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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收费标准:监理收费标准 2019

    来源:雨月范文网 时间:2019-09-19 点击:
    监理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

    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

    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

    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

    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

    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

    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

    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

    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质

    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

    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

    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

    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

    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之和。

    1.0.3 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

    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对机电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

    额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额。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

    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的规定收费。

    1.0.5 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

    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合

    同额。

    1.0.7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基本监理服务内容的酬金。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附表二)中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1.0.8 施工监理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

    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

    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

    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1.0.9 施工监理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

    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收费

    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

    1.15。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

    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施工监理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以及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

    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施工监理工作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

    下:

    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0~~4000m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在以上基础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

    商确定。

    1.0.11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2。

    1.0.12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基本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则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

    确定。

    1.0. 13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

    费的5~7%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4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矿山采选工程

    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

    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坑内采矿工程

    坑内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2.2.2 露天采矿工程

    露天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2.2.3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3

    2.2.4 煤炭矿井工程

    煤炭矿井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4

    2.2.5 煤炭露天矿工程

    煤炭露天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5

    2.2.6 选煤厂工程

    选煤厂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3-6

    3加工冶炼工程

    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林产、农业、(粮食)、内贸、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

    程。

    3.1.1 加工冶炼工程示例

    加工冶炼工程示例表 表3.1-1

    3.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4石油化工工程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5 水利电力工程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5.2.1 电力、核能、水库工程

    电力、核能、水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注:电力、水库工程地处深山峡谷且距交通枢纽200KM以上附加调整系数为1.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注:引调水渠道或管道、河道堤防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85;灌区田间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25;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0.7;河道治理及引调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附加调整系数为1.3;工程地处深山峡谷且距交通枢纽200KM以上

    附加调整系数为1.1。

    5.3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表 表5.3-1

    6 交通运输工程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61;

    2.复杂等级为Ⅱ级的新建双线另乘0.85;

    3. 由建设单位提供办公及设备费,复杂等级为Ⅰ、Ⅱ级的另乘0.84,复杂等级

    Ⅲ级的另乘0.92。

    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过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注:1. 公路机电工程的附加调整系数为0.9;

    2.城市道路通过地下管网密集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05。

    3. 公路工程项目穿越山岭重丘区的部分附加调整系数为1.1。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

    2-3

    注: 1.桥梁、隧道通过地下管网密集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1;

    2. 主跨25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单跨250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米以上斜拉桥、800米以上悬索桥等结构复杂的独立特大桥工程附加调整系数

    为1.15;

    3.大于3000米的独立特长隧道及2000米以上桥梁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05。

    6.2.4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工程项目 计量单位 Ⅰ

    沿海 吨级

    集装箱

    内河 吨级

    沿海 吨级 ≤5000

    散 货

    码内河 吨级 ≤500

    头 件杂货、滚装、沿海 吨级 ≤3000

    客运等多用途 内河 吨级 ≤500

    沿海 吨级

    原 油

    内河 吨级

    化学品、成品油、气等危险

    吨级

    防波堤、导流堤、海上人工最大水深

    岛等水上工程 (米)

    护岸、引堤、海墙等建筑防最大水深

    ≤3

    护 (米) 表6.2-4 Ⅱ Ⅲ <50000 ≥50000 500~1000 ≥1000 5000~30000 ≥30000 500~1000 ≥1000 3000~10000 ≥10000 500~1000 ≥1000 <30000 ≥30000 <1000 ≥1000 <1000 ≥1000 <6 ≥6 3~5 ≥5 港口工程

    船坞

    修造船厂

    船台、滑道

    水工工程

    舾装码头

    通航建筑

    工程 渠化枢纽、船闸 升船机

    沿海

    内河整治

    航道工程 船舶吨位 ≤3000 3000~10000 ≥10000 船体重量≤1000 (吨) 吨级 ≤3000 3000~10000 ≥10000 300~1000 ≥1000 <300 ≥300 1000~5000 ≥5000 通航吨级 ≤300 通航吨级 通航吨级 通航吨级 ≤300

    工程量(万<30000 ≥30000 300~1000 1000

    疏浚与吹填

    方)

    航标工程

    水上交通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管制工程

    水上通信导航系统工程 ≤50 50~200 ≥200 投资(万元) <1000 ≥1000 投资(万元) <3000 ≥3000 注:1.孤岛作业的海洋水运工程项目和远离岸线的海、河水运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2;

    2. 开敞式的沿海水运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1;

    3.在枯水期作业的航道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1。

    6.2.5 民用机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 建筑市政工程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路、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电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注:1. 大型建筑工程指20001 m²以上的建筑,中型指5001~20000 m²的建筑,小型指5000 m²以下的建筑;

    2.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为1.1~1.3。

    7.2.2

    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7.2.3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

    7.2.4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4

    8 农业林业工程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8.2-1

    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附表二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附表三

    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 矿井工程,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铀矿采选工程 1.1

    2.加工冶炼工程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冶炼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3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 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库工程 1.2 核能工程 1.3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机场空管和助航灯光工程 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

    邮电、电信、广电工艺工程 0.9 建筑、人防、市政工程 1.0

    园林绿化工程 0.8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9

    附表四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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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收费标准

    一、工程概况和特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总投资:

    该工程为框架结构,层高 层,基础采用灌注桩。灌注桩数量: 其中:埋深 m的 根,深埋 m的 根。 二、编制依据

    1、工程试验桩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

    2、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4-80) 3、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502-2002) 4、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2) 三、监理实施细则

    根,

    灌注桩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总 监 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 编 制 人: 编 制 日 期:

    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部

    监理收费标准新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士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 ;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O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一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一350Om为1.2;

    海拔高程3501一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一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 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度

    2.2.1 采矿工程

    2.2.2 选矿工程

    3 加工冶炼工程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4 石油化工工程 4.1 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5 水利电力工程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 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5.2.2 其他水利工程

    6 交通运输工程 6.1 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6.2.4 水运工程

    6.2.5 民用机场工程

    7 建筑市政工程 7.1 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 建筑、人防工程

    7.2.2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7.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8 农业林业工程

    8.1 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Ⅱ级。

    监理收费标准(旧)

    国家物价局

    建 设 部 文 件

    (1992)价费字479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

    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

    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5万元/人/年。(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

    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监理收费标准(新)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价房[2007]27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创建部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其收费基价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69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

    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 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 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O.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级) 0.8 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 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 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 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

    表2.2-1

    2.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3 加工冶炼工程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4石油化工工程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5 水利电力工程

