复课税”的基本原理,违反国务院134号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注2]。

    167号规范文件的出台引致了征纳双方的混乱和筹划反筹划博弈。纳税人在面临重复课税的局面时,退而求其次,选择税率较低的营业税。2000年国税函550号《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出台,对沃尔玛公司网开一面;2004年国税发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出台,试图再次修补矛盾、自圆其说,将买方所获“返利”划分为两类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这就是“是否与销售量挂钩”的形式标准和“买方向卖方单独提供劳务”的实质标准。

    由于中国并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制度的内在冲突,136号文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终止筹划与反筹划活动。在各地的税收征纳实践中,136号文演化成征纳双方各自理解的分歧:税务机关认为实质标准无法应用,只能看形式;纳税人认为以形式定税种违反《营业税条例》法规。甚至闹出“有小数点的收入征增值税,没有小数点的收入征营业税”之类的笑话(指税务机关判断“与销售挂钩”的方法是“是否按百分比计算”——按百分比计算会产生小数点)。

    这是一场没有止境的冲突。

    纳税人在现行局势下,对返利的税务处理只有两个出路:其一是尽可能提高办税工作效率,将返利安排为“折扣”或“折让”,以承担办理《折让证明》的费用为代价,回归“销售折扣”的本来面貌,虽然效率较低,但在税务上避免了重复课征流转税,在会计上避免了收入和成本信息失真。其二是,视自身对税法的运用能力强弱来选择被重复课征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但无论走哪一条出路,纳税人要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越来越需要熟练掌握税收规范文件和税收争端处理这个唯一“制止征税权过度扩张”的合法武器。

    四、对税务当局的建议

    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这里的“政治”含义是“公共权力的分配”),行政部门的立法权趋于过度膨胀。税务当局以普通规范性文件(通知、批复、规定等)来扩大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十分频繁,而缺乏司法和立法机关的审查制约[注3]。这种环境下,需要税务当局在行政立法时保持十分的谨慎和克制。

    从税收规范文件的立法技术角度来讲,首先,应当尊重增值税“税不重课”的基本原理。对卖方已经纳过税的专用发票,允许买方全额抵扣,而不宜以“有偷避税因素”的理由要求买方再次补税。其次,应当承认和归还“返利”以“折扣”的本来面目,明确允许卖方按折扣开具负数发票来冲减收入,同时买方凭负数发票扣减进项税。以此来结束关于返利的无休止分歧。

    当然,最根本的出路是遵循国际惯例,合并营业税制和增值税制,实行统一、全面的增值税制度。同时要制止发票政府管制制度的极端化倾向。

    离开税收规范本身的合理性,希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将无异于缘木求鱼。

    注1:167号文件原话是:“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

    注2: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3:国税总局一些普通规范性文件以剥夺“进项税抵扣权”和“所得税前扣除权”作为违反发票管制规定的惩罚措施,涉嫌违反主席令[2001]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补税”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处罚形式。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是较为常见的两种促销方式。两者看似相似,但由于性质不同,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 折扣销售也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由于商业折扣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

    资料1:某企业赊销商品一批,货款金额总计100000元(不含税),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5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银行存款5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0300

    贷:应收账款110300

    销售折扣也称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对此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

    1.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实务中规定采用总价法。 资料2:某企业赊销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0元,规定对货款部分的付款条件为2/10、N/30。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3000元(假设不作为计税基数)。

    会计分录为:

    销售业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银行存款3000

    若客户于10天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118000

    财务费用2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若客户超过10天付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应收账款120000

    2.净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扣减现金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资料3:若将资料2中的资料用净价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销售业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1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银行存款3000

    10天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18000

    贷:应收账款118000

    超过10天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120000 贷:应收账款118000 财务费用2000

    商业、现金、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做分录如下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做分录如下:

    (1) 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例1】某企业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500元,购买500台,规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2500-2500×10%=2250(元),共计1 125 000元。

    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316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1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 250

    (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如果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核算问题。

    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即总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销货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即不把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从应收账款中扣除,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税法上也要求按全额计算增值税。那么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作为理财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中核算。

    【例2】某企业赊销乙产品6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假设客户在10天内付款就可以享受现金折扣2%;如客户超过10天在30天内付款,则不享受现金折扣。

    销售产品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7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如果购货方10天内付款(假设按应收账款金额计算现金折扣,即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879.6

    财务费用 (7 020×2%)140.4

    贷:应收账款 7 020

    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900

    财务费用 (6 000×2%)1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如果购货方超过10天在30天内付款,那么就无现金折扣,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 0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注意:考试时现金折扣的计算基数一定要看题目的要求。

    另外再引申一下,如果说企业同时出现了销售折扣和现金折扣,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看另外一个例子:

    【例3】某企业赊销乙产品7500元,企业给予购货方的商业折扣为20%,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

    确认收入时,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为扣除商业折扣而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 7 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500-7 500×20%)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000×17%)1 020 如果购货方10天内付款(假设按应收账款金额计算现金折扣,即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879.6

    财务费用 (7 020×2%)140.4

    贷:应收账款 7 020

    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900

    财务费用 (6 000×2%)1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如果购货方超过20天在30天内付款,则无现金折扣,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 0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相应的购货方取得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作为一项理财收益,计入“财务费用”贷方。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给予销售折让会使企业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讲,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计算盈亏,所以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冲减销售产品那个月份的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操作。实际做法是:一般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都在给予购买者销售折让的当月冲减销售收入。

    【例4】A企业在2005年4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售价6000元,增值税1020元,同年6月份由于品种质量不符合购货方要求,购货方要求在价款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A企业同意,并到税务机关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在6月份给予销售折让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6 000×1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10%)102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702

    由于销售折让只涉及价款上的折让,不存在退货的问题,所以核算时不存在销售成本冲减的问题,与下面的销售退回一定要区别开。

    (4)销售退回是指企业销售的产品,因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被购买方退回。退回是销货的全部或部分取消,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减少。

    【例5】A企业在2005年4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售价6000元,增值税1020元,成本为5000元;同年6月份由于品种质量不符合购货方要求,购货方要求退回该批货物,A企业同意并到税务机关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在6月份销售退回时就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7 020

    借:库存商品 5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商业、现金、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及分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

    做分录如下:

    (1) 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例1】某企业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500元,购买500台,规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2500-2500×10%=2250(元),共计1 125 000元。

    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316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1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 250

    (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如果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核算问题。

    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即总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销货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即不把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从应收账款中扣除,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税法上也要求按全额计算增值税。那么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作为理财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中核算。

    【例2】某企业赊销乙产品6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假设客户在10天内付款就可以享受现金折扣2%;如客户超过10天在30天内付款,则不享受现金折扣。

    销售产品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7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如果购货方10天内付款(假设按应收账款金额计算现金折扣,即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879.6

    财务费用 (7 020×2%)140.4

    贷:应收账款 7 020

    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900

    财务费用 (6 000×2%)1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如果购货方超过10天在30天内付款,那么就无现金折扣,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 0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注意:考试时现金折扣的计算基数一定要看题目的要求。

    另外再引申一下,如果说企业同时出现了销售折扣和现金折扣,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看另外一个例子:

    【例3】某企业赊销乙产品7500元,企业给予购货方的商业折扣为20%,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

    确认收入时,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为扣除商业折扣而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 7 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500-7 500×20%)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000×17%)1 020 如果购货方10天内付款(假设按应收账款金额计算现金折扣,即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879.6

    财务费用 (7 020×2%)140.4

    贷:应收账款 7 020

    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900

    财务费用 (6 000×2%)1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如果购货方超过20天在30天内付款,则无现金折扣,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 0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相应的购货方取得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作为一项理财收益,计入“财务费用”贷方。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给予销售折让会使企业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讲,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计算盈亏,所以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冲减销售产品那个月份的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操作。实际做法是:一般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都在给予购买者销售折让的当月冲减销售收入。

    【例4】A企业在2005年4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售价6000元,增值税1020元,同年6月份由于品种质量不符合购货方要求,购货方要求在价款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A企业同意,并到税务机关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在6月份给予销售折让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6 000×1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10%)102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702