    5.1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 5.2-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6 交通运输工程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了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共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注:l.复杂程度调整系数I级为0.85,Il级为l,IIl为O.95; 2.复杂程度等级Il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O.85。

    6.2.2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Il、IIl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6。

    6.2.3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

    6.2.4水运工程

    6.2.5民用机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

    6.2-5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建筑市政工程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表7.2.2

    7.2.3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8农业林业工程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注:计费额大于.l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l.039%的收费率计算改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专业调整

    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 0.9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2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道路、助航灯光工程 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0.8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 邮电、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1.0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9

    附表四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监理费计价收费标准

    监理费计价收费标准

    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序 号 号 计 费 金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8500 9000 95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50000 55000 60000 65000 70000 75000 80000 85000 90000 95000 100000 额 收 费 基 16.5 30.1 42.1 54.1 66.1 78.1 88.775 99.45 110.125 120.8 130.8333 140.8667 150.9 160.9333 170.9667 181 190.4 199.8 209.2 218.6 306 393.4 472.1 550.8 629.5 708.2 779 849.8 920.6 991.4 1057.5 1123.6 1189.7 1255.8 1326.1 1396.4 1466.7 1507

    单位:万元 价 费 率

    3.3% 3.01 % 2.807 % 3.305 % 2.664 % 2.603 % 2.536 % 2.486 % 2.447 % 2.416 % 2.379 % 2.348 % 2.322 % 2.299 % 2.280 % 2.2625 % 2.24 % 2.22 % 2.202 % 2.186 % 2.04 % 1.967 % 1.8884 % 1.836 % 1.513 % 1.771 % 1.731 % 1.70 % 1.674 % 1.652 % 1.627 % 1.605 % 1.586 % 1.570 % 1.56 % 1.552 % 1.544 % 1.507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1255.8+(1507—1255.8)/(100000—80000)*(85000—80000)=1326.1 1255.8+(1507—1255.8)/(100000—80000)*(90000—80000)=1396.4 1255.8+(1507—1255.8)/(100000—80000)*(95000—80000)=1466.7 991.4+(1255.8—991.4)/(80000—60000)*(65000—60000)=1057.5 991.4+(1255.8—991.4)/(80000—60000)*(70000—60000)=1123.6 991.4+(1255.8—991.4)/(80000—60000)*(75000—60000)=1189.7 708.2+(991.4—708.2)/(60000—40000)*(45000—40000)=779 708.2+(991.4—708.2)/(60000—40000)*(50000—40000)=849.8 708.2+(991.4—708.2)/(60000—40000)*(55000—40000)=920.6 393.4+(708.2—393.4)/(40000—20000)*(25000—20000)=472.1 393.4+(708.2—393.4)/(40000—20000)*(30000—20000)=550.8 393.4+(708.2—393.4)/(40000—20000)*(35000—20000)=629.5 218.6+(393.4—218.6)/(20000—10000)*(15000—10000)=306 181+(218.6—181)/(10000—8000)*(8500—8000)=190.4 181+(218.6—181)/(10000—8000)*(9000—8000)=199.8 181+(218.6—181)/(10000—8000)*(9500—8000)=209.2 120.8+(181—120.8)/(8000—5000)*(5500—5000)=130.8333 120.8+(181—120.8)/(8000—5000)*(6000—5000)=140.8667 120.8+(181—120.8)/(8000—5000)*(6500—5000)=150.9 120.8+(181—120.8)/(8000—5000)*(7000—5000)=160.9333 120.8+(181—120.8)/(8000—5000)*(7500—5000)=170.9667 78.1+(120.8—78.1)/(5000—3000)*(3500—3000)=88.775 78.1+(120.8—78.1)/(5000—3000)*(4000—3000)=99.45 78.1+(120.8—78.1)/(5000—3000)*(4500—3000)=110.125 30.1+(78.1—30.1)/(3000—1000)*(1500—1000)=42.1 30.1+(78.1—30.1)/(3000—1000)*(2000—1000)=54.1 30.1+(78.1—30.1)/(3000—1000)*(2500—1000)=66.1

    监理、造价、招标收费标准

    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 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 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 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 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 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 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 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 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 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 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 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 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 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 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 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

    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 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 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 收费不再调整。 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 价费字 479 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 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 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 容》 (附表一) 。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 理”)服务收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 的相关服务”)收费之和。 1.0.3 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 费,对机电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额 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 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额。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附表四)的规定收费。 1.0.5 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 加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 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合同额。 1.0.7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基本

    监理服务内容的酬 金。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 (附表二)中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 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1.0.8 施工监理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 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 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 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 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 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1.0.9 施工监理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 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 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附表三)

    -2-

    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 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 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工程复杂程 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施工监理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以及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 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 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 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 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 2000m 地区进行施工监理工作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2000~~3000m 为 1.1 海拔高程 3001~~3500m 为 1.2 海拔高程 3500~~4000m 为 1.3 海拔高程 4001m 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在以上基础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1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 1.1~1.2。 1.0.12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基本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

    人,则按照其占施工 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13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 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 4E2A 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监理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费的 5~7%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4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 1.0.1 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坑内采矿工程

    坑内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 I级 开拓运输系统单一,斜井串车,平硐溜井,主、副、风井条数≤3 条; 矿石品种单一,不分采的采矿工程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 II 级 缓倾斜薄矿体或埋藏深度500m 的矿体; 工程特征

    表 2.2-1

    开拓运输系统较复杂,斜井箕斗,主、副、风井条数≥4 条,有系统的顶板管理设施;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采矿工程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 III 级 缓倾斜中厚矿体或大水矿床; 开拓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 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 铀矿采矿工程

    -3-

    2.2.2 露天采矿工程

    露天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程特征

    表 2.2-2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 矿体埋藏垂深<120m 的山坡与深凹露天矿; I级 单一采场的一般露天矿,开拓运输系统单一; 矿石品种单一,不分采的采矿工程; 水深<6m 采金船采金工程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 矿体埋藏垂深≥120m 的深凹露天矿; II 级 多采场的露天矿,两种以上开拓运输方式;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采矿工程; 水深 6~9m 采金船采金工程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 III 级 缓倾斜中厚矿体,海拔标高3000m 的高山矿床,含流沙矿床; 有防寒保温或治理流沙设施,有露天转坑内措施; 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或含有用元素,有矿石倒装及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采矿工程; 水深9m 采金船或阶地采金工程

    2.2.3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程特征

    表 2.2-3

    处理易选矿石; I级 一段磨矿; 单一选矿方法,单一产品的选矿工程

    处理两种矿石; II 级 两段磨矿; 两种选矿方法,两种产品的选

    矿工程

    处理两种以上矿石; III 级 两段以上磨矿; 两种以上选矿方法,两种以上产品; 采用重介质,反浮选冷结晶等方法的选矿工程

    -4-

    2.2.4 煤炭矿井工程

    煤炭矿井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程特征

    表 2.2-4

    地形较平坦,地质构造简单,褶曲宽缓,断层稀少,工程地质条件简单; 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 I级 矿床充水条件简单; 地压、地温正常,煤层及瓦斯无突出的采矿工程; 井筒深度不小于 300 米;表土层厚小于 150 米; 地形起伏不大,地质构造较复杂,褶曲、断层不影响采区划分,无不良工程地质现象; 煤层在可采范围内厚度变化不大,全区大部分可采,偶见少量岩浆岩,自然发火倾向小; II 级 矿床充水条件较复杂,沙漠地区有溃水溃沙; 地压呈现强,地温正常,瓦斯含量低的采矿工程; 井筒深度 300—800 米;表土层厚 150-300 米; 地形复杂,地质构造复杂,褶曲、断层较密集,第四系地层稳定性差; 煤层倾角、厚度、煤质变化大,局部不可采, 且结构复杂,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 III 级 矿床充水条件复杂,水患严重; 地压大,地温局部偏高,高瓦斯需抽放,煤层及瓦斯突出的采矿工程; 井筒深度大于 800 米;表土层厚大于 300 米。

    2.2.5 煤炭露天矿工程

    煤炭露天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地质构造简单,矿田地形为 I 类; I级 煤层赋存条件属 I 类,煤层单一,煤层埋藏深度≤50m; 采用单一开采工艺,技术一般的采矿工程 地质构造较复杂,矿田地形为 II 类; II 级 工程特征

    表 2.2-5

    煤层赋存条件属于 II 类,煤层结构较复杂,煤质变化较大,可采煤层 2 层,煤层埋藏深度 50~100m; 采用单一开采工艺,技术较复杂的采矿工程 地质构造复杂,矿田地形为 III 类及以上;

    III 级

    煤层赋存条件属 III 类,煤层结构复杂,煤质变化大,可采煤层多于 2 层,煤层埋藏深度≥100m; 采用综合开采工艺,技术复杂的采矿工程

    2.2.6

    等级 I级 II 级

    选煤厂工程

    选煤厂工程复杂程度表

    工程特征 新建筛选厂(车间)工程; 新建入洗下限25mm 选煤厂工程; 新建入洗下限≤25mm 选煤厂工程; 水煤浆制备及燃烧应用工程

    表 2.3-6

    III 级

    -5-

    3加工冶炼工程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林产、农业、 (粮食) 、内 贸、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1.1 加工冶炼工程示例

    加工冶炼工程示例表

    工程类别 工程示例

    表 3.1-1

    矿山、交通、铁道、港口、工程、石油、化工、电力、纺织、医疗、农业、环保、通用、 机械

    食品及包装等机械,汽车、电机、电器、电材、仪器仪表、机床工具、磨料磨具、机械基 础件,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及衡器等

    船舶

    船舶制造,船坞、船台、滑道等 枪炮、坦克、步兵战车,光学、光电、电子兵器,弹、引信、靶厂、防化器材、民爆器材 等 航空主机、辅机、零部件、航空维修、试验室等

    兵器

    航空

    航天

    航天产品总装、部装、零部件、试验、测试等

    电子

    微电子、通信设备、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等

    核加工

    核燃料元(组)件、铀浓缩、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等 制浆造纸、日用机械、日用硅酸盐、日用化学制品、制盐、食品、皮革毛皮及制品、塑料 原料及制品、家用电器、烟草等 纺织、印染、服装加工等

    轻工

    纺织

    林产 农业(粮食)内 贸 建材

    木材加工、人造板、林产化工等 粮油饲料、果蔬、畜牧水产、种子加工,农、副、水产品等仓储、保鲜、冷藏,制冰厂、 屠宰厂等 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等

    钢铁

    烧结球团、炼铁、炼钢、铁合金、轧钢、钢铁加工、焦化耐火材料等

    有色

    重金属、轻金属、稀有金属、稀土、半导体材料、粉未冶金及硬质合金等冶炼与加工工程

    -6-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一般机械辅机及配套厂工程; 工程特征

    表 3.2-1

    船舶辅机及配套厂,船舶普航仪器厂,<3000t 的坞修车间,船台滑道、吊车道工程; 防化民爆工程、光电工程 电子终端产品装配厂工程; 文体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金属制品厂工程 I级 针织、服装厂工程; 小型林产加工工程; 小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一般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程; 普通水泥、平板玻璃深加工、砖瓦水泥制品厂工程; 一般简单加工及冶炼辅助单体工程和单体附属工程; 小型、技术简单的建筑铝材、铜材加工及配套工程 一般机械零部件加工及配套厂工程; 造船厂、修船厂,船体加工装配、管子加工车间,3000~10000t 坞修车间、船台滑道工程; 坦克装甲车车辆工程、枪炮工程; 航空辅机厂、航空零部件厂工程; 航天零部件厂工程; 电子元件、材料厂工程; 简单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II 级 食品、制盐、酿酒、烟草、皮革毛皮、家电、塑料制品、日用硅酸盐制品工程; 棉、毛、丝、麻、纤维纺织厂工程; 中型或者技术较复杂的林产加工工程; 中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技术较复杂的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程; <2000t 的水泥生产线,格法、压延玻璃生产线,组合炉拉丝玻璃纤维,非金属材料,空心砖、玻璃钢、耐火 材料、建筑及卫生陶瓷厂工程; 中等规模的焦化

    、耐火材料、烧结球团、钢铁冶炼、连铸、轧钢、有色冶炼、冶炼等辅助工程、加工及配套 工程 机械主机制造厂,试验站(室)、试车台、动力站房、计量检测站、空分站,自动化立体和多层仓库工程; 船舶主机厂、特机厂,船舶工业特种涂装车间,10000t 坞修车间、船台滑道、干船坞,船模试验水池,海洋 开发工程设备厂、水声设备及水中兵器厂、精密航海仪器厂工程; 火炸药及火工品工程、弹箭引信工程; 航空主机厂、装配厂、维修厂,航空试验测试工程; 航天产品总装厂、部装厂、航天试验测试工程; III 级 微电子器件、显示器件、电子玻璃、电子终端产品生产厂,洁净度高于 1000 级的洁净厂房工程; 核燃料元/组件、铀浓缩、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 制浆造纸、日用化学制品、日用陶瓷、塑料原料、电池、感光材料、制糖、盐化工工程; 印染、非织造布工程; 大型林产加工厂、技术复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林产加工工程; 大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技术复杂的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程; ≥2000t 的水泥生产线,浮法玻璃生产线,池窑拉丝玻璃纤维、特种纤维,新型建材,特种陶瓷生产线工程; 规模较大的焦化、耐火材料、烧结球团、钢铁冶炼、连铸、轧钢、有色冶炼、冶炼等辅助工程、加工及配套 辅助工程