    由于销售折让只涉及价款上的折让,不存在退货的问题,所以核算时不存在销售成本冲减的问题,与下面的销售退回一定要区别开。

    (4)销售退回是指企业销售的产品,因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被购买方退回。退回是销货的全部或部分取消,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减少。

    【例5】A企业在2005年4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售价6000元,增值税1020元,成本为5000元;同年6月份由于品种质量不符合购货方要求,购货方要求退回该批货物,A企业同意并到税务机关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在6月份销售退回时就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7 020

    借:库存商品 5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商业、现金、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做分录如下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区别

    做分录如下:

    (1) 商业折扣是指对商品价目单中所列的商品价格,根据批发、零售、特约经销等不同销售对象,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商业折扣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5%、10%、15%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例1】某企业销售某型号电视机,产品价目单上的电视机单价为每台2500元,购买500台,规定给予10%的商业折扣,则该企业销售甲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2500-2500×10%=2250(元),共计1 125 000元。

    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也是根据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开具的,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316 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1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1 250

    (2)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现金折扣对于销售企业来说,称为销货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称为购货折扣。现金折扣一般表示为“2/10,1/20,n/30”等。2/10表示如果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2%的折扣;1/20表示如果客户在20天内偿付货款,给予1%的折扣;n/30表示如果客户在30天内付款,则无折扣。现金折扣使得企业应收账款的实收数额,随着客户付款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就产生了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计价核算问题。

    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将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即总价)作为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把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销货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即不把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从应收账款中扣除,现金折扣不影响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税法上也要求按全额计算增值税。那么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作为理财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中核算。

    【例2】某企业赊销乙产品6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假设客户在10天内付款就可以享受现金折扣2%;如客户超过10天在30天内付款,则不享受现金折扣。

    销售产品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7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如果购货方10天内付款(假设按应收账款金额计算现金折扣,即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879.6

    财务费用 (7 020×2%)140.4

    贷:应收账款 7 020

    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900

    财务费用 (6 000×2%)1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如果购货方超过10天在30天内付款,那么就无现金折扣,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7 0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注意:考试时现金折扣的计算基数一定要看题目的要求。

    另外再引申一下,如果说企业同时出现了销售折扣和现金折扣,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看另外一个例子:

    【例3】某企业赊销乙产品7500元,企业给予购货方的商业折扣为20%,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

    确认收入时,应收账款入账价值应为扣除商业折扣而不扣除现金折扣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 7 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500-7 500×20%)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000×17%)1 020 如果购货方10天内付款(假设按应收账款金额计算现金折扣,即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879.6

    财务费用 (7 020×2%)140.4

    贷:应收账款 7 020

    假设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 900

    财务费用 (6 000×2%)1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如果购货方超过20天在30天内付款,则无现金折扣,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 020

    贷:应收账款 7 020

    相应的购货方取得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作为一项理财收益,计入“财务费用”贷方。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的商品发运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给予销售折让会使企业销售收入相应减少,所以应对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讲,企业应当按月计算收入、结转成本、计算盈亏,所以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冲减销售产品那个月份的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难以操作。实际做法是:一般不管属于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都在给予购买者销售折让的当月冲减销售收入。

    【例4】A企业在2005年4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售价6000元,增值税1020元,同年6月份由于品种质量不符合购货方要求,购货方要求在价款上给予10%的销售折让,A企业同意,并到税务机关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在6月份给予销售折让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6 000×10%)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10%)102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702

    由于销售折让只涉及价款上的折让,不存在退货的问题,所以核算时不存在销售成本冲减的问题,与下面的销售退回一定要区别开。

    (4)销售退回是指企业销售的产品,因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而被购买方退回。退回是销货的全部或部分取消,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减少。

    【例5】A企业在2005年4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售价6000元,增值税1020元,成本为5000元;同年6月份由于品种质量不符合购货方要求,购货方要求退回该批货物,A企业同意并到税务机关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在6月份销售退回时就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7 020

    借:库存商品 5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教学设计打折销售

    第五章 一元一次方程

    5.打折销售

    一、教材分析

    ●地位和作用:“打折销售”是北师大版七年级数学(上)第五章第五节内容。本节主要通过解决现实问题中有关打折销售方面的应用问题来学习一元一次方程,学会对具体情景中的数学信息作出合理的解释,能运用分析法分析出各数量间的关系,有效地解决问题。本节教学内容,是在学生学完前几节利用一元一次方程来解决问题后紧接的又一节列方程解应用题的内容。这既是前面所学知识的巩固,又为学生以后学习二元一次方程组打下基础。所以本节内容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目标

    1.能运用列表分析法分析数量关系;

    2.能熟练地列一元一次方程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

    3.掌握运用列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

    过程与方法目标

    经历和体验列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体会方程是刻画现实世界的有效的数学模型。

    情感与态度目标

    1.通过问题的解决进一步认识数学与现实世界的密切联系;

    2.培养学生必要的储蓄意识。

    ●教学重点

    1.体会列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步骤;

    2.用列方程的方法解决打折销售问题。

    ●教学难点

    准确理解打折销售问题中的利润(利润率)、成本、销售价之间的关系。 ●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的策略

    由学生身边的实际问题引入,结合由浅入深的课堂例题及师生的双边活动,利用表格直观剖析题目中的数量关系,将复杂的问题清晰化,从而建立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突破重难点。

    ●对教材的处理

    ① 课前请学生通过家长,老师或者商场工作人员了解打折销售有关知识;

    ② 教材中的例题数量关系较复杂,所以将教材内容作了一定的修改,增加了创设情景中的例子和概念理解的填空题;

    ③为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由浅入深的设计例题及练习题,并将教材中的“随堂练习” 设计为学生课堂知识掌握情况的反馈练习。

    二、学情分析

    ●学生的知识技能基础

    在此以前,学习了列一元一次方程解应用题的部分内容,已初步具有了用方程刻画实际问题的经验和基础,能正确地分析和理解题意,寻求题中的数量关系,具备了继续学习本节内容的知识和能力。

    ●学生的活动经验基础

    在相关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知道列方程解应用题的一些规律、特点和方法,并经历了多次合作学习,具备了一定的合作学习经验和合作交流的能力。

    三、教法学法

    1.教法:“引导---探究---发现”的教学模式。

    2.学法:在学法上,通过教师的启发点拨,引导学生采用自主探索和师生双边活动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学会用列表分析数量关系,达到利用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四、教学媒体

    多媒体辅助教学

    教具:教材,课件,电脑

    学具:教材,练习本

    五、教学流程

    本课设计了五个教学环节:第一环节:创设情境,导入新课;第二环节:联系实际,探究新知;第三环节:练习提高,合作学习;第四环节:问题解决,拓展提升;第五环节:归纳小结,布置作业。

    第一环节: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时间2分钟)

    【教学进程】:多媒体展示问题情景,引导学生思考,导入课题

    问题:一件衣服标价是200元,现打7折销售。问:买这件衣服需要多少钱?若已知这件衣服的成本(进价)是115元,那么商家卖出这件衣赚了多少钱?

    [教师活动] 创设学生身边发生的问题情景,引导学生思考,导入课题。

    [学生活动] 对问题进行思考。

    设计意图:设计与学生息息相关的问题,从而激发学习的兴趣性,使学生学以致用,

    最终达到学习掌握利用方程解决数学问题的目的。

    教学预设:此刻学生无法解决此问题,所以会带着很强的目的性学习本课,激发学生

    的求知欲望。

    第二环节:联系实际,探究新知 (时间18分钟)

    [学生课前活动] 打折销售虽然是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情,但亲自经历打折销售的

    往往是少数学生,因此,提前让学生进行调查,以此了解打折销

    售中相关的概念。

    【教学进程】

    [教师活动] 对学生回答的打折销售的几个量进行板书,当学生回答的了解不充分

    时教师作出及时的补充。

    [学生活动] 回答课前了解到的相关打折销售的一些知识。

    设计意图:使学生领会数学是来源于生活的,从而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教学预设:概念本身是抽象的,但抽象的概念放置于具体情景中便明朗起来。所以学

    生在本次课前活动中能真正的理解掌握概念和计算方法。

    【教学进程】:幻灯展示与打折销售有关的填空题

    算一算:

    1。原价100元的商品打8折后价格为 80 元;

    2。原价100元的商品提价40%后的价格为 140 元;

    3。进价100元的商品以150元卖出,利润是 50 元,利润率是 50% ;

    4.原价X元的商品打8折后价格为 0.8x 元;

    5。原价X元的商品提价40%后的价格为 1.4x 元;

    6。原价100元的商品提价P %后的价格为 100×(1+p%) 元;

    7。进价A元的商品以B元卖出,利润是 (B- A) 元,利润率是 B-A ×100% 。 A

    [教师活动]你想运用数学知识使你的生活更加合理优化,生活的更加幸福惬意

    吗?那么你能用自己了解到的知识帮忙解决下面的问题吗?