    -7-

    4 石油化工工程 4.1 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程特征

    表 4.2-1

    油气田井口装置和内部集输管线,油气计量站、接转站等场站、总容积<50000m³ 或品种<5 种的独立油库 工程; I级 平原微丘陵地区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中间场站工程; 工艺过程比较简单的石化、药品、无机盐生产装置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的辅助生产设施和公用工程

    油气田原油脱水转油站、油气水联合处理站、总容积≥50000 m³或品种≥5 种的独立油库、天然气处理和 轻烃回收厂站、三次采油回注水处理工程; 山区沼泽地带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首站、末站、压气站、调度中心工程; 500 万吨/年以下的常压蒸馏、减压蒸馏、叠合、脱硫、脱硫醇、凝淅油回收、电精制、化学精制、氧化 沥青、石蜡成型、丁烯氧化脱氢、MDPE、丁二烯抽提、乙腈、塑料薄膜、塑料地毯、塑料编织袋生产装 II 级 置工程; 磷肥、农药制剂、混配肥、工艺复杂的无机盐、普通橡胶制品工程; 涤纶、丙纶常规切片纺丝等一般化纤工程; 医药制剂、中药、药用材料、药品包装(外包装除外)、医疗器械生产

    装置,医药科研、药品检测设施工 程; 冷冻、脱盐、联合控制室、中高压热力站、环境监测、工业监视、三级污水处理工程

    油气田天然气液化及提氦、硫磺回收及下游装置、稠油及三次采油联合处理站、地下储气库、滩海或浅 海油气田工程、石油滚动开发工程; 复杂的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长输管道穿跨越工程; 催化裂化、催化重整、加氢、制氢、500 万吨/年以上的常减压联合蒸馏、芳烃抽提、芳烃(PX) 、MTBE、 III 级 气体分馏、分子筛、脱蜡、烷基化、脱磺制硫及尾气处理、乙烯、对苯二甲酸等单体原料、合成塑料、 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生产装置,LPC、LNC 低温储存运输设施,重油(氧化沥青除外)、润滑油加工工程; 合成氨、制酸、制碱、复合肥生产装置,火化工,子午线轮胎、胶片、精细化工、生物化学品、复杂化 纤工程; 放射性药品、化学合成药品、抗生素药品生产装置工程; 铀转换化工、乏燃料后处理、核三废治理、核设施退役处理工程

    5 水利电力工程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 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8-

    5.2.1 电力、核能、水库工程

    电力、核能、水库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程特征 新建 4 台以上同容量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燃气轮机发电工程; I级 电压等级 110KV 及以下的送电、变电工程; 工程复杂程度赋分值之和≤―20 的水库和水电工程

    表 5.2-1

    新建或扩建 2~4 台单机容量 50MW 以上凝汽式机组及 50MW 及以下供热机组发电工程; II 级 电压等级 220KV、330KV 的送电、变电工程; 工程复杂程度赋分值之和为―20~20 的水库和水电工程 新建一台机组的发电工程, 一次建设两种不同容量机组的发电工程, 新建 2~4 台单机容量 50MW 以上供热 机组发电工程,新建或扩建 2~4 台单机容量 1000MW 等级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工程(可再生 III 级 能源、风电、潮汐等); 换流站工程,电压等级 500KV 及以上送电、变电; 核电工程; 工程复杂程度赋分值之和≥20 的水库和水电工程

    注:电力、水库工程地处深山峡谷且距交通枢纽 200KM 以上附加调整系数为 1.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程特征

    表 5.2-2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建筑物投资之和与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物投资之和的比例<30%的引调水建筑 物工程;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渠道管线长度之和与建设项目中所有渠道管线长度之和的比例<30%的引调水渠 I级 道管线工程; 堤防等级 V 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灌区田间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建筑物投资之和与建设

    项目中所有建筑物投资之和的比例在 30%~60%的引调 水建筑物工程; II 级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渠道管线长度之和与建设项目中所有渠道管线长度之和的比例在 30%~60%的引 调水建筑物工程; 堤防等级 III、IV 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1. 2. 3 4.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建筑物投资之和与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物投资之和的比例60%的引调水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管线长度之和与建设项目中所有渠道管线长度之和的比例60%的引调水渠 堤防等级 I、II 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护岸、防波堤、围堰、人工岛、围垦工程,城镇防洪、河口整治工程

    建筑物工程; III 级 道管线工程;

    注: 引调水渠道或管道、 河道堤防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 0.85; 灌区田间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 0.25; 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 0.7;河道治理及引调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附加调整系数为 1.3; 工程地处深山峡谷且距交通枢纽 200KM 以上附加调整系数为 1.1。

    -9-

    5.3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表

    项目 一个坝址或一条坝线方案 枢纽布置 方案比较 两个坝址或两条坝线方案 三个坝址或三条坝线方案 有副坝 土石坝、常规重力坝 建筑物 有地下洞室 两种坝型或两种厂型 新坝型,拱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碾压混凝土坝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减淤、养殖具备一项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减淤、养殖具备两项 综合利用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减淤、养殖具备三项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减淤、养殖具备四项 工程特征

    表 5.3-1

    赋分值 -10 5 10 -1 2 6 7 7 16 1 2 4 6 -3 1 3 -4 5 5 -4 1 2 4 6 2 4 6 2 4 6 4 -4 1 4 4

    防洪、发电、灌溉、供水、航运、减淤、养殖具备五项及以上 环保要求简单 环保 环保要求一般 环保有特殊要求 少泥沙河流 泥沙 多泥沙河流 冰凌 有冰凌问题 坝高<30m 坝高 30~50m 主坝坝高 坝高 51~70m 坝高 71~150m 坝高150m 小于 300MW 装机容量 300~600MW 大于 600MW 长度小于 4km 隧洞 长度 4~10km 长度大于 10km 地震设防 地震设防烈度≥7 度 简单:地质条件好或不需进行地基处理 基础处理 中等:按常规进行地基处理 复杂:地质条件复杂,需进行特殊地基处理 下泄流量 窄河谷坝高在 70m 以上、下泄流量 25000m³/s 以上

    - 10 -

    6 交通运输工程 6.1 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I级 II 级 III 级 Ⅱ、Ⅲ、Ⅳ级铁路 工程特征

    表 6.2-1

    时速 200KM 客货共线;Ⅰ级铁路;货运专线;独立特大桥;

    独立隧道 客运专线;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

    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 0.85,Ⅱ级为 1,Ⅲ为 0.61; 2.复杂等级为Ⅱ级的新建双线另乘 0.85; 3. 由建设单位提供办公及设备费,复杂等级为Ⅰ、Ⅱ级的另乘 0.84,复杂等级Ⅲ级的 另乘 0.92。 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过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I级 II 级 1. 1. 2. 1. III 级 2. 3. 三级、四级公路及相应的机电工程; 二级公路及相应的机电工程; 城市街区道路、次干路工程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及相应的机电工程; 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城市地铁、轻轨、广场、停车场工程; 客(货)运索道工程 工程特征

    表 6.2-2

    注:1. 公路机电工程的附加调整系数为 0.9; 2.城市道路通过地下管网密集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 1.05。 3. 公路工程项目穿越山岭重丘区的部分附加调整系数为 1.1。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I级 1 工程特征

    表 6.2-3

    总长<1000m ,水深<15m,单孔跨径为 30m 以下的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

    地质构造简单,长度<500m 的隧道工程 1. 总长1000m,水深15m,单孔跨径为 30m 以上的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及单孔跨径 250m 以下的其 地质构造简单,长度在 500~1000m 的隧道工程;

    II 级

    它桥梁; 2. 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涵洞工程 1. 单孔跨径为 250m 以上的桥梁; 地质构造复杂,长度1000m 的隧道工程; 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各类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

    III 级

    2. 3.

    注: 1.桥梁、隧道通过地下管网密集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 1.1; 2. 主跨 250 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 单跨 250 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 400 米以上斜 拉桥、800 米以上悬索桥等结构复杂的独立特大桥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 1.15; 3.大于 3000 米的独立特长隧道及 2000 米以上桥梁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 1.05。

    - 11 -

    6.2.4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工程项目 集装箱 沿海 内河 沿海 内河 沿海 内河 沿海 内河 计量单位 吨级 吨级 吨级 吨级 吨级 吨级 吨级 吨级 吨级 最大水深 (米) 最大水深 (米) 船舶吨位 船体重量 (吨) 吨级 通航吨级 通航吨级 通航吨级 通航吨级 工程量 (万方) 投资(万元) 投资(万元) ≤3 Ⅰ

    表 6.2-4

    Ⅱ <50000 500~1000 ≤5000 ≤500 ≤3000 ≤500 5000~30000 500~1000 3000~10000 500~1000 <30000 <1000 <1000 <6 3~5 3000~10000 1000~5000 3000~10000 300~1000 <300 <30000 ≤300 ≤50 300~1000 50~200 <1000 <3000 Ⅲ ≥50000 ≥1000 ≥30000 ≥1000 ≥10000 ≥1000 ≥30000 ≥1000 ≥1000 ≥6 ≥5 ≥10000 ≥5000 ≥10000 ≥1000 ≥300 ≥

    30000 1000 ≥200 ≥1000 ≥3000

    码 港口 工程 头

    件杂货、 滚装、 客 运等多用途 原 油

    化学品、成品油、气等危险品 防波堤、导流堤、海上人工岛等水上工程 护岸、引堤、海墙等建筑防护 修造 船厂 水工 工程 通航建 筑工程 航道 工程 水上交 通管制 工程 船坞 船台、滑道 舾装码头 渠化枢纽、船闸 升船机 沿海 内河整治 疏浚与吹填 航标工程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 水上通信导航系统工程

    ≤3000 ≤1000 ≤3000 ≤300

    注:1.孤岛作业的海洋水运工程项目和远离岸线的海、河水运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 1.2; 2. 开敞式的沿海水运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 1.1; 3.在枯水期作业的航道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 1.1。 6.2.5

    等级 I级 II 级 III 级

    民用机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工程特征 3C 及以下场道及空中交通管制工程(项目单一或规模较小工程) ; 4C、4D 场道及空中交通管制工程(中等规模工程) ; 4E 及以上场道及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大型综合工程含配套措施) 。

    表 6.2-5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 7 建筑市政工程 7.1 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路、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电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 建筑、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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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程特征 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高度<24m 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I级 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工程; 简单的建筑环境及室外工程; 相当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 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技术要求较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高度 24~50m 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20 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II 级 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大中型他储建筑工程 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和室外工程; 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同时建筑面积<10000m²的人防工程 高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表 7.2-1

    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高度50m 的公共建筑工程; III 级 20 层以上居住建筑和 20 层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程; 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和地下建筑工程; 高标准的建筑环境和室外工程; 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防护级别为三级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m²的人防工程;

    注: 1. 大型建筑工程指 20001 m²以上的建筑, 中型指 5001~2000

    0 m²的建筑, 小型指 5000 m² 以下的建筑; 2.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为 1.1~1.3。 7.2.2 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I级 一般标准的道路绿化工程; 片林、风景林等工程 标准较高的道路绿化工程; 工程特征

    表 7.2-2

    II 级

    一般标准的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高标准的城市重点道路绿化工程;

    III 级

    高标准的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公园、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广场、街心花园、园林小品、屋顶花园、室内花园等绿化工程

    - 13 -

    7.2.3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庭院户内燃气管道工程; I级 一般给排水地下管线(DN<1.0m,无管线交叉)工程; 小型垃圾中转站,简易堆肥工程; 供热小区管网(二级网)工程 工程特征

    表 7.2-3

    城市调压站,瓶组站,<5000 户气化站、混气站,<500m³储配站工程; II 级 城区给排水管线,一般地下管线(DN<1.0m, 有管线交叉),<1m³/s 加压泵站,简单构筑物工程; 100t/天的大型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机械化快速堆肥工程; ≤2MW 的小型换热站工程 城市超高压调压站,市内管线及加压站,穿、跨越管网,≥5000 户气化站、 混气站,≥500 m³储配 站、门站、气源厂、加气站工程; III 级 大型复杂给排水管线,市政管网,大型泵站、水闸等构筑物,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工程; 垃圾系统工程及综合处理与利用、焚烧工程; 锅炉房,穿、跨越供热管网,2MW 换热站工程; 海底排污管线,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7.2.4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程特征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 广播 1 套,电视 1~2 套)工程; 中波发射台设备(单机功率 P≤1KW)工程; I级 短波发射台设备(单机功率 P≤50KW)工程;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单机功率 P≤1KW)工程; 广播电视收测台设备工程; 三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 2~3 套,电视 3~5 套)工程; 中波发射台设备(单机功率 1KW