    [学生活动] 学生回答问题。

    设计意图:考察学生对概念和计算公式的掌握情况。

    教学预设:学生回答正确后教师要加以表扬。

    【教学进程】:多媒体展示引例

    引例:某服装商店以135元的价格售出两件衣服,按成本计算,第一件盈利25 %,第二件亏损25 %,则该商店卖这两件衣服总体上是赚了,还是亏了?这二件衣服的成本价会一样吗?算一算?

    解:设第一件衣服的成本价是X元,

    则由题意得:X ·(1+25%)=135

    解这个方程,得:X=108。

    则第一件衣服赢利:135-108=27。

    设第二件衣服的成本价是y元,

    由题意得:y ·(1-25%)=135

    解这个方程,得:y=180。

    则第二件衣服亏损:180-135=45

    总体上约亏损了:45-27=18(元)

    因此,总体上约亏损了:18元。

    [教师活动] 教师提问用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步骤,带领学生一起分析并

    板书。

    [学生活动] 学生回答问题,和老师一起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设计意图:由学生身边的事情入手编写题目,在熟练公式的同时达到复习一元一次方

    程解决实际问题的步骤,并为引入例题1做好铺垫。

    教学预设:学生解决本例题较容易。

    【教学进程】:多媒体展示例1

    例1:一家商店将服装按成本价提高40%后标价,又以8折(即按标价的80%)优惠卖出,结果每件仍获利15元,这种服装每件的成本是多少元?

    想一想:15元利润是怎样产生的?

    解:设每件服装的成本价为X元,那么

    每件服装的标价为: ;

    每件服装的实际售价为: ;

    每件服装的利润为: ;

    由此,列出方程: ;

    解方程,得:X= 。

    因此,每件服装的成本价是 元。

    (5).总结

    1.仔细审题,注意题目中的关键词,关键字,关键量。

    2.设未知数X并用X表示其它相关的量,根据等量关系列出方程。

    3.解方程并验证结果的合理性。

    [教师活动] 重点分析,此题数量关系较为复杂,可先由学生独立思考,在学生思

    索未果时帮助学生一起分析。

    [学生活动]在教师的引导下理清题目的数量关系。

    ●学法小结:

    1.理清题中的未知量,已知量以及等量关系,条理清楚。

    2.借助方程解决实际问题

    设计意图:通过“引例”,学生对打折销售公式的运用更加熟悉。“例题1”使学生初

    步学会如何理清题目中的数量关系,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的能力。同时例题1还体现了最优方法的选取。

    教学预设:通过教师分析讲解,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使大部分学生在“例题

    1”的分析过程中快速建立等量关系并列出方程,从而解决问题。如有个

    别学生掌握情况稍差,教师将在课后做个别辅导。

    第三环节:练习提高,合作学习 (时间10分钟)

    【教学进程】:多媒体展示练习题

    1、一件夹克按成本价提高50%后标价,后因季节关系按标价的8折出售,每件以60元卖出,这种夹克每件的成本价是多少元?

    解:设这件夹克的成本价为X元,那么:

    这件夹克的标价为 x(1+50%) 元;

    这件夹克的实际售价用X表示为 1.5x×80% 元;

    由此,列出方程得: 1.5x×80% = 60 。

    解方程,得X= 50 。

    答:这件夹克的成本价是 50 元。

    [教师活动] 巡视学生的完成情况,对有困难学生加以辅导。请个别学生实物投影

    展示并讲解结果。教师点评。

    [学生活动] 独立完成此题目,个别学生将解题过程展示并讲解。

    设计意图:本题目打折销售问题,使学生相关知识。

    教学预设:学生解决如何求成本的问题。

    2、某商场出售某种皮鞋,按成本加五成作为售价,后同季节性原因,按原售价七五折降价出售,降价后的新售价是每双63元,问:这批皮鞋每双的成本是多少元?按降价后的新售价每双还可嫌多少元?

    分析:根据题意有:

    于是有(1+50%)x·75%=63解得x=56元

    答案:每双皮鞋的成本为56元,每双可嫌7元。

    [教师活动] 鼓励学生,给予学生提示和帮助。

    [学生活动] 学生互动交流。

    设计意图:巩固、提高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方法,强化列表分析数量关系的应用。 教学预设:师生互评、生生互评,课堂气氛活跃,学生思维开阔,产生较强学习兴趣。

    第四环节:问题解决,拓展提升 (时间5分钟)

    一件衣服标价是200元,现打7折销售。问:买这件衣服需要多少钱?若已知这

    件衣服的成本(进价)是115元,那么商家卖出这件衣赚了多少钱?

    (2).议一议:

    1、把下面的“折扣数”化成百分数“六折” “七五折” “八八折”

    2、你是怎样理解某种商品打“六折”出售的?

    想一想:假如你是商店老板你追求的是什么?

    公 式:

    利润=卖出价-成本价

    (或者:利润=销售价-成本价)

    利润率 = 利润 ×100% 。 成本

    设计意图:本题为课堂开始引入的问题,在这里得到完美的解决,可以使本堂课前

    后呼应,更加完善。

    教学预设:学生在前面的学习中一直带有解决此问题的目的,当发觉自己在不知不觉

    中已学会解决此问题时,将会对生活中更多的问题感兴趣,从而激发用

    数学知识解决问题的欲望。但若时间较紧,可以只列出方程不解答。

    第五环节:归纳小结,布置作业 (时间5分钟)

    小结:

    1.在很多实际问题中,都存在着一些等量关系,因此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列方程的方

    法来处理这些问题.

    2.这种处理问题的过程可以进一步概括为:

    分析 求解

    问题

    解答

    3.要注意的是,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图表分析法只是一种直观简洁

    的方法,应根据具体问题灵活选用.

    [教师活动] 请学生回顾本堂课学到的知识,教师加以引导并板书。

    [学生活动] 梳理知识,回顾本堂课的内容,作小结。

    设计意图:学生小结,发挥自我评价的作用,进一步培养学生对知识的总结能力。 教学预设:使学生养成学习——总结——学习的良好习惯。在小结时学生可能会出现

    总结不全面的情况,不足之处教师要补充和强调。

    作业:

    习题5.11 问题解决1、2

    六、板书设计

    打折销售

    打折销售概念及计算公式 引例 学生活动记录

    例1 课堂练习1 习题的解答 课堂小结 课堂练习2 和分析

    (主板书) (副板书) (辅助性板书)

    七、教学反思

    1.突破难点策略---列表分析法

    列方程解应用题的分析方法多种多样,本课着力于介绍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列表分析法。列表分析有助于学生明确各数量间的关系,将较复杂的数量关系清晰化,从而建立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突破难点。在实际教学中,学生掌握了列表分析法后,降低了思维难度,提高了准确率。学生在学会运用一元一次方程解应用题的同时,也学到了一种分析数据的方法,为以后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对教材作了一定的处理

    教师站在学生的角度,创设了有利于学生解决的例题,对难度较大的问题先设置引例,由浅入深,使学生充分经历将实际问题转化成数学模型的过程。同时在课堂练习中,设置了关于贷款的问题,更加丰富了学生的知识面。