    20KW)工程; 短波发射台设备(单机功率 P150KW)工程; III 级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单机功率 P10KW,塔高≥200m)工程; 电声设备、演播厅、录(播)音馆、摄影棚设备工程;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

    站、微波站设备工程; 广播电视光缆、电缆节目传输工程; 一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表 7.2-4

    - 14 -

    8 农业林业工程 8.1 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程特征

    表 8.2-1

    适应动植物生长特性的小型工程设施; 平原区高差<5m 或坡降<1/500、土壤水文地质条件一般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机械化程度较低、环境控制简单的畜牧工程; I级 地形与水文条件简单、给排水系统简易的水产养殖工程; 生态农业工程、旱作农业工程,草原三化治理工程; 高差<500m 的丘陵地区、林区边缘距公路或铁路<20km,总面积<150000ha、设计年产量<100000m³的林场 的林业局(场)、木材运输和贮木场工程; 规模较小、技术难度小的其他林业工程

    适应动植物生长特性的中型工程设施; 丘陵地区高差 5~50m 或坡降 1/500~1/100、土壤水文地质条件较差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饲养管理、环境控制半自动化的畜牧工程; II 级 地形与水文条件及给排水系统复杂、有人工孵化、温室育苗等设施的水产养殖工程; 一般生产型温室及农业设施工程; 高差在 500~1000m 的山区、林区边缘距公路或铁路 20~30km、总面积为 150000~350000ha、设计年产量为 100000~300000 m³的林业局(场)、木材运输和贮木场工程; 规模中等、技术难度较大、工作环境较差的其他林业工程

    适应动植物生长特性的大型工程设施; 山区高差50m 或坡降1/100、土壤水文地质条件差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饲养管理、环境控制全自动化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畜牧兽医工程; III 级 采用工厂化养殖、水循环回用、自动化程度高的水产养殖工程; 较复杂的科研或观光型温室及农业设施工程; 高差1000m 的高山地区、林区边缘距公路或铁路30km,总面积为 350000ha、年产量300000 m³的林业 局(场)、木材运输和贮木场工程; 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工作环境差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其他林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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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服务阶段 具体服务范围构成 协助业主编制勘察要求、 选择勘察单位, 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 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协助业主编制设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 设计阶段 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 监督合同履行, 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 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 提出设计评估报告 (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 ,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的目标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及现场协调。 备注 勘察阶 段监 理

    与相 关服务 勘察阶段 工作的 具体 内容按 照国家 或行业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设计阶 段监 理与相 关服务 工作的 具体 内容按 照国家 或行业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施工阶 段监 理工作 的具体 施工阶段 内容按 照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行业规范和规定执行

    设备采购 监造阶段

    协助业主编制设备采购方案和计划, 参与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 协助 业主签订设备制造合同,对设备的设计、零部件采购与生产、安装、 调试、保修期运行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控制和协调。

    保修阶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 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附表二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计费额 500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20000 40000 60000 80000 100000 200000 400000 600000 800000 1000000 收费基价 16.5 30.1 78.1 120.8 181.0 218.6 393.4 708.2 991.4 1255.8 1507.0 2712.5 4882.6 6835.6 8658.4 10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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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

    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1.矿山采 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矿井工程,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铀矿采选工程 2. 加 工 冶 炼工程 船舶水工工程 各类加工、冶炼工程 核加工工程 石油工程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核化工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4.水利电 力工程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库工程 核能工程 5. 交 通 运 输工程 机场场道、机场空管和助航灯光工程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工程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邮电、电信、广电工艺工程 6.建筑市 政工程 7. 农 业 林 业工程 附表四 建筑、人防、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农业工程 林业工程 专业调整系数 0.9 1.0 1.1 1.0 1.0 1.2 0.9 1.0 1.3 0.9 1.0 1.2 1.3 0.9 1.0 1.1 0.9 1.0 0.8 0.9 0.9

    3. 石 油 化 工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一、高级专家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四、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工日费用标准(元) 1000~1200 800~1000 600~800 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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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 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编制招标文件 (包 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 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㈠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 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㈡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和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 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 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 浮动幅度不超过 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 协商确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 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 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 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 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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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 (万元) 100 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0 以上

    货物招标 1.5% 1.1% 0.8% 0.5% 0.25% 0.05% 0.01%

    服务招标 1.5% 0.8% 0.45% 0.25% 0.1% 0.05% 0.01%

    工程招标 1.0% 0.7% 0.55% 0.35% 0.2% 0.05% 0.01%

    注: 1、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 (有 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1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 万元; (6000-5000)万元×0.2%=2 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 万元

    说明: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 2003/09/15)规定: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 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 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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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4〕1765 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 、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 通知》 (国清[2002]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25 号)规定 (以下简称《通知》 )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 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 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 个人的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 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

    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 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 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 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具 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 10%, 具体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 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收费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 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亮证收费。凡不按本通知规 定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针对目前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机构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凡没有与政府部门脱钩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其业务和收费。对仍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机构,不 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 五、本通知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概、预决 算咨询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豫价房[1997]016 号) 、 (豫价房[1997]340 号)文件中附 表二: 社会审计业务收费标准第 8 项中所引用的(豫价房[1997]016 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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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序 号 划分标准(万元) 服务项目 收费基数 500 以下 设计概算的编撰与审 核 施工图预算、标底投 标报价编制 编制竣工结算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 底 审核施工结算 编制工程量清单 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 制 工程造价签证 设计概算 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 送审建安工 程费 送审建安工 程费 建安工程费 建安工程费 签证标底 2.5‰ 3‰ 4‰ 500-1000 1.5‰ 2.5‰ 3‰ 1000-5000 1‰ 2‰ 2.5‰ 5000-1 亿元 0.8‰ 1.5‰ 2‰ 1-5 亿元 0.5‰ 1‰ 1.5‰ 5 亿元以上 0.3‰ 0.8‰ 1‰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基本收费 0.8-1.5‰ 基本收费 1.5-2.5‰ 4.5‰ 9.5‰ 6.5‰ 4‰ 6.5‰ 4.8‰

    另按审核增减额 2.5-4.