    3.学生能力的培养

    学生各种综合能力的培养融合在每节课的教学设计中。本课为达成教学目标,特别通过设置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以及师生双边活动,希望学生通过学习进一步认识数学与现实世界的密切联系,乐于接触生活环境中的数学信息,愿意参与数学话题的研讨,从中懂得数学的价值,并逐步形成用数学的意识。

    4.评价方式

    本课从学生回答问题、练习情况等方面反馈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教师根据反馈信息适时点拨;同时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课后采用个别辅导的方式提高部分学生学习数学的能力。

    5.注意改进的方面

    由于受教学时间限制,强调利用列表对实际问题的数量关系进行分析,对其他方法有所忽略,教学中可以根据学情加以补充;同时对于方程的解法教学中也可根据学情适当加强。

    销售折扣折让

    1.1 销售折扣折让

    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故也称为折扣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直接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原价格只留案备查,利用SAP的条件定价技术可以轻松做到这点,原价格条件类型可以以统计的形式显示在定价过程中,只有商业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才过帐到财务形成收入,需注意的是销售折扣通常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在赊销过程中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实际上也包括供应商为了鼓励企业按期付款的现金折扣),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SAP中,现金折扣率在Tcode:OME2/OBB8中定义支付条款中给定,典型的现金折扣可能用“3/10,2/30,n/60”表示,含义为:10天内付款给予3%的折扣,第11天至第3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60天之后付款没有任何折扣。SAP系统中提供了强大的应收帐龄分析和催款功能,可以定期打印出客户对帐单,逾期后能打印出多级催款函,在一些国家,逾期后甚至可计算应收帐款的利息。

    国内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折扣采用总额法(国外也有采用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的)核算,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我们可以做一个测试,我们选择0002付款条款,

    我们立刻进行付款,当进行付款时,系统自动帮我们计算当前的现金折扣为3%的折扣。

    SAP现金折扣的实现方式:

    (一). Tcode:OME2/OBB8中定义支付条款,这些支付条款被写入供应商/客户主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供应商/客户有财务视图和采购/销售视图,这两者都可以设置默认的支付条款的,在物料主数据的销售视图1中也可选择该物料在销售时是否允许现金折扣。

    (二). 如下图,客户使用了系统默认的支付条款0002,即“3/14,2/30,n/45”

    ,注意一个重

    要的日期-基线日期,由它来唯一确定帐龄,这样可以避免如何计算帐龄的争端。

    现在来简单描述一下相关的设计逻辑,SAP的财务模块设计比较有意思,会计凭证行项目包含了大量核算信息,如下图,看看会计凭证行项目表BSEG关于支付条款的结构图。

    ZBD1T、ZBD2T、ZBD3T包含了一个支付条款(Tcode:OME2)的三个时间分段,ZBD1P和ZBD2P为对应的现金折扣百分率,因为支付时间点超过或到ZBD3T时已经是不含折扣率的。 在SAP中,应收应付(系统默认必定使用未清项管理)和以未清项管理的总帐科目实际上对应有未清项(Open Item)和已清项(Cleared Item)两套表,分别如下:

    BSAK/BSIK:供应商(即应付)已清项/未清项

    BSAD/BSID:客户(即应收)已清项/未清项

    BSAS/BSIS:以未清项管理的总帐已清项/未清项

    BSAK/BSIK和BSAD/BSID也包含字段ZBD1T、ZBD2T、ZBD3T、ZBD1P和ZBD2P,也就是说收款/付款(Tcode:F-28/F-53)和清帐(Tcode:F-32/F-44)带出的是所有供应商/客户的未清项,因为包含了那5个字段,也即能根据收款/付款或清帐与基准日期(字段ZFBDT)比较自动带出可以享受的现金折扣百分率。

    相关知识:

    (1)折扣销售又称为商业折扣,是先折扣后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打折”,会计上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的。

    (2)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折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这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企业为了提前收回货款而给予客户应收款 项上的减免,应该在实际发生的时候计入财务费用。

    (3)销售折让是因为企业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给购买方价款上的优惠,应该冲减销售收入,但是注意不能冲减销售成本。

    销售折扣与折让

    销售折扣与折让

    1.销售折扣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

    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即是为敦促顾客尽早付清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15E.O.M。

    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 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 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000。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

    总价法(gross pri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帐款和销售收入,不考虑现金折扣,如购货企业享受现金折扣,则以“销售折扣”账户反映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列入损益表。

    净价法(net pri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如购货企业未享受现金折扣,收到的现金超过净价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备抵法(allowan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记录应收账款,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价记录销售收入,设一备抵账户“备抵销售折扣”反映现金折扣,“备抵销售折扣”是应收账款的对销账户。

    三种方法各有优劣

    从理论上讲,净价法和备抵法以可变现净值计量应收账款,并能恰当地反映销售收和利息收入,优于总价法;总价法和备抵法记录销货退回与折让,因而优于净价法。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数顾客期望享受现金折扣,总价法便高估了当期的收入和期末的应收账款,但因记录简便而得到广泛运用。

    例1 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 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95%×350) 6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 (66500×2%) 13303

    贷:应收账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

    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对比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是当前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但企业对它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概念模糊,现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对比说明。 商业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因而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

    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对比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关于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

    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销售折让的业务处理对比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行为在先,购货方希望售价减让在后。而且,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商品的销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依该《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法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通常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后,而且所得税汇缴期满(次年5月31日)之前,纳税人发生申报有误的,可以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折让行为,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此外,有些企业为了促销,与客户协议约定,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示例

    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条件下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须采用总价法入帐,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帐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但该法在实际核算中却存在运用不恰当的地方,笔者认为有加以修正的必要。先看以下例子:

    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不含税)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466 (11700X98%) 财务费用 234 (11700X2%) 贷:应收账款 11700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我们知道,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因此,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优待的应仅是其销售货款部分,而不应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具体到上例就是: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为11500元(10000X98%+1700),给予客户200元(10000X2%)的现金折扣。但现行

    实务中的做法,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 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可调整为:

    借:银行存款 11500元(10000X98%+1700), 财务费用 200元(10000*2%); 贷:应收帐款 11700元。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区别

    在企业的销售业务中,经常会遇到销售折扣的情况。现行制度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比较明确,而对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却并不那么清晰明了。为了让广大会计人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笔者对折扣的会计、税务规定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商业折扣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再参照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

    (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比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经营费用 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另外,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等 105.3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税前列支。

    比如,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1万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销售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如果对方在10日或20日之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财务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 11466(或11583)

    财务费用 234(或117)

    贷:应收账款 11700

    相应地,如果购货方享受到了现金折扣则应当作为理财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返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中国经济迅速市场化的过程中,商业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销售折让、销售折扣、返还利润,表现形式五花八门。作为指导各交易主体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于复杂的原因,财政部做出的规定前后不相吻合,导致各企业会计处理方法混乱的局面。与此同时,作为指导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规范文件,税务总局的规定也过于含糊笼统、缺乏严密性和合理性,导致各地方税务执法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纳税人不仅无所适从、动辄获罪,而且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已经对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产生了不当影响后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本文试图厘清这一现状,为纳税人提出适当的当前对策,并就财税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范提出建议。

      一、销售折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所谓“销售折让”,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有相同的、明确的规范。财政部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4条定义:“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给出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对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令[1992]5号《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第86条也给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发生上述“质量问题销售折让”时,会计上应当直接扣减销售收入。

      财政部文件财法字[1993]38号《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明确了“销售折让应从销项税基中扣减”的精神。因此,纳税人应当按扣减折让后的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减报折让销项又规定了附加限制条件。在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规定:销货方先要收回旧专用发票,或者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在国税发[1993]15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的发票管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未取得官方《折让证明》的销货方,剥夺其《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赋予的扣减权利,加重

    纳税义务。本文不试图探讨税务执法机关以普通规范文件加重纳税人税收义务的法律程序合法性,仅从实践中纳税人遵从相关发票规范的可行性角度看,销货方从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折让证明》是可能的,只是增加了费用负担。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销售折让的规定考虑却不周密:在许多情形下,销货方无法从买方收回已开的发票来“作废”重开,从而被迫“违规”。

      对于违规的责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范文件规定,销货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未收回旧票或者未取得官方的《折让证明》而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项税,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如果销货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生销售折让后未收回旧票作废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可被处以罚款(最高不过一万元)。在普遍买方市场的市场环境下,面对这种不完善的发票管制规定,虽然纳税人有心提高税法遵从度,但最终却发现发票违规几乎不可避免。

      二、销售折扣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对于“销售折扣”,已有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务规范文件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销售折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目前并无统一的界定。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销售折扣”包括一切低于销售方价目表的价格让步,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类。我们称这种看法为“广义的销售折扣”。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折扣仅指商业折扣,不应包括现金折扣。我们称之为“狭义的销售折扣”。

      对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92年的《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但98年颁布的《收入具体准则》中未再提及销售折扣,只明确给出了“现金折扣”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也就是说,具体准则采纳了总价法,将现金折扣视为财务利息费用处理,而不是直接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折扣的规定与《收入具体准则》完全相同。

      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的会计规范下,现金折扣支出不能直接冲减会计收入;而除现金折扣外的“销售折扣”就只能依据具体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定义来判断了。具体准则第6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因此,通常意义上为促销而给予买方的“商业折扣”应当直接冲减收入。由此推论,现行会计准则中的“销售折扣”是狭

    义的,与商业折扣的外延相同。

      因此,企业对折扣的会计处理应当是:现金折扣列为财务费用;其他销售折扣直接冲减营业收入。

      对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在1993年发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此后又在答复湖北省国税局的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所得税处理做出补充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税务总局上述两个文件都明确了“销售折扣应当从增值税基和所得税基中扣减”的基本精神,但附加了发票规范限制条件。对违反该项发票规范的,则剥夺纳税人的扣减权利,加重征税。本文不试图探讨以普通规范文件规定“违反发票规范”即加重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仅从纳税人在实践中遵从上述规范的可能性角度看,该规定存在技术上的遗漏缺陷:采用列举法列举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则可以扣除”,同时又采用排除法规定“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扣除”。至于两种情况之外的情形如何处理,例如纳税人如果直接按折扣后的实际成交净价开具发票,则遗漏了。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就采用机械主义的做法:凡未在发票上同时将折前价、折扣同时分别注清明细项目的,一律不许扣除,加重征税。从而造成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都产生疑问。

      此外,在各种情形的赊销实践中,折扣金额多数不能事先确定,甚至只有在交易清算的最后环节才确定下来。这使得“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规定无法遵守,频繁的违规不可避免。该项规范越来越失去合理性基础,而使纳税人处于“动辄获罪”的境地,进而损害了“法”的权威性。

      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销售折扣的外延给出定义,因此,如果采纳现行会计准则的狭义口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则对折扣的税务处理原则,应当是:被会计上列为费用的现金折扣,不应从增值税销项税基中扣减,但应准予所得税前扣除,没有其他的附加限制;狭义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则应从增值税销项税基中扣减,同时也从所得税应税收入中

    扣减,但有附加限制条件“折扣额应与销售额同张发票,不得另开发票。”

      违规责任:剥夺从税基中扣减的权利,加重纳税义务。

    三、返利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

      “返利”是返还利润的简称。在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规范文件中均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实践中探究其面貌,我们发现返利其实是由销售折扣演变而来,是销售折扣的一种深度表现形式:最初的销售折扣(商业折扣),是为鼓励批量采购而按批量大小给予的价格减让,折扣与销售同时产生(因此税务总局提出了“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但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和赊销的普遍适用,大批量买家开始事后倒过来再向上游厂家索要折扣。这种卖方在销售交割完成之后,根据买方在年度内采购量的大小另外再给予的折扣返还,俗称“返利”。

      返利的实质还是销售折扣。按照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是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否则,如果卖方作为推销费用列支而买方作为收入核算,就会同时夸大买卖双方实现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但是,如后文将讲到的,中国的发票管制制度迫使企业走上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二条道路(国美公司的巨额“其他业务收入”即是例证)。

      在税收方面,由于中国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返利的税务处理变得复杂并产生了严重混乱。

      让我们花些时间来探根究源: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既然“返利”是销售折扣形式的一种,卖方支付返利本应当由卖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收入,买方同时冲减成本。但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制制度下,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在实践中手续繁琐、效率低下、费用高昂。买卖双方为了能尽快完成清算,只有不顾交易实质,而按收款形式直接由买方倒过来向卖方开发票收取返利款(以便卖方能够取得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避免没有“发票”违反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前扣除的规范性文件而被重复课征所得税)。但是,这种倒开发票由于没有相应的反向货物交易,又被税务机关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结果是,增值税源从买方所在地转移到了卖方所在地。

      然而由于中国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共享制度,税源的行政地区间转移引起了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严重不满,遂以“具有偷、避税因素”[注1]的莫须有罪名向税务总局告状,引致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该文件对买方因取得返利折扣而相应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要求全部补纳税款,同时对卖方多纳的税款则不

    予理睬、不准扣减。造成对买卖双方重复课征增值税而违反增值税“不重复课税”的基本原理,违反国务院134号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注2]。

      167号规范文件的出台引致了征纳双方的混乱和筹划反筹划博弈。纳税人在面临重复课税的局面时,退而求其次,选择税率较低的营业税。2000年国税函550号《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出台,对沃尔玛公司网开一面;2004年国税发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出台,试图再次修补矛盾、自圆其说,将买方所获“返利”划分为两类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这就是“是否与销售量挂钩”的形式标准和“买方向卖方单独提供劳务”的实质标准。

      由于中国并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制度的内在冲突,136号文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终止筹划与反筹划活动。在各地的税收征纳实践中,136号文演化成征纳双方各自理解的分歧:税务机关认为实质标准无法应用,只能看形式;纳税人认为以形式定税种违反《营业税条例》法规。甚至闹出“有小数点的收入征增值税,没有小数点的收入征营业税”之类的笑话(指税务机关判断“与销售挂钩”的方法是“是否按百分比计算”——按百分比计算会产生小数点)。

      这是一场没有止境的冲突。

      纳税人在现行局势下,对返利的税务处理只有两个出路:其一是尽可能提高办税工作效率,将返利安排为“折扣”或“折让”,以承担办理《折让证明》的费用为代价,回归“销售折扣”的本来面貌,虽然效率较低,但在税务上避免了重复课征流转税,在会计上避免了收入和成本信息失真。其二是,视自身对税法的运用能力强弱来选择被重复课征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但无论走哪一条出路,纳税人要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越来越需要熟练掌握税收规范文件和税收争端处理这个唯一“制止征税权过度扩张”的合法武器。

      四、对税务当局的建议

      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这里的“政治”含义是“公共权力的分配”),行政部门的立法权趋于过度膨胀。税务当局以普通规范性文件(通知、批复、规定等)来扩大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十分频繁,而缺乏司法和立法机关的审查制约[注3]。这种环境下,需要税务当局在行政立法时保持十分的谨慎和克制。

      从税收规范文件的立法技术角度来讲,首先,应当尊重增值税“税不重课”的基本原理。对卖方已经纳过税的专用发票,允许买方全额抵扣,而不宜以“有偷避税因素”的理由要求买方再次补税。

    其次,应当承认和归还“返利”以“折扣”的本来面目,明确允许卖方按折扣开具负数发票来冲减收入,同时买方凭负数发票扣减进项税。以此来结束关于返利的无休止分歧。

      当然,最根本的出路是遵循国际惯例,合并营业税制和增值税制,实行统一、全面的增值税制度。同时要制止发票政府管制制度的极端化倾向。

      离开税收规范本身的合理性,希望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将无异于缘木求鱼。

      注1:167号文件原话是:“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

      注2: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3:国税总局一些普通规范性文件以剥夺“进项税抵扣权”和“所得税前扣除权”作为违反发票管制规定的惩罚措施,涉嫌违反主席令[2001]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补税”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处罚形式。

    打折销售1

    打折销售(一)