    8% 另按审核增减额 4-8% 3.0‰ 5‰ 4‰ 2.8‰ 4‰ 3‰ 2.5‰ 2.8‰ 2.5‰ 2‰ 2‰ 2‰

    注:1、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家计 《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283 号文件执行。 2、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提出每日付款计划书,核定各项变更费用, 办理工程预算、编制竣工结算等。 3、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如需抽钢筋,可按钢筋重量 12 元/吨另行取费用。 4、按《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 (豫政[2008]52 号)规定进行调整 5、咨询收费金额在 2000 元以下时,可按 2000 元收取。

    附表 2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表

    序号 一 二 三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职权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工日费用标准 (元/人·工日) 1000-800 800-600 600-400

    附表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收费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亿元 咨询服务项目 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3 以下 4~4.8 0.8~1.5 0.5~1 0.4~0.6 0.3~2 4.8~12 1.5~3 1~2.5 0.6~1 2~10 12~28 3~5.5 2.5~5.5 1~1.5 5.5~7 10~50 28~60 50~100 60~88 5.5 以上 7~10 1.5 以上 10 以上 100 以上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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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及招标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980号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费率 服务招标费率工程招标费率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环境监理收费标准参考

    工程环境监理收费参考标准

    一、基价法收费标准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方案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等,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验收全过程,并形成监理报告。 环境监理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环境监理”)服务收费和设计、试生产、验收等阶段的相关环境监理服务(以下简称“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即:环境监理收费=施工环境监理收费+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

    1、施工环境监理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施工环境监理收费=环境监理收费基价(表一)×行业调整系数(表二)×计价调整系数(表三)

    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插值法确定环境监理收费基价。

    2、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以及建设项目工期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服务收费,一般按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表四)收费。

    表一 环境监理收费基价表

    注:此监理费用不含评审费、监测费,其他未包含的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表二 行业调整系数

    注:未标明行业,系数为1。 表三 计价调整系数

    表四 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二、成本加利润加税金加权方法

    成本加利润加税金加权的方法以实际环境监理时间(工期)为计算依据,以费用构成表的形式进行收费。环境监理费用采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税金等折算成月费用,乘以监理时间得到总费用。环境监理费构成表如下:

    环境监理费用构成表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670号)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

    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

    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 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

    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 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级) 0.8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 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

    收费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2.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3 加工冶炼工程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4 石油化工工程

    4.1 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5 水利电力工程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 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6 交通运输工程

    6.1 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了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共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注:1.复杂程度调整系数I级为0.85,Il级为l,IIl为O.95;

    2.复杂程度等级Il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O.85。

    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Il、IIl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6。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

    6.2.4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

    6.2.5 民用机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 建筑市政工程

    7.1 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7.2.2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7.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

    8 农业林业工程

    8.1 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注:计费额大于l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

    l.039%的收费率计算改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信息系统监理收费标准

    关于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试行)

    制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对外作为行业指导价格,供业主通过招评标,聘用监理单位时参照,起到市场导向的作用;对内约束监理企业,避免在价格上出现恶性竞争,维护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信息系统工程的特殊性,国家没有颁布相应的取费标准,过去常常简单地套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参见附录),或仅仅附加很小的上浮比例,许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都面临收支平衡的困难,更不要说为了长远发展必要的预先投入。这样的结果既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影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质量。

    由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工作难度显著地高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难度,聘用的专业人才的要求也更高,需要监理的工程阶段也比建设工程宽,再加上在监理过程中同时可能也会包含一些咨询性的工作。简单参照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提出合理的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收费标准是十分重要与紧迫的任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强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相关,提出我们的建议;

    按照附录中(1)项计费方法,即建设经费的百分比来计,对于一个全过程的工程监理,根据项目规模大小的不同,建议按下表收费率的限定:

    对于分阶段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费率由业主与监理单位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量,参照以上收费标准,协商决定。

    对于某些软件开发所占比重大于20%的项目,软件可先单独地按软件经费8—10%的计算费率,其余部分仍按以上表格栏的费率计算,加起来为总的费率。

    按附录中(2),即年度平均人数计算,建设监理工程人员按照3.5万元—5万元/人年计算监理费用,这个标准在建设监理也是比较低的,基本上只够支付工资,对于信息技术领域,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既然在信息技术领域属于技术水平较高、经验较丰富、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一群高素质的人才,其工资加上一定比例的开展工作必须的费用至少是上述规定金额的2倍,既:7万元—10万元/人年。

    本标准将在征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业主和承建单位代表意见后试行。试行期为半年。

    附录:参考以下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1)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下表):

    (2)按照参与监理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最新监理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 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己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 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O.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

    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级) 0.8 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

    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 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 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

    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

    2.2.2 选矿工程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5

    水利电力工程

    5.1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 5.2-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6 交通运输工程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了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共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2.复杂程度等级Il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O.85。 6.2.2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Il、IIl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6。 6.2.3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6.2.4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

    6.2.5民用机场工程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准》。

    7建筑市政工程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建筑、人防工程

    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一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算改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 0.9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2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道路、助航灯光工程 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0.8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 邮电、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1.0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9

    附表四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刑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实效的,发包人可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

    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之和。

    1.0.3 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对机电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额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额。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的规定收费。

    1.0.5 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合同额。

    1.0.7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基本监理服务内容的酬金。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附表二)中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1.0.8 施工监理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

    额。

    1.0.9 施工监理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施工监理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以及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施工监理工作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0~~4000m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在以上基础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1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

    1.1~1.2。

    1.0.12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基本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则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1.0. 13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费的5~7%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4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矿山采选工程

    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坑内采矿工程

    坑内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2.2.2 露天采矿工程

    露天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2.2.3选矿工程

    2.2.4 煤炭矿井工程

    煤炭矿井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4

    2.2.5 煤炭露天矿工程

    煤炭露天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5

    2.2.6 选煤厂工程

    3加工冶炼工程

    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林产、农业、(粮食)、内贸、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1.1 加工冶炼工程示例

    加工冶炼工程示例表 表3.1-1

    3.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4石油化工工程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5 水利电力工程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5.2.1 电力、核能、水库工程

    电力、核能、水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注:电力、水库工程地处深山峡谷且距交通枢纽200KM以上附加调整系数为1.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注:引调水渠道或管道、河道堤防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85;灌区田间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25;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0.7;河道治理及引调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附加调整系数为1.3;工程地处深山峡谷且距交通枢纽200KM以上附加调整系数为1.1。

    5.3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表 表5.3-1

    6 交通运输工程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61;

    2.复杂等级为Ⅱ级的新建双线另乘0.85;