    目标:1.打折销售问题中有哪些量,理清他们的关系 2.能正确根据条件选择计算利润的方法 3.感悟如何寻找打折问题中的相等关系 一.知识点

    1.商场中,每件服装有一个标价牌,标出服装的价钱。

    2.少卖百分之二十的钱,会不会亏了呢?同学们讨论一下。

    (1)进价:购进商品时的价格(有时也叫成本价)

    (2)售价:在销售商品时的售出价(有时称成交价,卖出价)。 (3)标价:在销售时标出的价(有时称原价,定价)。

    10x

    (4)打x折:在销售商品时按定价的100出售

    (5)利润: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的纯收入,利润= 售价 – 进价 (6)利润率:利润占进价的百分率,即:利润率= 利润 ÷进价×100%。 二 试一下身手

    1.原价100元的商品打8折后出售, 售价是______________ 2.原价是x元的商品折3.5折后出售,售价是______________ 3.原价是100元的商品打x折后出售,售价是________ 4.原价a元的商品打x折后出售,售价是__________

    5.进价100元 商品提价40%后出售,售价是___________ 6.原价a.元的商品提价x%后出售,售价是____________ 7.进价100元的商品以150元售出,利润是___________ 8.进价a元的商品以b元卖出,利润是___________

    9.进价为a元的商品提价90%后,再打7 折出售,利润是___________ 10.进价为100元的商品以150元卖出,利润率是___________ 11.进价为a元的商品,以b元的价格卖出,利润率是小结:利润 = 售价– 成本价 利润率 = 利润÷成本价×100% 二:解决问题 1.求商品标价

    [例1]某商品的进价是1530元,按商品标价的9折出售时,利润率是15%,商品的标价是多

    解:

    __________

    2.求商品进价

    解:

    3. 求利润率

    [例

    3]一商店将每台彩电先按进价提高40%,标出售价,然后广告宣传将以80%的优惠价出售,结果每台赚了300元,则经销这种产品的利润率是多少? 解:

    4.求折扣数

    [

    例4]某商品的进价为1250元,按进价的120%标价,商店允许营业员在利润不低于8%的情况下打折销售,问营业员最低可以打几折销售此商品? 解:

    解:

    [例5]某商店有两种进价不同的计算器都卖了64元,其中一个盈利60%,另一个亏本

    20%,在这次买卖中,这家商店盈利还是亏损?盈利或亏损了多少元?

    等量关系: 解:

    打折销售问题中:要列表找出所有的量,看哪些是已知,哪些是未知 设其中一个未知量,用代数式表示 出其余的未知量

    题中涉及利润就用利润列方程,涉及利润率就用利润率列方程

    5.4打折销售

    题 学 标

    5.4 打折销售

    1.使学生经历探索打折销售中的已知量和末知量之间的相等关系,列出一元一 次方程解简单的应用题;体验数学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2.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列出一元一次方程解应用题这种代数方法及其步骤;培养 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进一步熟练运用方程解决实际问题

    教 重 点 材 难 点 理解经济问题中打折的意义 分 电脑、投影仪 析 教 具

    一、

    学习目标: 1. 在实际问题中寻找适当的等量关系,建立方程。 2. 理解打折销售问题中的利润(利润率) 、成本、销售价之间的关系 二、 自学提示: 阅读课本 P145-156 内容 1.完成课本中的“想一想” 2.打折销售问题中的利润利润率) 、成本、销售价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3.小组讨论用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一般步骤是什么? 三.自学检测: 1.原价 100 元的商品打 8 折后价格为 80 元; 2.原价 100 元的商品提价 40%后的价格为 140 元; 3.进价 100 元的商品以 150 元卖出,利润是 50 元,利润率是 50% ; 4.一件夹克按成本价提高 50%后标价,后因季节关系按标价的 8 折出售,每件以 60 元 卖出,这种夹克每件的成本价是多少元? 解:设这件夹克的成本价为 X 元,那么:这件夹克的标价为 x(1+50%) 元;这件 夹克的实际售价用 X 表示为 1.5x×80% 元;由此,列出方程得: 1.5x×80% = 60 。 解方程,得 X= 50 。 答:这件夹克的成本价是 50 元。 公 式:利润=卖出价-成本价(或者:利润=销售价-成本价) 利润率 = 利润 ×100% 成本

    用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一般步骤是什么?

    1.

    ³ éÏ ó

    ý Ê § Ñ Ê Î â Ì

    · Ö Î ö

    Ò Ñ Ö ª Á ¿ ¡ ¢ Î ´ Ö ª Á ¿ ¡ ¢ µ È Á ¿ ¹ Ø Ï µ

    » º Ï í ² À

    â ½ Ä µ Ï º í À Ô Ð

    â Ê ½ Í

    ÏÀ º í

    éÖ Ñ ¤

    · ½ Ì ³ Ä µ â ½

    ó³ Ç ö

    ½³ · Ì

    Ð ö Á ³

    四. 当堂训练: 1.原价 X 元的商品打 8 折后价格为 元; 2.原价 X 元的商品提价 40%后的价格为 元; 3.原价 100 元的商品提价 P %后的价格为 元; 4.进价 A 元的商品以 B 元卖出,利润是 元,利润率是 。 5.某服装商店以 135 元的价格售出两件衣服,按成本计算,第一件盈利 25 %,第二件 亏损 25 %,则该商店卖这两件衣服总体上是赚了,还是亏了?这二件衣服的成本价会一样 吗?算一算? 6.到商场了解打折销售的情况, 自己编写一道可以用方程解决的应用题, 并给出解答。 五.小结: 通过本课的学习,你有什么收获? 1.用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 (1)仔细审题。(2)找等量关系。(3)解方程并验证结果。 2、理解打折、利润、利润率,提价、降价等概念的含义

    六、布置作业

    布 置 作 业 教 学 后 记

    练习册打折销售

    本节课内容较为简单,学生掌握良好,课上反应热烈。

    注册会计师《会计》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注册会计师《会计》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计算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1000万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3月10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

    要求:分别现金折扣含增值税与不含增值税两种情况,编制甲公司3月10日的相关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1)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

    借:应收账款 1053(1 000×1.17×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1000×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2)3月10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

    ①按照含增值税额计算:

    借:银行存款 1031.94

    财务费用 21.06(1 000×1.17×90%×2%)

    贷:应收账款 1 053

    ②按照不含增值税额计算:

    借:银行存款 1035

    财务费用 18(1 000×90%×2%)

    贷:应收账款 1053

    【单选题】2009年7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l3 600元,成本为60 000元。货款尚未收到。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已经同意,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假定2009年8月发生折让,甲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

    A.冲减2009年8月的销售收入80 000元及成本60 000元

    B.冲减2009年7月的销售收入80 000元及成本60 000元

    C.冲减2009年7月的销售收入4 000元

    D.冲减2009年8月的销售收入4 000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①2009年7月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②2009年8月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 4 680

    转载请注明: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汽车销售部会计分录

    汽车销售行业会计分录做法

    2011-11-25 浏览数:217 标签:汽车销售行业会计分录

    一、整车采购及销售

    1、采购汽车,向厂家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支付余款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

    3、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

    4、销售汽车

    (1)收到客户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客户)

    贷:产品销售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5、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汽车装饰销售

    (1)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现金

    贷:产品销售收入——汽车装饰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汽车装饰品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汽车装饰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商品采购——配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配件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配件

    3、配件销售

    借: 应收账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 产品销售成本-汽车配件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四、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其他修理公司的修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保险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退其他修理公司修理费

    3、退其他修理公司修理费

    借:其他应付款——退其他修理公司修理费

    贷:库存现金

    4、结转维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维修

    贷:库存商品——配件

    贷:应付职工薪酬

    五、售后维修

    (1)收到预收维修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2)开具维修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贷:应付职工酬谢

    六、厂家规定的保修保养费用

    (1)发生保修保养费用

    借:应收账款——厂家

    贷:产品销售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工时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收到厂家确认电传文件

    借:预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厂家

    七、收取各种折扣、返利的会计处理

    1、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与汽车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利,如广告促销费、形象反利、硬件设施返利等,附给汽车生产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并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营业税

    2、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汽车生产企业在随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以负数列示,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汽车(发票列示的正数)

    库存商品——折扣(发票列示的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借方科目正负相抵数)

    3、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汽车生产企业未在随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以负数列示,而在销货清单中以负数列示,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汽车(销货清单列示的正数)

    库存商品——折扣(销货清单列示的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列示的增值税合计数)

    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借方科目正负相抵数)

    4、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由汽车生产企业单独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折扣(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负数)

    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负数)

    5、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与汽车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附给汽车生产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折扣(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负数)

    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负数)

    6、每月转销“库存商品——折扣”的核算

    当月应转销“库存商品——折扣”金额的计算当月应转销折扣金额=[(月初库存折扣+当月增加折扣)/(月初库存量+当月购进量)]×当月销售量

    借:产品销售成本(负数)

    贷:库存商品——折扣(负数)

    销售过程的核算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

    大新工厂2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售给国贸公司A产品200件,每件285元,货款57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2.以银行存款支付推销产品的电视广告费3600元.

    3.售给捷达公司A产品380件,每件285元,货款79800元,款项已收到,存入银行.

    4.以银行存款支付销售A产品运输费3850元.

    5.根据合同规定,预收华声工厂订购B产品780件40%的货款37440元,存入银行.

    6.售给华声工厂订购的B产品780件,每件120元,计货款93600元,其中37440元为预收账款,其余款项尚未收到.

    7.以银行存款支付销售B产品的运输费1962元.

    8.收到华声工厂前欠的部分款项30000元,存入银行.

    9.A产品单位成本为215.18元,B产品单位成本为88.75元,结转已售A,B两种产品的生产成本.

    要求:根据上列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1.销售甲产品200件,单位售价150元,产品发出,货款收到并存入银行。

    2. 收到预收货款50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

    3. 本月甲产品完工1 000件,完工产品成本120 000元(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4. 销售部门报销日常开支费用总额3 000元,以现金支付。

    5. 发出预收货款的甲产品800件,货款计120 000元,尚未收到购货方所欠尾款。

    6. 摊销行政部门办公用房租1 500元,预提银行借款利息2 000元。

    7. 企业违反合同以现金支付罚款800元。

    《打折销售》教学设计简案

    《打折销售》教学设计简案

    一、 教学构思

    创设丰富的数学问题情境,让学生经历和体验模型化的过程,通过实践活动,体验“讨价还价”的过程,而“讨价还价”是商品购买活动中的常见现象,恰当的还价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物品。让学生体会到数学丰富多彩,数学贴近生活。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

    二、教学目标

    1、1、创设问题情境,对市场销售问题——打折销售的研究,进一步经历应用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过程。

    2、2、使学生能根据打折销售这一具体问题中的数量关系列出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总结用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步骤。 3、3、培养学生在生活中运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

    三、学生学习任务分析

    1、理解卖价、成本价的概念,掌握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

    2、理解:利润=卖价-成本价,确定等量关系并列出方程。

    3、用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步骤。

    四、教学策略

    1、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掌握标价、折数、售价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能利用这一数量关系,列出方程解决实际问题。

    2、让学生通过市场调查,找出卖价与成本价之间的数量关系。

    3、通过交流、讨论,理解:利润=卖价-成本价,确定等量关系,列出方程并求解。

    五、教学过程

    1、1、创设问题情境一,让学生掌握标价、折数、售价三者之间的关系。 2、2、利用标价、折数、售价三个量的关系,让学生解决练习1。

    3、3、创设问题情境二,提出问题并让学生通过交流、讨论,探索例题的思路及建立方程。

    4、4、和学生共同小结用一元一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的一般步骤,并指出关键步骤。

    5、5、练习2。

    6、6、讨论。

    7、7、小结。

    随堂练习1:

    一件夹克按成本价提高50﹪后标价,后因季节关系按标价的8折出售,每件以60元卖出,这批夹克每件的成本是多少元?

    例:一家商店将某种服装按成本价提高40﹪后标价,又以8折(即按标价的80﹪)优惠卖出,结果每件仍获利15元,这种服装每件的成本是多少元?

    随堂练习2:

    某种商品因换季准备打折出售,如果按定价的七五折出售将赔25元,按定价的九折出售将赚20元,问这种商品的定价是多少元?

    讨论:

    据了解,个体商店销售足球,只要高出进价的20﹪便可盈利,但老板们常以高出进价的100﹪—300﹪标价,假如你准备买一个标价为200元的足球,应在什么范围内还价?

    思考题:怎样打折

    商场出售的A型冰箱每台2190元,每日耗电量为1度,而B型节能冰箱每台售价虽比A型冰箱高出10﹪,但每日耗电量却为0.55度。现将A型冰箱打折出售,问商场打几折时,消费者购买A型冰箱与购买B型冰箱一样合算(按使用期为10年,每年365天,每度电0.40元计算)?

    对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以及销售返利业务会计核算的探讨

    ■论坛

    LUNTAN

    ●田秀群/文

    ■提要:

    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返利是现代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和结算资

    金及时收回而常用的促销措施和资金回笼管理手段,是企业商品销售业务中经常发生的会计事项。它们都与销售商品业务有关,但发生的目的、时间、业务内容和会计处理方法又各不相同,是企业销售商品会计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核算难点。本文就商品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返利及其各自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在企业商品销售过程中,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返利是经常遇到但又容易混淆的问题。它不仅涉及会计核算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同时涉及有关税务处理,情况复杂,手续具体,在企业销售商品会计核算中有一定的难度。商品销售折扣根据其发生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又具体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项内容。销售返利,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折让。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返利,都与企业销售商品相关,但其作用又各不相同,企业应灵活加以运用,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一)商业折扣。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具体折扣形式,它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了鼓励客户买商品,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是企业商品促销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措施。从发生的时间看,商业折扣是在商品销售时发生,开具销售凭证之前;从给予的目的看,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多购买商品,促进商品销售而发生,是企业薄利多销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

    由于商业折扣实际发生在开具商品销售发票之前,因此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相对简单。企业给客户开具商品销售发票时,要列明原始售价、商业折扣的比例和金额以及折扣后售价金额。会计核算只需要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不需要单独记录商业折扣。但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商业折扣在商品销售发票中的体现问题,要在销售凭证中把商业折扣的比例和金额列出来。

    同,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其目的不是商品促销,而是企业加快销售资金回笼的具体手段和措施。从发生的时间看,现金折扣并不是在商品销售时发生,而是发生在商品销售以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从给予的目的看,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之内及早付款,以便早日收回销货款,加快资金周转,减少坏账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鼓励客户多购买商品,促进商品销售而发生。现金折扣不是商品促销手段,而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促进应收账款及时变现的一项有效措施,现代企业也应该积极加以运用。但应注意的是,在确定现金折扣条件时,应通过财务计算,找出不同付款期间的最佳折扣比率。

    由于现金折扣实际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后的货款结算期间,与销售商品价格和销售发票本身没有实质关系。所以,企业销售商品时,尽管销售合同中带有现金折扣付款条件,但是

    一、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或者为了鼓励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及早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除。根据给予折扣的目的、发生的时间、折扣的内容等方面的不同,销售折扣实际上具体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情况。

    (二)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不

    8

    ··CommercialAccounting20101223期

    对于货款结算期间才有可能发生的主动在商品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现金折扣也不予考虑,按照销售发票即及时给予销售折让,尽量避免发生中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认销售商销售退回。

    品收入和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售折让是商品销售以后又发果在付款期内实际发生了现金折扣,生的价格减让问题,势必涉及到商品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企销售凭证(销售发票)的金额变动。但业的“财务费用”核算。即企业实际收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销售折让发生时到扣除现金折扣后资金时,根据收款销售发票已经开具并且已经确认了通知做如下处理:借记“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收入;有时可能还没有开具(实际收到金额)、“财务费用”(给予销售发票且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现金折扣)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因此在具体工作中,销售折让的会计(应收的金额)科目。

    处理一般要分清以下两种情况:

    这里需要探讨的是现金折扣入账(一)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会计核算客观且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已经确性原则的要求,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会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计信息。在带有现金折扣付款条件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果符合增值税有关销售中,如果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付规定,其销项税额也可以调整。