    3. 由建设单位提供办公及设备费,复杂等级为Ⅰ、Ⅱ级的另乘0.84,复杂等级Ⅲ级的

    另乘0.92。

    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过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注:1. 公路机电工程的附加调整系数为0.9;

    2.城市道路通过地下管网密集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05。

    3. 公路工程项目穿越山岭重丘区的部分附加调整系数为1.1。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注: 1.桥梁、隧道通过地下管网密集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1;

    2. 主跨25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单跨250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米以上斜拉桥、800米以上悬索桥等结构复杂的独立特大桥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15;

    3.大于3000米的独立特长隧道及2000米以上桥梁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05。

    6.2.4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

    注:1.孤岛作业的海洋水运工程项目和远离岸线的海、河水运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2;

    2. 开敞式的沿海水运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1;

    3.在枯水期作业的航道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1。

    6.2.5 民用机场工程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 建筑市政工程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路、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电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以下的建筑;

    2.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为1.1~1.3。

    7.2.2 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7.2.3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

    7.2.4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8 农业林业工程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 矿井工程,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铀矿采选工程 1.1

    2.加工冶炼工程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冶炼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3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 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库工程 1.2 核能工程 1.3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机场空管和助航灯光工程 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

    邮电、电信、广电工艺工程 0.9 建筑、人防、市政工程 1.0

    园林绿化工程 0.8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9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

    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 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 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

    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级) 0.8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 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

    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2.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3 加工冶炼工程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4 石油化工工程

    4.1 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药工程。

    5 水利电力工程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 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6 交通运输工程 6.1 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了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共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注:1.复杂程度调整系数I级为0.85,Il级为l,IIl为O.95; 2.复杂程度等级Il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O.85。 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Il、IIl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6。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

    6.2.4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

    6.2.5 民用机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 建筑市政工程 7.1 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7.2.2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7.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

    8 农业林业工程 8.1 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注:计费额大于l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l.039%的收费率计算改费基

    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浙江省监理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

    浙价服„2007‟12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建设厅

    2007年4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

    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

    系数

    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

    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矿山采选工程

    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2.2.2 选矿工程

    3加工冶炼工程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4石油化工工程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5 水利电力工程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6 交通运输工程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

    2.复杂等级Ⅱ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

    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Ⅱ、Ⅲ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和1.26。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6.2.4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

    6.2.5 民用机场工程

    7 建筑市政工程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7.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8 农业林业工程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 0.9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2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 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0.8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1.0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9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低于500万)监理收费标准

    内江市省建材厂片区道路改造工程

    监理费计算书及支付情况说明

    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内江市省建材厂片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合同(评定价)430.09万元。

    二、监理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

    1、监理费以工程审计决算金额为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发改价[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的标准收取本工程监理服务费。

    2、本工程难度系数。

    3、计算依据: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文件发改价

    [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的,以工程造价的3.3%收费率计算监理费基价。

    4、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收费基价=430.09×0.033=14.19297万元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专业调整系数1、工程复杂调整系数1、高程调整系数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4.19297×1×1×1=14.19297万元

    (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不下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14.19297×(1-0)=14.19297万元

    三、该项目总监理费:14.19297万元

    四川建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23日

    北京市监理收费标准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 市建

    文 号: 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

    颁布日期: 1996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 1996年1月16日 类 别: 城市建设 颁布单位: 北京市物价局\市建委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 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

    第六条 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 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及合理利润。

    第十条 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 | 工程概算 | 施工阶段

    序号| |

    | M(万元) | 监理取费b(%)

    ----|---------------|-------------

    1| M≤500 |2.50≤b

    2|

    ≤M≤800 |2.20≤b≤2.50

    3| 800≤M≤1000 |2.00≤b≤2.20

    4| 1000≤M≤3000 |1.70≤b≤2.00

    5| 3000≤M≤5000 |1.40≤b≤1.70

    6| 5000≤M≤8000 |1.28≤b≤1.40

    7| 8000≤M≤10000 |1.20≤b≤1.28

    8| 10000≤M≤30000 |1.00≤b≤1.20

    9| 30000≤M≤50000 |0.80≤b≤1.00

    10| 50000≤M≤80000 |0.68≤b≤0.80

    11| 80000≤M≤100000|0.60≤b≤0.68

    12|100000≤M |0.52≤b≤0.60

    13|150000≤M | b≤0.50

    ----------------------------------

    1996年1月16日

    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 收费。

    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1.0.6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旋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基价和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

    1.O.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 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

    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

    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 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计费额。

    1.0.9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1级) 0.8 5;较复杂(11级)1.0;复杂(IIl级)1.1 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l;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 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1.0.1 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4%~6%向发包人收取总体协调费。

    1.0.1 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 矿山采选工程

    2.1 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采矿工程

    表2.2-1

    2.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3 加工冶炼工程

    3.1 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2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4石油化工工程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5 水利电力工程

    5.1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表 5.2-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表 5.2-2

    6 交通运输工程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了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共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注:l.复杂程度调整系数I级为0.85,Il级为l,IIl为O.95;

    2.复杂程度等级Il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O.85。

    6.2.2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Il、IIl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6。

    6.2.3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

    6.2.4水运工程

    6.2.5民用机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7建筑市政工程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7.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2.1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7.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7.2.3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8农业林业工程 8.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8.2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一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注:计费额大于.l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l.039%的收费率计算改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 0.9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2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道路、助航灯光工程 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0.8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 邮电、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1.0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9

    附表四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环境监理收费标准

    1、基价法收费标准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理方案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等,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验收全过程,并形成监理报告。

    环境监理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环境监理”)服务收费和设计、试生产、验收等阶段的相关环境监理服务(以下简称“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即:环境监理收费=施工环境监理收费+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 1、施工环境监理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施工环境监理收费=环境监理收费基价(表一)×行业调整系数(表二)×计价调整系数(表三)

    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插值法确定环境监理收费基价。

    2、环境监理相关服务收费以及建设项目工期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服务收费,一般按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表四)收费。 表一 环境监理收费基价表

    投资额(亿

    元) 服务项目

    环境监理收费基价(万元)

    35

    60

    80

    100

    300

    600

    600

    <0.5

    1

    2

    10

    40

    100

    100

    注:此监理费用不含评审费、监测费,其他未包含的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表二 行业调整系数

    项目分类

    石化、石油天然气、火电、水电、铁路、公路、化工、冶金、有色

    系数 1.2

    注:未标明行业,系数为1。

    表三 计价调整系数

    项目分类 服务期1年

    系数 1.3

    表四 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环境监理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一、高级专家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四、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工日费用标准(元) 1000~1200 800~1000 600~800 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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