    款期限内付款并发生了现金折扣,企1.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

    业应根据销售合同,自制现金折扣证已经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销货方就明单据并连同带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不能随意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销售售合同一并作为入账的原始依据。

    商品收入和销项税额,而应由购货方二、销售折让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如前所述,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给其出具《开是看似相近但又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所谓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将商品销售给方见到购货方转交的《开具红字增值购货方以后,因为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后,可以据以开格等原因,经购销双方协商同意之具红字专用发票,将销售折让金额及后,销货方在原售价基础上给予购货其相应的增值税用红字开具,并将《开方的价格减让,既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商品促销,也不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具的红字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冲减当加快资金回笼的措施,而是为了避免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发生销售退回而采取的措施。

    2.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

    从时间上看,销售折让发生在商还没有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且是品销售以后;从给予的目的看,是为了在专用发票开具的当月,销货方可以防止发生销售退回。因为一般情况下,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当商品质量、规格等如果与合同不符,红字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冲减当期的作为购货方是要拒绝付款退回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的。如果这样,对于销货方来讲销售将3.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

    不再成立,这是一般企业都不愿意看还没有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并且是到的。所以,作为销货方,在出现商品在专用发票开具的认证期限之内,但质量问题以后,要积极与购货方沟通,

    不是开具发票的当月。销货方应出具

    CommercialAccounting2010·12·23期■论坛

    LUNTAN

    发生销售折让具体原因、金额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红字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4.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购货方

    还没有将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但已经超过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不能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全部冲减销售收入,不能对销项税额做出调整。此时据以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不涉及发票,而只能是交易双方销售折让的协议等。

    (二)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企业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有些情况下,企业先将商品发送给购货方,但并没有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购货方验收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要求给予价格减让,且销货方同意给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特殊的销售折让,因为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所以不涉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调整问题。业务部门只需按照减让后的实际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时将其作为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原始依据,不需要对减让的价格单独进行处理。

    三、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工商企业之间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出现的一种销售折让的特殊形式。它是指企业商品销售中,由于购货方(经销商)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经销商)相应价格折让行为,销售返利,是企业促销的一种手段,更是对购货

    9

    ■论坛

    LUNTAN

    ●赵鹏飞/文

    ■提要:会计保持与金融业务创新的协同发展,能够保证其先进性、前瞻性。

    金融

    危机中公允价值饱受指责,根源在于缺乏与金融创新的协同发展机制。“亡羊补牢”模式下,金融危机中的公允价值计量信息存在着可能的不公允,市场可能的非有序与非理性化及损益处理的非稳健性。我国的公允价值市场与理论环境还不成熟,推广应用——完善准则、健全市场机制、配套法规制度与加需足够稳健,采取“未雨绸缪”模式—

    强监管、循序渐进地实施,则是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借鉴与启示。一、金融危机中暴露的公允价值固有的缺陷源于会计与金融创新协同的滞后

    在2009年的改进中几乎完全接受了

    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然而市场交易的无序或操控、估值技术的应用及种种假设性的依赖,使现实中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并不公允。当原本有序的市场转向无序市场时,其固有的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所谓公允价值并不公允,正是因为会计对金融业务创新

    FASB的定义。笔者认为,公允价值本

    质上是一种内在价值,但内在价值的虚拟化只能通过一定的载体形式实现,譬如市场脱手价格或估值。公允价值只是一种假设的理想交易状态,是为体现资产或负债计价的公平性,

    FASB在SFAS157中对公允价值

    定义为:“公允价值是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IASB

    方(经销商)的一种销售让利。销售返利的业务本质是商品销售折让,并不是对购货方单纯的资金奖励,所以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对于销货方来讲,销售返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后。所以,年度内企业销售商品时,应按照合同价确认销售收入,不得从销售总额中扣除预先承诺的销售返利。年度终了,企业在收到购货方(经销商)转交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之后,根据销售返利合同计算出返利金额,给购货方(经销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返利价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返利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返利金额)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销售返利一般发生在年度终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以,因返利而减少的报告年度“商品销售收入”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

    购货方(经销商)收到销货方给予的销售返利时,根据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及收款通知,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返利金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已销商品分摊的返利价格)、“库存商品”(未销商品分摊的返利价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返利价格计算的进项税额)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购货方(经销商)收到销货方上一年度返利时,一般都是在

    年度终了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以,因返利而减少的报告年度“商品销售成本”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如果所购商品没有全部售出,还有部分以存货形式存在,那么取得的销售返利价格应在已销商品和未销商品之间进行分摊,未销售商品分摊的销售返利价格应调整“库存商品”账户。

    10

    ··

    CommercialAccounting201012

    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有什么区别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也会遇到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问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11—9】甲公司在20×7年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7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如果乙公司在7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400(20 000×2%)元,实际付款23 000(23 400-400)元。

    借:银行存款 23 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3)如果乙公司在7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200(20 000×1%)元,实际付款23 200(23 400-200)元:

    借:银行存款 23 2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4)如果乙公司在7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例11—10】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6 0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贷:应收账款 46 8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 200 贷:应收账款 889 200

    销售中的折扣与折让

    会计基础知识:销售中的折扣与折让 ( 一)

    简单地说,折扣和折让都是销售方对购买方进行的价格让步,但折扣和折让的原因、形式和对的影响都不一样。

    折扣

    在新会计准则中,折扣分为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在折扣期限内付款时,债务人可以少付部分货款。该折扣发生时被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如购货方大量采购时,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该折扣直接从收入中扣除,不需要进行特殊账务处理。在折扣条件下,销售方的主动性一般要大一些。在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将折扣统称为销售折扣。

    折让

    折让即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根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折让在发生时一般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如果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折让的这种价格让步是一种销售方的被动让步,购买方的主动权一般要大一些,让步的程度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当协商无果时,往往会发生销售退回。未完,待续 ......

    会计基础知识:销售中的折扣与折让 ( 二)实务处理

    一 折扣

    1.现金折扣

    概念:现金折扣是指销售一方为鼓励购买一方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而向购买一方提供的债务扣除。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例:某公司销售给X厂汽油10吨,单价3000元,计货款3万元。该厂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商定一月内付款。为鼓励该厂及早偿还货款,某公司协议许诺给予该厂折扣优待,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后该厂在20天内付款。

    分析:(1)购货时,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售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

    销售额为10×3000=30000元

    销项税额为30000×17%=5100元

    价税合计为30000+51000=35100元

    同时作出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厂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分录(略)

    (2)20天内付款时,公司按协议计算出折扣额,根据实收金额开具正式收款收据。同时,X厂也应出具折扣证明单交公司一同入帐。

    折扣额为30000×1%=300元

    X厂实际付款金额为30000-300+5100=348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800

    财务费用 300

    贷:应收收款—×水泥厂 35100

    说明:由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时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对现金折扣不予扣除。税法也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发生的现金折扣可列入财务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2.商业折扣

    概念: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比如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20件,销售价格折扣20%等。

    例: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现有某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分析:(1)确定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折后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

    折扣额为5×2500×3%=375元

    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

    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

    (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186.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12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61.25

    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分录(略)

    说明: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俗称打折),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由于折扣是在销货方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 折让

    概念: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虽然也是在货物销售之后发生的,但其实质却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例:例:某公司4月1日销售给某厂柴油5吨,单价3000元,钱货两清。4月5日,该厂来人反映油质达不到标号,但基本可用。考虑到双方单位商贸合作关系,该厂表示不退货,但需公司给予一定的价格折让。经协商,公司对该厂按3%予以价格折让。 分析:(1)4月1日,销售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出销售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

    销售额为5×3000=15000元

    销项税额为15000×17%=2250元

    价税合计为15000+2250=17250元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7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50

    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分录(略)

    (2)4月5日,发生销售折让时,公司根据某厂送交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以银行转帐支付折让额。

    折让额为15000×3%=450元

    当期应冲减的销项税款为450×17%=76.5元

    (3)公司用红字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7.50

    说明:销售折让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因而税法规定,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推荐访问:折让 分录 会计 销售 销售折让计入什么科目 销售折扣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